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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1(雪榕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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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11 雪榕生物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0 16:55│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全体监事,并于 2024 年11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卫红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与条件,公司选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选聘程序和决策程序均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本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74caea7c-788a-4ca9-9aaf-e9834fb6012c.PDF ─────────┬──────────────────────────────────────────────── 2024-11-20 16:54│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年 12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30,现场会议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 0 和下午 13:00-15:00; ①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 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本 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3、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2日 13:30至 14:00; 3、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4、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5、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6、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4 年 12月 11 日下午 17:00 点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式样详见附件 3),不接受电 话登记。 7、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场。 8、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联系人:顾永康、茅丽华。 (3)联系电话:021-37198681 传真:021-37198897(4)邮箱:xrtz@xuerong.com 9、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 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8e9c6f9a-cbcb-4f6d-a5b4-217d03e05d53.PDF ─────────┬──────────────────────────────────────────────── 2024-11-20 16:52│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7a13e24e-714f-4a17-809c-10da242933eb.PDF ─────────┬──────────────────────────────────────────────── 2024-11-20 16:51│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召开,采取现场和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杨勇萍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再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经公司邀请招标程序最终确定,拟选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农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方式为信用。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88)。 本议案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85974f8a-b8da-463a-bb37-a05ab6ba8855.PDF ─────────┬──────────────────────────────────────────────── 2024-11-15 16:56│雪榕生物(30051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BEIJING|S HANGH AI|SHE NZ HEN| HA N GZHO U|G UA N GZHO U|K UN MI NG|TI A NJI N|C HEN G DU| NI NG BO |FUZ HO U|XI ’A N| NA NJI N G|N AN NI N G|JI NA N|C HO N GQ IN G|S UZH O U|CH A NGS HA|TAI YU AN| W UH AN| G UIYA NG| UR UMQ I| Z HE NGZ HO UI| S HIJ IAZ HU AN G| HEFEI|HO NGKO N G|PARIS| MA DRI D|S IL ICO N VAL L EY|STO CKHO L M| NEWYO R K中国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 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提案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与《会议通知》合称“通知公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1 月 4 日收到控股股东杨勇萍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刊登了《补充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雪榕生物会议室)以现场和网 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9:15 至 15:00 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通知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 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视频参会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含 授权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3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 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 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4a7caec3-dab0-459d-99eb-b39afb1f4cea.PDF ─────────┬──────────────────────────────────────────────── 2024-11-15 16:56│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勇萍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9:25,9:30-11:3 0 和下午 13:00-15:00; ①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487号(雪榕生物会议室)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08 人(含授权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31,127,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2875%。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含授权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33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05 人,代表股份 4,756,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36%。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05 人,代表 股份 4,756,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05 人,代表股份 4,756,5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5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子公司成都雪榕向成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5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76%;反对 1,155,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13%;弃权 447,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004%;反对 1,155,61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953%;弃权 447,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3%。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32,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03%;反对 1,037,56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3%;弃权 456,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804%;反对 1,037,56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134%;弃权 456,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俞磊律师、赵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5/dc0f04e2-deb5-4b43-baf0-6e5aa3cb6e70.PDF ─────────┬──────────────────────────────────────────────── 2024-11-14 17:02│雪榕生物(300511):雪榕生物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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