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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55(路通视信)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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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55 ST路通 更新日期:2025-06-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6-28 12:01 │ST路通(300555):2025-06-28关注函 │ ├─────────┼──────────────────────────────────────────────┤ │2025-06-27 20:1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关注函(2025)第5号的回复 │ ├─────────┼──────────────────────────────────────────────┤ │2025-06-27 20:18 │ST路通(300555):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6-27 20:1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 │2025-06-25 23:34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 │ ├─────────┼──────────────────────────────────────────────┤ │2025-06-23 21:03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 │ │措施的公告 │ ├─────────┼──────────────────────────────────────────────┤ │2025-06-23 10:00 │ST路通(300555):2025-06-23关注函 │ ├─────────┼──────────────────────────────────────────────┤ │2025-06-20 21:4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 ├─────────┼──────────────────────────────────────────────┤ │2025-06-19 21:34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5-06-19 21:34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 ─────────┬──────────────────────────────────────────────── 2025-06-28 12:01│ST路通(300555):2025-06-28关注函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2025 年 6 月 23 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5 号 ),你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结合函询相关股东情况,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一、回函显示,2025 年 5 月 7 日,吴世春与顾纪明、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蒋秀军、尹冠民、庄小正(以下 合称 “股份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方向吴世春转让合计 6.4%的公司股份,股份的实际受让主体是未来设 立的以吴世春为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梅岭合伙”,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160,084,812.50 元。同日,吴世春 与股份转让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方将其转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吴世春行使,委托期限 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或股份转让过户完成止。 2025 年 6 月 24 日,你公司收悉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发送的《关于终止股份协议转让的告知函》,其中载明上述股份转让 交易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终止。但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均未向你公司提供终止股份转让相关协议。 你公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吴世春作为协议收购方,其在收购过渡期内不得通过控股股东 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公司当前正处于协议收购的 过渡期,本次董事会改选,吴世春提名的董事达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3/5,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同 时,公司监事会未就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具体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以及召开方式等具体安排作出决议。因此,你公司认为本次监事会 决议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暂不披露监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会通知。 1.请吴世春: 说明上述《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日期、合同主体、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以 及《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终止情况。如上述协议确已终止,请吴世春进一步说明目前是否正在筹划协议转 让相关事项或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存在协议收购的计划或相关安排。 2.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吴世春: (1)结合《股份转让协议》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内容、股份实际受让方、转让价格及其合法合规性、协议终止情况等,说明 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律性质、《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以及各自的合同效力,吴世春是否 构成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当前吴世春对你公司是否正处于协议收购过渡期,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关 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规定。 (2)结合股东提议董事会改选时的持股比例、协议转让情况,说明作为提案股东之一的吴世春是否属于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情形,并进一步分析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请律师就前述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1)请监事会说明未就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具体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以及召开方式等具体安排作出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 (2)请董事会、监事会说明监事会未就拟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具体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以及召开方式等具体安排作出决议,是否 构成本次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相关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3)请董事会说明是否存在故意不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形。 请律师对前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回函显示,你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 合称“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上述专门委员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请你公司董事会、吴世春: (1)说明你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排除股东可以无因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是否违反前述上位法相关规定。 (2)说明你公司《公司章程》是否对股东不得无因解任董事职务作出规定,你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不得无因解任 董事职务是否得到《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有效授权,或者经你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3)结合问题(1)(2),说明你公司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股东不得无因解任董事职务的规定是否实质剥夺公司股东提名 董事的合法权利,相关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请律师对前述问题(1)(2)(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有关各方就上述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5 年 7 月 4 日前将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 局。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7B47DDD993FE98E67486FC09B3F.pdf ─────────┬──────────────────────────────────────────────── 2025-06-27 20:18│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独立董事关于深交所关注函(2025)第5号的回复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5)第 5号的回复 收到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5 号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要求公司应依法及时信披的核查 1、2025 年 6 月 11 日得知公司监事会于 6 月 8 日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董事罢免与选举提案的相关议案,会议以 2 票 赞成、1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经核查,得知公司未披露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均表示要求公司应依法依规及时信披。 2、后续董事会开会期间,两位独董也曾多次表达并强调了董事会应该依法依规及时信披,以及依法依规保障监事会与所有股东 合法权益的要求。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监事会作出决议后,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不披露监事会决议和股东 会通知存在行为不当或违规事项。应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安排。 二、关于股东提案相关情况的核查 1、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建议董事会 应通过股东间劝和促谈解决问题。在董事会同意做劝和促谈前提下,基于尊重非独立董事关于更换董事可能造成公司经营稳定,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主张,同时考虑到三位非独立董事均投出反对票的情况下,维护上市公司稳定运营与保持董事会和谐、团结工作氛围 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均投出了反对票。最终表现为以全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罢免非独立董事议案)。 2、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独立董事 均认为,选举董事是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独立董事均尊重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会前未收到律师提供盖章版正式法律意见书,又 必须在 18 日当天做出决议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本着代表中小股东权益和整体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的精神,均选择弃权。 3、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均 投了反对票 ,原因如下: (1)《公司法》第 115 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顾纪明(持股 4,414,7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1%)和尹冠民(持股 2,112,05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5%)( 以下合称“两家股东”)合计持有公司3.26%股份,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持股比率要求,且临时提案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 基于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权益和整体利益发表独立意见的精神,独立董事均投反对票。