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23 辰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5-02-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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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5:33 │辰安科技(300523):2024年度业绩预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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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20:10 │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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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20:10 │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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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 │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马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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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 │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马秀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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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 │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尹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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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 │辰安科技(300523):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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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 │辰安科技(300523):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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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 │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尹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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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6 │辰安科技(30052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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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15:33│辰安科技(300523):2024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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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29,500 万元-35,500 万元 盈利:7,964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30,450 万元-36,450 万元 盈利:7,237 万元
注:本公告中的“万元”均指人民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
确定因素。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紧抓公共安全与应急产业和城市生命线安全产业政策发展机遇,积极开拓市场,推进产品技术创新,优化治
理与管理能力,全年签约额同比增长近 4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显著改善。受 2024 年初存量合同不足、部分项目落
单延迟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率有所下降,主要由此导致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
下降,同时,公司各项减值损失对净利润有一定影响。
2025 年,公司将继续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发挥与中国电信的协同效应,紧抓政策机遇,解放思想、加快发展,不断提升运营能
效。
2、报告期内,公司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 950 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数据是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2024 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业绩预告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4/929c6946-3764-4add-a382-ef31b2c583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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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20:10│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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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湛晶心律师和李沁兰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就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
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
赖于辰安科技的如下保证:辰安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
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本所律师核查,辰安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辰安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
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号楼公司一层指挥大厅召开,辰安科技董事长郑家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辰安科技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1 日 9:15 至 2025 年 1 月 21 日下午 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 人,代表股份 126,740,391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4.4797%。其中,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 72 人,代表股份 85,147,51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009%。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1,592,8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7.878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辰安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辰安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独立董事 2 名,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尹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090,18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62,5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28%。
1.02《选举马秀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14,088,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61,3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21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4,063,7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8%;反对 218,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5%;弃权 2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1,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52%;反对 218,
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90%;弃权 22,9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5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和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其分别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计
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及《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a5b6a394-7ca6-4435-bf39-a514c8627f8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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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20:10│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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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1 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家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6,740,3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7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92,88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78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5,147,5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6009%。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 6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633,2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7%。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尹训东先生和马秀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尹训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14,090,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0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2,5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6328%。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尹训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马秀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14,088,9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61,3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6216%。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马秀梅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由关联股东中国电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4,063,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6238%;反对 21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05%;弃权 2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的 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391,3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7.7252%;反对 218,
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0590%;弃权 2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15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晶心和李沁兰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0a46b250-8751-4b64-af86-58084981cc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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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马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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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马秀梅)。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ac80b378-5ee8-4665-b903-e65dbdc5c5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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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马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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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马秀梅)。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25c24c43-ee9a-40db-9ee1-9d32b959af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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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尹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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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尹训东)。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f92f3848-f0dd-46cd-aea2-5437f7cfe3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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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辰安科技(300523):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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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已届满,任
职到期后将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卢远瞩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尹月女士不再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确保董事会正常运行,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出新任独立
董事之前,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仍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期间,独立公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运用自身专业能力为公
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卢远瞩先生、尹月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尹训东先生和马秀梅女士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尹训东先生将出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马秀梅女士将出任公司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马秀梅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尹训东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本次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c2c1544c-e304-4d01-850c-ba6dbddac4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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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辰安科技(300523):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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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兼审计长赵卫华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赵卫华女
士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兼审计长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赵卫华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赵卫华女士的副总裁职务原定
任期为 2022 年 7 月 22 日至2025 年 7 月 21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赵卫华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赵卫华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裁兼审计长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董事会对赵卫华女士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8966432b-ba8c-4026-8deb-b02af6b3e0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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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7│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尹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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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安科技(30052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尹训东)。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1/60735ae0-d85f-4f96-aeb5-f98811b167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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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1:06│辰安科技(30052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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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
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以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由董事长郑家升先生召
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8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8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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