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55 ST路通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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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18 │ST路通(300555):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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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1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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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1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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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12:01 │ST路通(300555):2025-10-11关注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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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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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6:32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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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18:56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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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20:48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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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26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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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20:24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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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18│ST路通(300555):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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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普(茂)法意字[2025]第 0012 号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9 号)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本着审慎性及
重要性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系按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
相关法律文件或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依据。
3.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各方向本所律师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董事会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9 号)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说明之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注函》提出的问题:
“2025 年 9 月 8 日,你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罢免邱京卫、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
案。2025 年 9 月 18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审议上述董事罢免的议案,但董事会至今未发出临时
股东会通知。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同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会通知。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前述要求,说明以下事项:
1.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原因。
2.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安排,预计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及召开股东会的日期。
请律师对问题 2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基本情况及董事会说明情况的核查
(一)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邱京卫董事职
务的议案》和《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 2 票同意,1 票反对,0 票弃权。
职工监事刘延成对两项议案均投反对票,并提出反对理由。
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监事会向公司董事会发送《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职务的函》等相关文件,公司于
2025年 9月 10 日发布《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披露监事会决议的相关内容。
2025 年 9月 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当日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予以披露
。
2025 年 9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监事会提出的罢免部分董事议案事项可能造成的潜在经营管
理风险以及相关应对方案。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发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公司董事会说明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监事会提请罢免公司全部内部董事,但未提出董事补选的方案或建议,如相关罢免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则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导致公司专门委员会的人数低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届时董事会仅剩一位外部董事及两位独立董事,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合规运作风险,也很可能对公司正
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于以上风险因素,公司董事会未能也无法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律师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设董事长 1 人。”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关于“应当/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规定。
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目前,公司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公司监事会此次提请罢免两位董事分别为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如仅
就上述罢免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并将导致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人数低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提交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贰份,本所留存壹份,经办律师留存壹份,每份文本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9c9a26c1-27cb-4f43-98b2-611fea7dc7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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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18│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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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8,693,594.34 元、利息 1,265,823.56 元(暂计至 2025 年 4月 17 日止),合计 9,959,417.90 元,并支付
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8,693,59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的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实际执行结果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须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针对资金占用事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于 2024年 5月、7月、8月以资金占
用方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宁波余姚云城
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其中资金占用方浙江余姚宏晟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余姚信晟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余姚昌晟置业有限公司、广州云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相关案件已终
结。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 0281民初 7548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8,693,594.34元、利息 1,265,
823.56元(暂计至 2025年 4月 17 日止),合计 9,959,417.90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 8,693,5
94.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的利息,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 81,516 元,由被告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
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月 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8)。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2民终 4639号】,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 220 元,减半收取 110 元,由上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
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为终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实际执行结果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须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判断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
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2民终 4639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9370ad8e-4b2b-4508-bc72-34bc570c62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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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18│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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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通视信”)于2025 年 10 月 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
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5〕第 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
司高度重视,对《关注函》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说明如下:
2025 年 9 月 8 日,你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罢免邱京卫、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18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审议上述董事罢免的议案,但董事会至今未发出临时股
东会通知。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同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会通知。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前述要求,说明以下事项:
1.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原因。
2. 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回复】
2025年 9月 8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并于 9月 9日向公司董事会发送《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董事职
务的函》,相关情况已于 9月 10 日依法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5-085)
2025年 9月 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
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情况已于当日依法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5-086)。
根据公司《章程》第 106条的规定,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根据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 4条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
事规则》第 4条的规定,公司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监事会提请罢免公司全
部内部董事,但未提出董事补选的方案或建议,如相关罢免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则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并导致公司专门委员会的人数低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届时董事会仅剩一
位外部董事及两位独立董事,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合规运作风险,也很可能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
于以上风险因素,公司董事会未能也无法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为避免董事会人数不足导致治理真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平稳过渡,以及确保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合法合规性,2025年
9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罢免全部内部董事议案通过情形下的潜在风险和应对方案,并在会后向监事会及相关方
征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 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安排,预计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及召开股东会的日期。
【董事会回复】
目前,公司董事会正在积极推进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准备工作,由于此次临时股东会将同时审议取消监事会涉及的
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中大量规则条款的修改,并且,罢免议案通过情形下的董事补选方案还需在征询相关方意见,因此,公
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准备工作还需要一定时间。
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的 2
个月内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布临时股东会通知,为股东留出足够的审阅和决策时间,充
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776f16e7-cc50-4f6b-bdea-1b60f687ce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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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12:01│ST路通(300555):2025-10-11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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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8 日,你公司召开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审议罢免邱京卫、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18 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审议上述董事罢免的议案,但董事会至今未发出临时股
东会通知。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同意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股东会通知。请你公司董事会结合前述要求,说明以下事项:
1.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原因。
2.未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你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具体安排,预计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以及召开股东会的日期。
请律师对问题 2 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5 年 10 月 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9D130571C3FEFC0D0D24D3E1E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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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8:38│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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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吴世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9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7)。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吴世春拟自 2025年 4月 9日起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即6
00万股)。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吴世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 6,051,400股,权益变动比例为 3.02%,累计增持金额 6,288.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近日收到吴世春发来的《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世
春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名称:吴世春或吴世春控制的主体。
2、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吴世春持有公司股份 14,875,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4%。
3、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十二个月内,吴世春未披露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披露前六个月内,吴世春未发生减持。
二、增持计划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
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2、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直接或间接方式。
3、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即 600万股)。若增持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
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增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吴世春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
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将根据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安排执行。在实施增持
计划股份过程中,吴世春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
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吴世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本次增持非基于吴世春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增持计划。
8、锁定期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相关承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吴世春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
成本次增持计划;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同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世春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吴世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累计增持公司
股份 6,051,400 股,权益变动比例为 3.02%,累计增持金额 6,288.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
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万股) (%) (万股) (%)
吴世春 合计持有股份 14,875,071 7.44 20,926,471 10.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4,875,071 7.44 20,926,471 10.4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增持对公司控制权暂无影响。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增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增持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吴世春出具的《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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