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36 农尚环境 更新日期:2025-11-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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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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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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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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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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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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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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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 │农尚环境(300536):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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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4 │农尚环境(30053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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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4 │农尚环境(30053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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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4 │农尚环境(300536):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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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农尚环境(300536):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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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公司董事长王英维先生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无偿借款,借款期限为自首笔借款到
账之日起一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自动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
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芯联微”)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三年。
2.王英维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英维先生
及海南芯联微属于公司关联方。公司本次接受王英维先生无偿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在召开董事会前,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6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王英维先生及林峰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事
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姓名:王英维
中国国籍,男,1984 年 5月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206198405******,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王英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 7.2.5条规定,其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王英维先生不存在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王英维先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无偿借款,借款期限为自首笔借款到账之日起一年。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项
目和日常运营。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自动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芯联微电子有限公
司及海南芯联微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王英维先生为公司提供借款,主要是增加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中短期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的对外投
资与日常经营顺利开展。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目前王英维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金额为 1,332 万元。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王英维先生向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体现了其对公司的支持,保障公司经营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符合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该事项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无偿借款的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f2f048e-2c36-43ae-ba88-1a3f3750fb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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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农尚环境(3005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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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与发放。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薪酬政策制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鉴于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每年度董事会召开前制定次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并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年度内新增或变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参照审议通过后的标准具体实施。第六条 公司人事行政
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七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税前年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
鉴于董事长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董事长参考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除董事长之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
发放津贴。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按其职务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履职情况和责任
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在制定考核标准时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有关绩效考核制度及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将考核确认的上
一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考核结果,提交年度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人事行
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绩效考核结果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等相关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有关薪酬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
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
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若当年薪酬已发放的,亦应
全额或部分予以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9b486d89-f3d7-4ed8-9468-4407be2ae2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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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农尚环境(30053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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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30053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cb0dcecd-64f0-4e3c-9d0e-78d54d0994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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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农尚环境(3005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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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尚环境(3005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3e67680-1d4d-4747-814d-833705487e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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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农尚环境(300536):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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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在财务、投资、资产抵押
、担保、重大决策等方面的行为,对公司资源、资产投资等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公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决策管理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
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第四条 公司依
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其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监事在其所在控股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对控股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七条 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
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第八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还应当遵
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
息披露等各项管理制度。
如相关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控股子公司应事前将
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控股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或公司股东代表应按
照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控股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至少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公司的发展规划下做好规划细化和实施方案;控股子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应当服从公司总经理的领导。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业务须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合同(单个业务超过
100万元),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在审议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法务部、财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由公司
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合同签署后,应报送公司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
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
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会计
政策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八条 除法定会计账册、账户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册、账户,不得将控股子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资金、费用支出严格按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
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第二十一条 控
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进行相互担保。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外投资、出借资金、购买或处置资产等事项。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借款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除应配合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
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部审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及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该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因越权行为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职务的处分,并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提供所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
的重大事项)的或公司要求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未经许可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控股子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为具体负
责人。具体负责人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及时
将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结束或作出
其他审批程序决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或决定等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其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ba769a3b-5919-411d-a9bd-6944aeb234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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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5│农尚环境(30053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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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及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辞任、任期届满未连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
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连续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申请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
,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继续董事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五条 公司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 2 个交易日披露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
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
,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及本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
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产生新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
离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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