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06 ST名家汇 更新日期:2025-10-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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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46 │ST名家汇(300506):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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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名家汇(30050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公司股票停牌一天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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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 │ST名家汇(300506):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及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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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6:44 │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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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16:56 │ST名家汇(30050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司法拍卖成交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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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5:46 │ST名家汇(300506):关于累计及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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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02 │ST名家汇(3005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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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9:02 │ST名家汇(30050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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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56 │ST名家汇(300506):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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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2:05 │ST名家汇(300506):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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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46│ST名家汇(300506):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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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名家汇”)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送达的《决定书》【(2025)粤破申1号】,省高院已裁定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
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省高院出具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5)粤破1号】,债权人应于2025年10月30日前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法院虽正式受理公司重整,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于近日收到省高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粤破申1号】,省高院已裁定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省高院出具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
告》【(2025)粤破1号】,现将债权申报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形式
公司的债权人应于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2;联系人及电话:徐律师189237
13585、18108472930;陈律师13699807531)通过现场、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由省高院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事项涉及的影响尚未消除。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
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后续仍然存在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5)粤破 1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9e714f85-0f62-49a7-af6a-9116c20cb8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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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ST名家汇(300506):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公司股票停牌一天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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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名家汇”)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申1号】,省高院裁定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古月”)对公
司的重整申请。
2、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规定,被省高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名家”,证券代码仍为“300506”,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
月30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5年10月9日开市起复牌。
3、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1、破产重整事项简述
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古月发来的《告知函》,中山古月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
重整价值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受理情况
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24〕粤03破申481
号。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2025年8月27日,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辖764号】,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案
情重大复杂,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本案最终由省高院进行审理。
3、裁定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申1号,省高院认为:中山古月对名家汇公司的债权经生效仲
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中山古月有权对名家汇公司提起破产重整申请。名家汇公司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涉及诉讼案
件众多,公司银行账户均被冻结,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且经强制执行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名家汇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以认定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破产原因。名家汇公司虽然面临困境,但公司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在同行业有较
突出的技术优势,公司经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主要经营团队保留完整,具有重整价值。在预重整阶段,公司重整已获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并引入了投资人,初步形成较为可行的重整方案,具有重整可行性。通过重整拯救名家汇公司,恢复
其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运营价值,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中山古月申请名家汇公司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受理条件,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山古月对被申请人ST名家汇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影响
1、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30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5年10月9日复牌之日起,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
名家”,股票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2、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由管理人进一步报法院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
披露。
3、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重整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争取早日完成重整工作,并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
求尽快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合规运营,规范治理,积极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事项涉及的影响尚未消除。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
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后续仍然存在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实行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
1、联系电话:0755-26067248
2、电子邮箱:minkave@minkave.com
3、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
o.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61dec1b2-8a18-4f39-8b3e-2dfecb679c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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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00:00│ST名家汇(300506):关于收到法院决定书及指定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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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名家汇”)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送达的《决定书》【(2025)粤申破1号】,省高院已裁定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古月”)对ST名家
汇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ST名家汇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公司股票此前已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规定,因省高院裁
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5年9月30日开市起停牌一天,10月9日开市起复牌,股票简称变更为“*ST名
家”,证券代码仍为“300506”,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3、法院虽正式受理公司重整,但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概述
2024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古月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
整价值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深圳中院已就公司相关事项设立案号〔2024〕粤03破申481号。
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法院于7月2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
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5年8月27日,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民辖764号】,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案
情重大复杂,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本案最终由省高院进行审理。
公司于近日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申1号】,省高院认为中山古月申请ST名家汇重整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受
理条件,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山古月对被申请人ST名家汇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省高院《决定书》【(2025)粤破申1号】,申请人中山古月申请ST名家汇破产重整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
025)粤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ST名家汇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在预重整阶段摇珠选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临时管
理人。本院提审后,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推荐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本案重整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
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省高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管理人,负责人为郑瑞琼。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全面履行
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重整管理人名称: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2、项目负责人:郑瑞琼
3、成员:姚坤、马增辉、陈莹、林俊斌、杨斌、吴冬梅、陈旭、徐李鸿飞等
4、联系方式:0755-83156892
5、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802
(三)管理模式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
,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事项涉及的影响尚未消除。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故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
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
法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
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0.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30/ce6d8ff8-5dfc-44c1-997f-b3e468f25c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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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16:44│ST名家汇(300506):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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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将于 11月 4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57,530,021.88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
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条规定,该案
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 47,633,692.37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如下:
以第二、三期欠付工程款 31,306,95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20年 9月 1日起
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7,261,908.85元;
以第四期欠付工程款 13,877,72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2倍计算,自 2023年 10月 19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2,252,239.56元;
以第五期欠付工程款 2,449,010.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22年 9月 1日起计至
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332,181.1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50,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
费。
以上暂合计 57,530,021.88元。
3.事实和理由
(1)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20 年 7月 6日,被告作为招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单位为原告。同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发包的【阿克苏市东城产业新城 PPP项目水系景观照明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阿克苏市
东城产业新城,施工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96,602,944.4元,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期、质
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施工合同第 125页 12.4.1条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与方式如下:“工程进度 50%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30%,完工后支付至合
同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款待工程的缺陷
责任期届满后一次性付清。”
2020年 8月 10 日,监理单位(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有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开工令》,载明工程已具备
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同意原告于 2020年 8月 10日开始施工,并附有被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开工报审表》,原告依约开
工。
(2)工程验收及结算情况
2020年 8月 31日,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及调试,工程内容包括团结湖、丝路湖、人民湖、月亮湖、AB渠夜景照明施工安装及弱电
系统安装调试等施工过程中,原告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以上案涉
工程施工内容及结果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由原告、被告、监理单位共同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并交
付使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020年 8月 31日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
完成支付,故第二期、第三期款项的逾期利息应当自 2020年 9月 1日起计算。
2023 年 10 月 11 日,经双方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竣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81,633,692.37元,由原告、被告、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共同盖章确认。因此,原告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施工的义务,并顺利经过各方竣工验收、交付、竣工结
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施工合同第 125 页 12.4.1 条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7%,余款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届
满后一次性付清”及施工合同第 86页 14.4.2条约定:“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可知被告应当于 2023年 10月 11日双方达成结算报告书后 7日内即 2023年 10月 18日之前完成支付 97%的第四
期工程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付款近两年,故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违约金。
根据施工合同第 87 页 15.2.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同时,施工合同第 138 页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工
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
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结合上述竣工验收日期为 2020年 8月 31日,可推算工程缺陷责任期已于 2022年 8月 31日届满,被告
应当按约支付剩余第五期 3%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故第五期款项的逾期利息应当自2022年 9月 1日起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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