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13 恒实科技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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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2 │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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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2 │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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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4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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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2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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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1 │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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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0 │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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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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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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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发行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计划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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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 │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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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2│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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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 2024 字第(3001)号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
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
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
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 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
5,316,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58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3,08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54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该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36,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12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9人,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32,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56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
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4,974,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293%;反对267,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66%;弃
权7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41%;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089,644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684%;反对267,20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539%;弃权75,6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777%。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e5913e1f-b032-4e8c-bcd5-fed62260ad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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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8:12│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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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9/378007ff-11e9-4bf4-9715-ba43d11f8a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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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4│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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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3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2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需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须出具委托人股东账
户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相关信息请在 2024
年 12月 6 日 14:00 前送达公司证券部。采用信函登记的,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号楼 11 层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证券部
联系人:黄子健 司晓薇
联系电话:010-62670506
传真:010-62670508
邮箱:zqsw@techstar.com.cn
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91ace03e-7078-43fe-9cf1-490035aab9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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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2│恒实科技(3005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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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e8a28995-7c47-454b-aced-35981031f4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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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1│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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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通
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董事 8 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钱苏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工作尽职尽责,独立、客观、真
实地进行了相应的审计工作。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2/086b5cdc-c997-4ab1-b43f-315afb402e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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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30│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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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
4、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娟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作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工作尽职尽责,独立、客观、
真实地进行了相应的审计工作。公司拟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077c68b7-edbf-480f-9124-75b3928826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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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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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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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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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e401537e-313d-4a9b-9f60-367d5365b3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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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发行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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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发行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计划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32ee85d3-ebbe-4e34-b6e6-6aa6804207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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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6 00:00│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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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6/b34159c6-63a8-4788-bd41-a48c041953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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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00:00│恒实科技(300513):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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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景治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景治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4,438,543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
4149%,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438,543股,即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149%。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景治军先生发来的《拟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景治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4,438,5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414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序 股东 拟减持股数 拟减持股 减持 减持期间 减持 股份来源 减
号 名称 (股) 数占公司 方式 价格 持
总股本的 原
比例 因
1 景治军 4,438,543 1.4149% 集中竞 本公告发布之 按减持 公司首次公 个
价、大 日起3个交易 时的市 开发行前发 人
宗交易 日后的3个月 场价格 行的股份 资
等方式 内(法律法规 确定 金
等明确要求不 需
得减持的情形 求
除外)
注1:90天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注2: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等
股本除权事项的,上述减持数量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减持相关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景治军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
锁定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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