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55 ST路通 更新日期:2026-03-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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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26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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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6:54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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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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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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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内部控制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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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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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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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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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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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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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26│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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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原实际控制人林竹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 9.5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3年 2月 1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根据《行政
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 9月至 2022年 7月期间,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竹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 15,580万元。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
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第 9.5条“本规则第 9.4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 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公司股
票已于 2023年 2月 1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通过临时公告对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所采取的措施及资金占用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012、2023-027、2023-033、2023-040、2023-042、2023
-053、2023-056、2023-062、2023-064、2024-001、2024-006、2024-007、2024-010、2024-024、2024-029、2024-036、2024-043、
2024-058、2024-068、2024-081、2024-089、2024-092、2025-001、2025-010、2025-017、2025-023、2025-043、2025-049、2025-0
63、2025-072、2025-083、2025-088、2025-106、2025-115、2025-129、2026-012)。
二、采取的措施及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竹及其关联方与现实际控制人吴世春已全部偿还了原实际控制人林竹及其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及
利息。上述资金占用明细及还款进展情况如下:
占用方 占用金额 已归还金额 余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余姚合家健康管理合伙企业 5,850.00 5,850.00 -
(有限合伙)
华元城市运营管理(横琴) 900.00 9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 4,500.00 4,500.00 -
有限公司
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1,180.00 1180.00 -
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 1,600.00 1600.00 -
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 300.00 300.00 -
浙江余姚华元建设管理有限 950.00 950.00 -
公司
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300.00 300.00 -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5,580.00 15,580.00 -
注:最终清偿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为准。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 9.9条的规定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相关情形消除。
2、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就前期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林竹及其关联方偿还
情况及现实际控制人吴世春现金代为偿还情况进行核实,在取得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
警示。前述先决条件能否得到满足、审批程序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654d0ec2-052c-469d-821a-9aae0e2506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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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6:54│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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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
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案
号为(2026)苏 0211民初2285 号,法院受理了林由帅、蔡伟国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开庭传
票,现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1:林由帅
原告 2:蔡伟国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 2025年 11月 7日作出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 2025年 11月 7日作出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日作出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 2025年 11月 7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决议,其召集及召开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本次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公司尚未收到开庭传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
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尚未产生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最终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依法依规参与诉讼程序,积极稳妥应对上述事宜,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披露本诉讼的后续相关进展情况,切实维护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2026)苏 0211民初 2285号应诉通知书及立案相关资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5/97704d7b-1225-4a73-b1f5-a2a61bf974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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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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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吴世春先生提名的 3名董事候选人谈文舒、于涛、高翔,分别在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中被选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 5席董事中 3席系吴世春先生提名
,结合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涉及股份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的情况,经审慎判断,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林竹变更为吴世春先生。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背景
公司原控股股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51,88
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3%。2025年 3月 17日 10时至 2025年 3月 18日 10时(延时除外)华晟云城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14,875
,071股,占公司总股本 7.44%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最终吴世春先生竞得并完成过户。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晟云城将不
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接受了其一致行动人贾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2,550,60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占公司总股本 6.28%,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875,071股,占公司总股本 7.4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六个月内股东吴世春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6,051,400 股,权益变动比例为 3.02%,累计增
持金额 6,288.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吴世春先生合计持有股份 20,926,471股,占公司总股本 10.46%。
2025 年 11 月 7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2025 年 12 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于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2026年 2月 6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翔为公司董事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目前公司共 5位董事,谈文舒先生、于涛先生、高翔先生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即半数以上董事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
。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
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
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吴世春先生决定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
目前公司共 5位董事,谈文舒先生、于涛先生、高翔先生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且相关议案均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吴世春先生具
备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之(三)的规定。
(2)吴世春先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世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46%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吴世春 20,926,471 10.46
2 贾清 12,550,600 6.28
3 吴爱军 10,226,212 5.00
4 孟庆亮 7,240,500 3.77
5 陈赞 5,346,900 2.67
6 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 4,805,000 2.40
(有限合伙)
7 顾纪明 3,914,727 1.96
8 无锡金投资本私募基金管 2,767,200 1.38
理有限公司-无锡市上市
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
9 庄小正 2,616,850 1.31
10 周群凤 2,612,750 1.31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余姚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华晟云城破产清算,即公司第二大股东表决权委托主体已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第三大股东吴爱军减持计划尚在实施中,预计其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下降。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且前十大股
东中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较高,不具有一致行动人的利益基
础。结合前述董事会控制情况,吴世春先生在股东会层面可通过其支配的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7a104715-9924-4a44-ae26-67596b1e97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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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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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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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内部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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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内部控制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7469607a-67d7-4cfb-8155-acbaafc3f4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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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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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28080723-4d7a-49a3-b975-2e9474297d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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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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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
事会批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
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追责形式;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7719278a-7cbb-49da-99b5-d1bfc120d2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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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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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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