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38 同益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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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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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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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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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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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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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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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 │同益股份(300538):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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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44 │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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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44 │同益股份(3005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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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44 │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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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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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记名表决方式召开。董事长邵
羽南先生于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就紧急通知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会议由董事长邵羽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 4票同意(关联董事邵羽南先生、华青翠女士、吴书勇先生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 2
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 年 8 月 4 日
为授予日,以 7.97 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 16 名激励对象 111.3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57c68c9f-32d0-43f6-b222-3a73570f3c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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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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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公司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1 华青春 中国 副总经理 4.30 3.8607% 0.0236%
2 吴书勇 中国 董事、副总经 4.30 3.8607% 0.0236%
理
3 张静萍 中国 副总经理、财 2.90 2.6037% 0.0159%
务负责人
4 赵东宇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90 2.6037% 0.0159%
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96.98 87.0713% 0.5331%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12 人)
合计 111.38 100.00% 0.6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
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1bed5169-f43d-4bfe-86cb-7fd386a77e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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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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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
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8月4日,向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1.38万股。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二五年八月五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f20bbb8a-6ed3-4996-8d60-be7db0d7b3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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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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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07451337-408a-41f6-bb22-25bb7b0cde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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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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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300538):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c67534b2-19f0-40a6-9bbc-16c1280a30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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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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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c47dcebc-6aa4-4f45-ab53-eef7c8f516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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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6:54│同益股份(300538):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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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雪海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
025年 8月 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记名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
主席黄雪海先生于本次监事会会议上就紧急通知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雪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4 日,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1.38 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5/4510c902-05ba-4659-a939-05eb9ab6bf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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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44│同益股份(30053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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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深(会)字[2025]0006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16 楼 邮编:518052
16th Floor, DaCheng Fund Headquarters BuildingNo. 1236 Haide Thi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52 P.R.C
.
电话(Tel): 0755-33257500 传真(Fax): 0755-33257555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深(会)字[2025]0006号致: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公司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
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 C 栋 501 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月 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2 人,代表股份83,343,25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957%(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为 181,918,5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1,113,800 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吴书勇、华青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吴书勇、华青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1,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532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邵羽南、华青翠、吴书勇、华青春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9,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483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6.465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9,1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4830%;反对 263,451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6.4655%;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15%。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鉴于本次出席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会议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由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不足 2 名,系由于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
关系,不得参加计票、监票导致。该事项对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4/2e06cf6e-1b23-4c37-99ee-3266ee9f18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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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44│同益股份(300538):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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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
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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