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经 3 名非独立董事同意,将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行为,存在行为 不当或违规事项。上市公司依法合规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所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作为独立董事,将持续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082fbea3-7834-4d98-a4f0-52a448a980b6.PDF ─────────┬──────────────────────────────────────────────── 2025-06-27 20:18│ST路通(300555):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ST路通(300555):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4780ee45-9afd-43af-96b4-62bccdffb938.PDF ─────────┬──────────────────────────────────────────────── 2025-06-27 20:18│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09b6b132-d885-4e62-bd02-7980d7f8a69a.PDF ─────────┬──────────────────────────────────────────────── 2025-06-25 23:34│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 ─────────┴────────────────────────────────────────────────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5/31f690fe-f603-427a-9283-20c3014e8be2.PDF ─────────┬──────────────────────────────────────────────── 2025-06-23 21:03│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公告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路通”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 邱京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2025〕8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邱京卫: 经了解,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股东提请监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会罢免现任董事的议案;相关股东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向董事会提请在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上增加罢免现任董事提案。 上述事项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未披露相关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 ST 路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邱京卫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积极核实相关情况,落实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5517d333-634c-4b01-b692-f3fa51c44804.PDF ─────────┬──────────────────────────────────────────────── 2025-06-23 10:00│ST路通(300555):2025-06-23关注函 ─────────┴────────────────────────────────────────────────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6 月 4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吴世春、顾纪明、尹冠民作为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 东”),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罢免邱京卫、付新悦、王晓芳董事职务,选举吴世春、高翔、于涛为你公司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你公司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事项进行审议,以全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否决相关议案。 近期,有媒体报道,你公司监事会于 6 月 8 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提案股东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罢免现任董事相 关议案,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于 6 月 27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监事会决议公告,亦未披露临 时股东会通知。此外,相关股东已向你公司董事会提起临时提案,提请在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上增加罢免现任董事 相关提案,但你公司董事会拒绝将相关提案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 前期,我部已通过约谈、函询等方式对董事罢免相关事项表示关注,督促你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股东合法 权利。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 1.提案股东提请你公司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到提案股东请求的日期、提案的内容),监事会会议 召开情况及决议结果,你公司拒不披露前述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会通知的原因、内部决策过程、合法合规性,后续监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会和披露相关公告的具体安排。 2.股东提请董事会在年度股东会上增加临时提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的股东、董事会收到临时提案的日期、提案 的内容),董事会不予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原因、内部决策过程以及合法合规性。 3.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存在不当限制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的情形。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独立董事、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5 年 6 月 24日前将有关说 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 我部提醒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79A1F78643FEABA887F9FB61C3F.pdf ─────────┬──────────────────────────────────────────────── 2025-06-20 21:48│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8,693,594.34 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占用资金为基数,自 2021年 12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 4.35%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5、针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8 月以资金占用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令资金占用方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相关案件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于 2024年 7 月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民事 起诉状》并下发了《应诉通知书》【(2024)粤 0104 民诉前调 15382 号】等相关材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财务总监提起民事诉 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2)。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 号】,判决结果如下: 1、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返还占用资金 8,693,594.34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占用资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林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蓝宇、黄茂钦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7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4、被告马海钦、王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 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5、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6、驳回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79,645.26 元,由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79,234.39 元,由被告林竹在 79,234.39 元范 围内、被告蓝宇、黄茂钦在 55,464.07元范围内、被告马海钦、王迪在 39,617.19 元范围内连带负担;由第三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10.8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关联诉讼事项 针对前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于 2024 年 5 月、7 月、8 月以资金占用方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 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告, 向余姚市人民法院及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 息,其中资金占用方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余姚宏晟、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相关案件已终结,关于资金占用方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的前述案件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0281 民初 7548 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8,693,594.34 元、利息 1,265 ,823.56 元(暂计至 2025 年 4月 17 日止),合计 9,959,417.9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8,69 3,594.3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的利息,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 81,516 元,由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 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35 起,涉及总金额 2,352.02 万元。占 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60% 。公司 2024 年度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的《2024 年年度报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 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 号)。根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1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发生资金占用 15,580万元,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资金占用仍未全部解决。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2 月 1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 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号】;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81 民初 7548 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e8de51d4-af76-4c4e-b5d2-9d1c7c482d29.PDF ─────────┬──────────────────────────────────────────────── 2025-06-19 21:34│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以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京卫先生召集和主 持,因本次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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