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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08(维宏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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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08 维宏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23 19:16 │维宏股份(30050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 │2026-04-23 19:16 │维宏股份(30050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21 18:31 │维宏股份(30050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 │2026-04-21 18:31 │维宏股份(300508):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21 18:29 │维宏股份(30050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21 18:29 │维宏股份(30050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4-02 16:38 │维宏股份(300508):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 ├─────────┼──────────────────────────────────────────────┤ │2026-03-30 19:30 │维宏股份(30050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 │2026-03-30 19:29 │维宏股份(300508):维宏股份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3-30 19:29 │维宏股份(30050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立云) │ └─────────┴──────────────────────────────────────────────┘ ─────────┬──────────────────────────────────────────────── 2026-04-23 19:16│维宏股份(30050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特别提示: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汤同奎先生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0,000 股,增持均价 33.64 元,增持金额672,804 元,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0.0184%。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汤同奎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高 质量稳健发展的坚定信心,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公司股份。现将增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汤同奎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稳健发展的坚定信心。 3.增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5.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汤同奎先生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增持均价33.64元,增持金额672,804元,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184%。6.本次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及其一致 本次增持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持股情况 行动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汤同奎 34,805,069 31.9763% 34,825,069 31.9947% 郑之开 23,019,500 21.1486% 23,019,500 21.1486% 胡小琴 3,948,400 3.6275% 3,948,400 3.6275% 注:公司总股本为 108,846,330 股。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3a0d5068-149a-4190-afc1-9b852fbb8465.PDF ─────────┬──────────────────────────────────────────────── 2026-04-23 19:16│维宏股份(30050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致: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就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汤同奎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939-5288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 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8860-118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8860-1199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相关方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事实,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增持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汤同奎先生,增持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增持人基本情况如下:汤同奎,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11021966********,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 根据增持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34,805,0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9763%;增持人 的一致行动人郑之开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3,01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486%;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 ,9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275%。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1,772,9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525%。 (二)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增持人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稳健发展的坚定信心,于 2026年 4月 22 日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0,000 股,均价 33.64 元/股,增持金额 672,804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 0184%。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825,0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9947%;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郑之开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23,01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1486%;一致行动人胡小琴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9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2 75%。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1,792,9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708%。 综上,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如前所述,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亦超过 50%。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份增持未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增持人已向公司发出《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载明截至 2026年 4月22 日,增持人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000股,均价 33.64元/股,增持金额 672,804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84%。根据公司的确认,公 司将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有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 了现阶段所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65be6a0f-9fe3-4d21-a25d-cf55932bccc8.PDF ─────────┬──────────────────────────────────────────────── 2026-04-21 18:31│维宏股份(300508):2026年一季度报告 ─────────┴──────────────────────────────────────────────── 维宏股份(300508):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3c562738-ffa9-4e09-9578-3c382a80b232.PDF ─────────┬──────────────────────────────────────────────── 2026-04-21 18:31│维宏股份(300508):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汤同奎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6年 4月 10日以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会议于 2026年 4月 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汤同奎先生主持,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c2c11b60-3313-475e-8ba2-f03bc37d0153.PDF ─────────┬──────────────────────────────────────────────── 2026-04-21 18:29│维宏股份(30050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4月 21日(星期二)下午 14:3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4月 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4月 21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1590 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人,代表股份 37,441,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人,代表股份 35,809,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6人,代表股份 1,632,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6 人,代表股份 1,617,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1,617,7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6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2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9,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6%;反对 17,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23,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9,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36%;反对 17,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17,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6%;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3,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04%;反对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11,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00%;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3%;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 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6,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22,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8,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8%;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22,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5%;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8,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8%;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20,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 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96,9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2%;反对 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6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汤亦炜律师、麻冬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1d42c072-10b6-43c2-bc35-c4041525bacc.PDF ─────────┬──────────────────────────────────────────────── 2026-04-21 18:29│维宏股份(30050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维宏股份(300508):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2/dadc7dd6-c1e7-4f93-9176-36ca49e60037.PDF ─────────┬──────────────────────────────────────────────── 2026-04-02 16:38│维宏股份(300508):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 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531007531,发证时间 2025 年 12月 25日,证书有效期三年。 本次认定系公司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所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 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公司将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 1 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02/1bf7a78b-d976-4a88-8dbb-d6a49c603256.PDF ─────────┬──────────────────────────────────────────────── 2026-03-30 19:30│维宏股份(30050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 投资种类: 理财产品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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