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6 *ST名家 更新日期:2025-04-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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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8:12 │*ST名家(300506):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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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8:20 │*ST名家(300506):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的补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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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8:20 │*ST名家(30050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成交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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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0:18 │*ST名家(300506):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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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7:00 │*ST名家(300506):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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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 │*ST名家(30050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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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 │*ST名家(3005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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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 │*ST名家(300506):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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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 │*ST名家(3005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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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 │*ST名家(300506):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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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8:12│*ST名家(300506):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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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02/3842ac8a-d98e-4232-acea-fde8d090d7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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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8:20│*ST名家(300506):关于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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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
说明公告》,现对 2024 年度分红方案“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进行补充说明,在原公告“一、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后补充内容如下: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具体指标如下: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 0 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30,952,050.79 -376,465,354.89 -474,913,360.96
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3,048,728.91 12,615,493.83 14,912,012.97
营业收入(元) 116,892,945.74 81,126,434.74 122,960,330.59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 -1,479,166,262.51
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 -1,303,885,273.80
计未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 是
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现金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 -327,443,588.88
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
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30,576,235.71
研发投入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9.53%
研发投入总额占累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 否
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八)项规定的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后续内容依次顺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31/f4a1663a-c761-4037-b534-381c02d527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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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18:20│*ST名家(30050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成交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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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结束,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所持有的 61,157,497股(占公司总股本 8.79%)公司股份已网拍成交,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将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36,806,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67%;累计被质押股份 116,454,03
2 股,占其所持股份 85.12%;累计被冻结股份 136,806,028 股,占其所持股份 100%。
3、若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并完成过户,程宗玉先生将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1,157,497 股,尚持有公司 10.88%股份,仍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再次拍卖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再次司法拍
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将被再次司法拍卖,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拍卖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拍卖时间 拍卖平台 申请执 原因
股东或第一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售股及限 行人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售类型
一致行动人
程宗玉 是 3,000,000 2.19% 0.43% 无限售流 2025 年 03 京东网深 深圳市 借款合同
通股 月 27 日 圳市南山 高新投 纠纷导致
10:00-03月 区人民法 集团有 的司法强
28 日 10:00 院司法拍 限公司 制执行
(延时的 卖平台
58,157,497 42.51% 8.36% 除外)
二、股东股份被再次拍卖的结果
公司从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到《成交确认书》获悉,上述被拍卖的股份已成交,拍卖结果如下:
标的物名称 成交数量(股) 成交金额(元) 竞买人 占被拍卖人所 占公司总股本
持股份比例 比例
*ST 名家股票 3,000,000 9,572,000 魏恒彬 2.19% 0.43%
*ST 名家股票 58,157,497 141,021,173 张宇 42.51% 8.36%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结束,控股股东程宗玉先生所持有的 61,157,497股(占公司总股本 8.79%)公司股份已网拍成交,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将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
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 136,806,02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67%;累计被质押股份 116,454,03
2 股,占其所持股份 85.12%;累计被冻结股份 136,806,028 股,占其所持股份 100%。
3、若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并完成过户,程宗玉先生将被动减持公司股份61,157,497 股,尚持有公司 10.88%股份,仍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31/bfdfd919-d20a-4221-96d1-e5c9ab95ce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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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8 20:18│*ST名家(300506):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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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78,691,196.53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存在股权
转让合同纠纷,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该
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1:宁波文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被告 2:浙江天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天迈网络有限公司)
