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16 久之洋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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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08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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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9:40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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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9:40 │久之洋(30051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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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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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 │久之洋(300516):关于2025年1-9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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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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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1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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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0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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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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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9 │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合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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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08│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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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三个交易日(2025年 11月 20 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1月 24 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
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
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a5f0a6e3-e574-4fc3-bcf8-0bef83ed41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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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9:40│久之洋(300516):久之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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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1月 19日(星期三)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1月 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明泽街 9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良贤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2 人,代表股份 123,813,4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04,85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5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18,954,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1,409,5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1,400,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9%。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9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7%;反对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9,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69%;反对 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49%;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88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798,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反对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6%;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94,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58%;反对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1%;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5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17,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4%;反对 5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782%;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27%;反对 59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022%;弃权 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指派韦微律师、刘欣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a295ad29-a522-4bab-9adb-d6cdda1062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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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19:40│久之洋(30051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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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
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的,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为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
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29日公告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
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贵
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04,859,300股,占贵公
司股份总数58.2552%;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29人,代表股份数18,954,199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代表股份123,813,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85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中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验票、计票。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
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并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3,793,2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37%;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5%;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89,3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69%;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9%;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82%。
2、《关于修订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3,798,4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79%;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8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94,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58%;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7591%;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3,217,1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184%;反对592,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的0.478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1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927%;反对592,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2.0022%;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198f5094-87cb-4109-a8db-b415a07e48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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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12│久之洋(300516):久之洋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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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保证财务审计质量,降低信息
披露风险,经综合考虑,拟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公司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 号)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 年 8月,2013 年 12 月 10 日改
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196 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549 人,其中 781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4 年度收入总额为 251,025.8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
3,764.5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518 家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对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383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 年 9月 21 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
1)京 74 民初 111 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 2011 年 3月 17 日(含)之后曾
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
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5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纪律处分 3次、自律处分 1次。
82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4次(共 2个项目)、监督管
理措施 24 次、自律监管措施 7次、纪律处分 7次、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谢中西,2015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2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鑫铂股份(003038)、晶方科技(603005)、博俊科技(300926)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郑鹏飞,2017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欧普康视(300595)、博迈科(603727)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南,202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欧普康视(300595)、同兴科技(003027)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洪志国,201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瑞可达(688800)、喜悦智行(301198)、禾昌聚合(832089)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签字注册会计师郑鹏飞、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海南、项目质量复核人洪志国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合伙人谢中西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
除此之外,谢中西先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其他刑事、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1 谢中西 2023/08/28 警示函 北京证券交易 特许经营权核算模式
所监管执行部 变更核算不当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审
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
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审计费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 2025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
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首席
合伙人为石文先。中审众环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4 年审计服务。2024 年度,中审众环对公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保证财务审计质量,降低信息披露风险,经综合考虑,公司
拟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服务。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进行了沟通,中审众环已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中审众环
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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