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30 领湃科技 更新日期:2025-11-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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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2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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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1 │领湃科技(300530):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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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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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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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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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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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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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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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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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 │领湃科技(30053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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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2│领湃科技(30053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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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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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1│领湃科技(300530):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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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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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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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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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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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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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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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出
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一)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
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 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交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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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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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在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名、董事会秘书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权利、责任、待遇
、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相关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相关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相关业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总经理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权限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
、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
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权限内行使职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
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指“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
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及关联交易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所指“交易”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出售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
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审批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
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如本条前款规定的关联交易涉及总经理,则该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五条 超过以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
审批标准或涉及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等事项的,应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由总经理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基本职责:执行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全权负责;对公司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
和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等。
第十七条 凡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不能忽视分管该项工作的参
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经营班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理依据其职权对所议事项作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采
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总经理享有相关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对于无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
职务的行为准则。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召集并主持。
为提高办公会的工作效率,办公会应实行“会前提交议案,避免临时动议”“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对于重要的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临时会议除外)。
(三)遇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事后须及时在办
公会上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固定人员有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
(二)根据会议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人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
(一)记录员负责会议的记录和归档保存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文件的,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士签发后(除紧急情况
外)应于会后一周内送达有关职能部门;对需要向董事会报批的事项,必须形成书面文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和出席人员、会议的议题、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的要点、记录人、会议
记录员签字等内容。
(三)会议记录由综合管理部至少保存 5年。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公司对总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及其它激励方式
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工作,同时自觉接受董事会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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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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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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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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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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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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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湃科技(30053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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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39│领湃科技(300530):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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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用,健
全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披露信息,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公司内部报送、编制
、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
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商议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
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
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以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相关内容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以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项目申报、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
应当提示对方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必要时,公司应该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者泄漏相关
信息,并承诺在相关信息公告以前不买卖公司证券。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以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湖南领湃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并经公
司董事会秘书核准以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
管理,保管期限至少为 10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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