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13 恒实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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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26 │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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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26 │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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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56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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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 │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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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3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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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2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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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1 │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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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20:12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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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 │恒实科技(30051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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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42 │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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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26│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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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 2025字第(1716)号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
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
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
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
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5年 11月 13日召
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10 月 28 日,公司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
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1月 13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3日 9:15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 11月 13 日 14:00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号院 1号楼 11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 29,166,9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25,799,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45%;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该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4人,代表股份3,367,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3人,代表股份2,834,3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8,976,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3%;反对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667%;弃权25,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2,643,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736%;反对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19%;弃权25,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94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b3da8104-8a22-4589-8900-b2fd3bf700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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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26│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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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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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56│恒实科技(300513):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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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ae501f3e-a29d-4027-98aa-42122a0a07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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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4│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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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实科技(300513):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edd69d4-2e1b-4574-acc1-70056d61ab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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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3│恒实科技(30051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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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06 日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1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号楼 11 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2、以上议案逐项表决,公司将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具持股凭证、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需出具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须出具委托人持股凭证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相关信息请在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6: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采用信函登记的,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号楼 11 层证券部。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号楼 11 层证券部
联系人:黄子健 司晓薇
联系电话:010-62670506
传真:010-62670508
邮箱:zqsw@techstar.com.cn
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签到入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f8f9eabd-4f29-41ec-96f8-145f11dd3dc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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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2│恒实科技(30051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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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信永中和”)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信永中和已经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颁布的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公司拟改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均
未提出异议。
4、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号)的规定。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止2024年12月31日,大华所合伙人(股东)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
大华所2024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为210,734.1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0,4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112家,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
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
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
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
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纪律处分3次。50名从业人员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5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陈万军先生,2007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 年开始在大华所执业
,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家。
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女士,1999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7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开始在大华
所执业,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4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旭女士,2022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大华所执业
,2025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5 年审计总费用 155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14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5 万元),较上年审计总费用增加 14.81%
,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审计人员配备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
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已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
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信永中和已经连续1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公司拟改聘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对本次变更无异议。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相关执业准则有关规定,
积极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大华所有关资格证照、诚信记录和相关信息后,认为大
华所具备审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大华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选聘大华所
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三)大华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28108725-6326-4d73-b7f5-8048722c82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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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7:01│恒实科技(30051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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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以现场会议和通
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8 名,实际出席董事 8 名。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钱苏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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