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42 新晨科技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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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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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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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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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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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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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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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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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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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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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 │新晨科技(30054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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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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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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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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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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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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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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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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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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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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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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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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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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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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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
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
豁免相关信息披露。
第六条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深
交所认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
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
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
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3)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披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公司证券部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十八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
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
语与公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d3dae31e-5c16-4a5c-b292-9f24a7ba07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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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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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公司
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
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财务
部、证券事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各子公司的负责
人;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四) 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 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后立即报送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法
定流程审核后组织公告。
(二) 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
理。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
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应当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第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经济处罚;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
度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出现责任追
究事件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ee49c481-f514-4dec-8ac9-386ed32eb8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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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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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4/5cb1dbe1-362f-4e80-917c-58900a31c4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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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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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30054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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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24│新晨科技(3005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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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激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要求,
结合《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
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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