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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13(恒实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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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13 恒实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5 18:04│恒实科技(300513):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实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恒实科技(300513):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实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a744b7d3-d428-46b4-ac2f-5f98254bce66.PDF ─────────┬──────────────────────────────────────────────── 2024-04-15 18:04│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时间:2024 年 4月 15 日 14: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会议室。 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 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钱苏晋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3,687,6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3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080,8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5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06,8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3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36,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72%。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7.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8.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9.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379,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851%;反对3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29%;反对 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展、赵达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5/ef55c85f-cbb2-4792-a887-775f36a9a11c.PDF ─────────┬──────────────────────────────────────────────── 2024-04-02 17:04│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公司获得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的公告 ─────────┴────────────────────────────────────────────────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取得由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 级证书》。具体信息如下: 证书编号:CS4-1100-000292 评估等级:优秀级(CS4) 发证日期:2024年3月26日 有效日期:2028年3月25日止 此次获得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4),表明公司的战略、经营、人才、技术、管理和创新等综合能力已获国家权 威机构认可,充分体现了公司在信息系统建设与服务领域的综合实力与行业地位,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数字化产品研发和综合服 务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上述证书的取得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3a0229c6-8cd7-4948-ac6f-6e6773e53d33.PDF ─────────┬──────────────────────────────────────────────── 2024-03-30 00:00│恒实科技(30051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使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 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 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应当提前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等方式 进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 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 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30/86b518b9-9366-4238-9154-783ecbb8d878.PDF ─────────┬──────────────────────────────────────────────── 2024-03-30 00:00│恒实科技(300513):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 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3名,设负责人1名,负责人必须专职,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及 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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