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43 朗科智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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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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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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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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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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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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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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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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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玲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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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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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 │朗科智能(300543):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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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朗科智能(300543):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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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2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2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2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19日
7、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5月 19日,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区洪浪北二路 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 1栋 1701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5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提案》
2.00 《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4.0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5.00 《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6.00 《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7.00 《关于 2026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员薪酬方案的提案》
8.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外部审计机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提案》
9.00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数(4)
9.0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提案》
9.0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9.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提案》
9.04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的提
案》
10.00 《关于变更公司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及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11.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上述提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届时,公司独立董事将在股东会作述职报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2、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区
洪浪北二路 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 1栋 1701公司接待室。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或电子邮箱方式登记。(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
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
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
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方式登记,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
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电子邮件在 2026年 5月 20日 16:00前送达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并进行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参会,
谢绝未按会议登记方式预约登记者出席。
5、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想/陈洋
联系电话:0755-36690853
公司传真:0755-33236611转 808
电子邮箱:stock@longood.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 69区洪浪北二路 30号信义领御研发中心1栋 1701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d828d93-d705-48ae-8625-7ce7f0471b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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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朗科智能(300543):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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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本人作为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5年度任职期间,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
度的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状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积
极促进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现将本人 2025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本人李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 3月出生,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历。1983年至 1998年,任教
于安徽工学院自动化教研室,历任教研室副主任、主任;1999 年至 2022年 3月任合肥工业大学自动化系副教授。2024 年 12 月底
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
独立性方面,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与股东会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次董事会及 2次股东会。本人在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5次董事会和 2次股东会,本人亲自出席并表决
相关事项,无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或代为表决的情形。本人出席、列席的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 股东会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应列席次数 实际列席次数
5 5 0 0 2 2
本人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以审慎的态度行使相应表决权,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对本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
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在会议上,本人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做出科学、正确的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次审计委员会和 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
期间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 0 0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本人作为上述专门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对 202
5 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各项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并审议,切实履行委员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督审查作用
,促进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席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故公司尚未召开相关会议。
(四)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审计部门就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风险防控等问题进行
沟通,在审计过程中积极了解审计进度及相关情况,并对年度审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按时提交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维护了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及公司年度业绩说明会,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和建议,并通过获取中小股东通过投资者热线、互动易平台向公司提出的问题及公司的回复情况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以及其他情形,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控制度
建设及实施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现场工作时间已满 15 天。公司
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本人工作,按时提供履职所需各项资料,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2025年度,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
经营风险等事项。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规着重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议事能力,切实
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并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公司 2
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
,能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
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拟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本人重点关注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
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
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
未发生其他需重点关注的特殊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积极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参加各级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本人将坚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李 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cc869a24-cb75-4cfc-a5f3-25ddf52447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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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朗科智能(30054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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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不少于”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09aa28d-9b45-4520-a754-19fdaf7b78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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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1:34│朗科智能(30054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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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30054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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