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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23(辰安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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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23 辰安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26 20:44 │辰安科技(30052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9-26 20:42 │辰安科技(300523):关于调整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 ├─────────┼──────────────────────────────────────────────┤ │2025-09-26 20:42 │辰安科技(300523):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 │2025-09-26 20:41 │辰安科技(30052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26 20:40 │辰安科技(30052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8:48 │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5-09-16 18:48 │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 │2025-08-28 20:59 │辰安科技(30052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28 20:58 │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8 20:58 │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 ─────────┬──────────────────────────────────────────────── 2025-09-26 20:44│辰安科技(300523):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 。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6日(星期四)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届时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9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 2025年 10月 9日(星期四)下午 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如下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2、上述议案经公司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一)及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和持股凭证。 (3)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 10月 13日(星期一)上午 9:00—下午 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1号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本公告之附件一。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二。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3655823 传真号码:010-57930135 联系人:梁冰 代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94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仅接受已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会,与会人员须遵循工作人员安排引导,配合落实参会登记等工 作。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a5a646ec-7be8-4b11-bec0-cc252b7b4214.PDF ─────────┬──────────────────────────────────────────────── 2025-09-26 20:42│辰安科技(300523):关于调整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监事辞职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吕游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截至目前,吕游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离职后将继续遵守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人做出的相关承诺。吕游先生的 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原定任期为 2022年 7月 22日至 2025年 7月 21日,因公司换届选举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本次监事会任期将适 当延期,监事任期亦相应延期。根据《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吕游先生的辞职报 告自送达公司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吕游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监事会对吕游先生任职监事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 谢! 二、关于补选监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监事会同意提名张益境先生 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前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监事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益境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的情况。 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均未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b9ea7a46-ed22-4866-9b81-6746c3f0f85d.PDF ─────────┬──────────────────────────────────────────────── 2025-09-26 20:42│辰安科技(300523):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尚空缺 1名非 独立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推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泰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前述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换届 选举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为确保董事会相关工作的稳定连续,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将适当延期,董事任期亦相应延期。 陈泰全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be87b249-ae51-4fb7-ac73-a095bd159da7.PDF ─────────┬──────────────────────────────────────────────── 2025-09-26 20:41│辰安科技(30052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 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19日以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由董事长郑家升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 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董事会尚空缺1名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股东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第四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陈泰全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47ad0854-efc9-4a73-a513-4d641fe11623.PDF ─────────┬──────────────────────────────────────────────── 2025-09-26 20:40│辰安科技(30052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 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5年 9月 19日以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碧龙先生召集并 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 6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 6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吕游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为保障公司监事会 的正常运行,经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监事会同意提名张益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27/290d9279-e79f-4036-8d5d-a1d7d75df377.PDF ─────────┬──────────────────────────────────────────────── 2025-09-16 18:48│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号院 1号楼公司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家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604,63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39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75,12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6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9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6,629,5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38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或代理人)共 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297,02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6%。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5,167,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5864%;反对 430,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078%;弃权 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60,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6.9452%;反对 430,6 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3.0121%;弃权 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27%。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以上,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沁兰和李佳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6/4a1ab73e-4408-4f3f-a948-350673b29c4b.PDF ─────────┬──────────────────────────────────────────────── 2025-09-16 18:48│辰安科技(30052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致: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沁兰律师和李佳阳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 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 赖于辰安科技的如下保证:辰安科技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 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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