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29 健帆生物 更新日期:2025-12-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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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32 │健帆生物(300529):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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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30 │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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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30 │健帆生物(300529):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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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 │健帆生物(300529):关于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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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 │健帆生物(300529):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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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 │健帆生物(3005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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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 │健帆生物(300529):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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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7 │健帆生物(300529):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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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6 │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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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5 │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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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32│健帆生物(300529):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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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424267b4-abc2-44c7-9bbd-4871f54c53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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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30│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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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会议及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其中雷雯女士、郭国庆先生、温志浩先生、徐焱军先生
共 4位董事以电子通信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通知提前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公司董事长董凡先生召集和主持
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增资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全产业链布局。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交易各增资方财务状况和资信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合理、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关联董事董凡、雷雯、唐先敏、李峰、廖雪云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业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
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5票。本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结合公司 2025年实际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同意增加 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关联董事董凡、雷雯、唐先敏、李峰、廖雪云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业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同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情况:赞成 4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回避 5票。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68aff138-0f0d-4c34-94e1-26d8e2586b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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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30│健帆生物(300529):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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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4/03c3d331-05fa-48b5-aaaa-5893fc3998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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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健帆生物(300529):关于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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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月 24日和 2025年 12月 11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六次会议和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同时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 1名。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廖雪云女士
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其他相关职务。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1日召开了 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廖雪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
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廖雪云女士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变更为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构成人员不变。
廖雪云女士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363c1ea9-6448-4e15-8628-1fe15836de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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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健帆生物(300529):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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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有关规定。经与会
职工代表充分讨论,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因
此,免去陈耀红先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且公司不再设置职工代表监事。陈耀红先生仍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中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公司 2025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廖
雪云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选举完成后廖雪云女士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4bd03e03-fd0b-46aa-b92c-f4a9efe493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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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健帆生物(3005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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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d4f5e66a-5ddb-435f-a94c-871f19b3aa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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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1 19:20│健帆生物(300529):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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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1/3e3013bc-7c3c-49eb-9f97-3357ba4731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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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7│健帆生物(300529):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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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8d7cbbbb-f9ec-4931-b1c2-8634570cb9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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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6│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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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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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5│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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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帆生物(300529):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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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4│健帆生物(30052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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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公司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职工代表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2 年
内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2 年为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则要求,加强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5/d244dfde-03fd-4034-9c99-1f855c2b029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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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17:44│健帆生物(300529):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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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召集人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召开临时会议的要求。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召集人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委员职责
。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十年。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被通知人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人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填写表决票,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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