4.第三人:永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人民币53,158,787.6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请求判决被告 2 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人民币7.752.323.2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各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78,691,196.53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6 月 28 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持有的第三人(标的公司)55%股权以 28
.0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被告(其中 48%股权以 24,480 万元转让给被告 1.7%股权以 3,570 万元转让给被告 2)。两被告仅先支付
50%的股权转让总价款即 14,025 万元(其中被告 1 先支付 12,240万元,被告 2 先支付 1,785 万元),剩余 50%的股权转让款暂不
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3.3 条约定:“乙方同意,自股权交割完毕之日起,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中交易总价的 50%直接转化为本协
议第五条的约定的业绩对赌的保证金(即 14025 万元),视业绩对赌完成情况由甲方分期释放该等保证金给乙方或冲抵现金补偿。”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5.1.1 条约定:“标的公司 2021 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标的公司 2022 年会计年度,
净利润不低于 6500 万元:标的公司 2023 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9500 万元兑赌期限届满,标的公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
于 2 亿元,则视为标的公司完成对于业绩的承诺。”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5.1.2 条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应于 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释
放全部剩余保证金。”
“如标的公司未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最终三年累计净利润的
实际实现情况与三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额的差额向其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以本协议第 3.3 款所述的保证金为限。”
2021 年 6 月 30 日,原告将 55%股权转让给两被告,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1 年 8 月 10 日,两被告对第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变更,实现了对第三人的实际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20
22 年 6 月 23 日,两被告对第三人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再次进行了变更。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被告 1 向原告支付了 50%股权转让款即 12,240 万元,被告 2 向原告支付了 50%股权转让款即 1,
785 万元。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4 月 7 日和 2024 年 4 月 16 日,第三人分别委托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浙江科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甬世会审[2022]218 号、科信审报字[2023]第 310 号及科信审报字〔2024〕334号审计报告,分
别对第三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2024 年 9 月 9 日,被告一自行委托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审报字[2024]第 259 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
第三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合并审计报告中的数据,并列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税收返还除外)后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为 5,642,006.35 元、11,473,931.18 元、47,526,038.27 元,三年累计税后净利润金额为
64,641,975.80元。2023 年度第三人期末应收账款占 2023 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70%,符合协议约定。
经过计算,第三人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与承诺业绩相比,少实现利润金额为 135,358,024.20 元,对应两被告持股比例(被
告 1 持有 48%,被告 2 持有 7%),被告 1 预期收益减少了 64,971,851.62 元(即根据上述约定原告向被告 1 进行现金补偿金额,
下同),被告 2 预期收益减少了 9,475,061.69 元。
扣除上述预期收益减少金额后,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共计 65,803,086.69 元,其中被告 1 应支
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57,428,148.38元,被告 2应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8,374,938.31元。
审计报告出具后,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4,891,975.8 元,其中被告 1 支付了 4,269,360.70 元,被告 2 支付了 622,615.10
元。
在扣除两被告支付款项后,两被告共欠付股权转让款 60,911,110.89 元,其中被告 1 欠款 53,158,787.69 元,被告 2 欠款 7
,752,323.20 元。两被告至今未付。
综上所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愿意承担因承诺业绩未达标后,按两被告持股比例对应预期
收益减少金额承担补偿责任。但两被告在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清偿欠付股权转让款,已经构成违约
,除应向原告立即清偿欠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外,还应按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案件所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8/5bec7a84-aebe-42ca-9aa7-94a42d1903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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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17:00│*ST名家(300506):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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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报告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
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5)第 410002 号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一、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名家汇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
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
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名家汇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0a6110aa-c30b-4b35-94c5-a66214dec5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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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ST名家(30050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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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cf9ad8fe-233a-43ba-958d-0fd931a023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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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ST名家(30050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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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ZHONGXINGHU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号丽泽 SO
HO B座 20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一、 报告正文 1-2
二、 审计报告附件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证书复印件
3. 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 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 A N T S L L P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 0 层20/F,Tower B,Lize SOHO,20 Lize Road,Fengtai District,Beijing PR China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5)第 410001 号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名家汇”)2024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名家汇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名家汇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d36258db-8aa1-40dc-bee2-8b62afdc0e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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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ST名家(300506):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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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506):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21/71e2fad7-3461-4a0c-b581-194b51fa2e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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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22:35│*ST名家(300506):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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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名家(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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