公司公告☆ ◇300506 ST名家汇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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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32 │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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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48 │ST名家汇(300506):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框架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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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 │ST名家汇(3005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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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 │ST名家汇(30050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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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 │ST名家汇(30050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名家汇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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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7:24 │ST名家汇(300506):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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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16 │ST名家汇(300506):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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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16 │ST名家汇(300506):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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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8:12 │ST名家汇(3005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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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8:56 │ST名家汇(300506):关于变更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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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17:32│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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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6年 5月 25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87,365,309.47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存在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条规定,该
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栋 A2001(20层 01-06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文
被告: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 2028号
负责人:李守晟(该局局长)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42,396,440.00 元及利息44,968,869.47元自 2020年 2月 4日起,以欠付工程款
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LPR) 计算,暂计至2026年 3月 15日为人民币 44,
968,869.47元,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述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 187,365,309.47元。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 4月 16日,被告和原告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青岛西海岸新区的“景观照明优化提
升工程”(下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额暂定为人民币 303,332,900.00元。其中,灯光亮化类工程建安工程费的下浮率
为 19%,其他类项目不参与建安工程费下浮。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款项拨付按照西海岸新区财政拨款要求执行;合同签订后,进度款最高付至合同价的 60%,
出具审计报告后最高付至合同价的 90%,余款按照新区财政资金实际拨付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从材料采购到施工工艺,从现场安全防护到文明施工落实,全方位、高标准地完成了
合同约定的施工工作。工程于 2020年 2月 3日经被告、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并早已投入使用。后原告依被告要求反
复调整结算材料,最终于 2022年 5月 13日向被告提交了竣工结算书,申报结算价为人民币 334,488,177.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
原告提供正式结算结果。
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多年,质保期也已经届满,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181,999,700.00 元
,加上(2024)鲁 0211 民初28842号民事判决被告直接支付其他施工单位的款项 10,092,037.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4
2,396,440.00元。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至今不出具正式结算结果,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将于 2026年 5月 25日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4件,涉案金额为 9,466,686.51元,除此外,无其他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开庭传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77477640-736e-4792-9cf9-84a67f8419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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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7:48│ST名家汇(300506):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框架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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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合同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
政策调整、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
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预计将对上市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具体会
计处理以及对上市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晟达生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LED
灯具采购框架意向合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1、交易对手方:安徽金晟达生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签约日期:2026年 5月 9日
3、签署地点:安徽省六安市
4、合同标的:植物补光灯
5、合同类型:购销合同
6、合同期限:暂定为 2026年 8月 30日前完成全部产品的交货
7、合同金额:1.0569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金晟达生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07-03
法定代表人:洪润璋
注册资本:5015.7586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石河路 1944号 1-3全部
国标行业:智能照明器具制造(C3874)
股权结构:郭健持股 53.5778%、李昌骏持股 35.7186%、马鞍山支点科技成果转化一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0.7036
%
安徽金晟达生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生物光能环境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商,长期专注于生物补光产业,坚持
以持续技术创新为客户不断创造价值的理念,为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诸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广泛的客户群体、
良好的声誉口碑。该公司在荷兰和中国等地设有世界一流的研发机构,拥有业内顶尖的研发团队,并集聚了国内外现代农业、光谱及
光领域的技术翘楚、电子电路设计及系统控制专家及大批行业经验丰富的工程师队伍,具备持续的技术开发能力,在行业内保持研发
技术领先的优势。该公司拥有百余项专利及授权,并通过了如 UL、CSA、FCC、CB、CE、SGS 等全球各地区主要的安规及 EMC认证,
测试认证机型数量过百项。
2、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及公司各子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本合同外,公司于 2025年 5月 31日与交易对手方签署了《LED灯具采购合同》,购销产品为植物补光灯,合同金额为 1.5
亿元,2025年已确认销售金额 11,360.14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达 63.18%,该合同已履行完毕。
4、履约能力分析:交易对手方经营情况及资产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良好的资信情况和正常的履约能力,违
约风险较小。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购销产品:植物补光灯
2、购销金额:1.0569亿元人民币
3、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当事人、订立依据、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与支付、保密、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附件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金额为 1.0569亿元,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达 58.78%。若本合同顺利实施,预计将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合同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政策调整、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环境变
化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七、备查文件
《LED 灯具采购框架意向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9a4ab314-6333-4230-b21b-5063897e8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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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ST名家汇(3005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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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7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座 20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吴立群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人,代表股份 315,166,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35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人,代表股份 314,811,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2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人,代表股份 314,816,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314,811,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828%。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948,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7%;反对205,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53%;弃权12,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598,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6%;反对 205,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弃权 12,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4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825,6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7%;反对 33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56%;弃权 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47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对 332,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8%;弃权 8,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综合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7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7%;反对 46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87%;弃权559,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789,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7%;反对 467,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 559,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76%。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3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4%;反对 467,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86%;弃权 9,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39,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4%;反对 467,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6%;弃权 9,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142,5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0%;反对 1,01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223%;弃权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79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6%;反对 1,015,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7%;弃权 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357,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反对 2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797%;弃权55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007,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9%;反对 2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 55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77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09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05%;反对 1,061,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368%;弃权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746,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01%;反对 1,061,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2%;弃权 8,4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海珠、郑江枫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名家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42838f28-e92e-4716-9ebd-2ea56b3a4e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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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53│ST名家汇(300506):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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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深意字第175号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 4月 1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
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
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5,166,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7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5,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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