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55 ST路通 更新日期:2026-02-0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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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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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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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内部控制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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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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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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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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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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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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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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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 │ST路通(300555):总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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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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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吴世春先生提名的 3名董事候选人谈文舒、于涛、高翔,分别在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中被选举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 5席董事中 3席系吴世春先生提名
,结合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不涉及股份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目前股东持股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的情况,经审慎判断,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林竹变更为吴世春先生。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1、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背景
公司原控股股东宁波余姚华晟云城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云城”)持有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51,88
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3%。2025年 3月 17日 10时至 2025年 3月 18日 10时(延时除外)华晟云城持有的公司股份共计 14,875
,071股,占公司总股本 7.44%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最终吴世春先生竞得并完成过户。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晟云城将不
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仅通过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接受了其一致行动人贾清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2,550,60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占公司总股本 6.28%,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875,071股,占公司总股本 7.44%,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自 2025年 4月 9日起
六个月内股东吴世春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6,051,400 股,权益变动比例为 3.02%,累计增
持金额 6,288.6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吴世春先生合计持有股份 20,926,471股,占公司总股本 10.46%。
2025 年 11 月 7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2025 年 12 月 29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于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2026年 2月 6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高翔为公司董事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目前公司共 5位董事,谈文舒先生、于涛先生、高翔先生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即半数以上董事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
。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
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
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吴世春先生决定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成员的提名
目前公司共 5位董事,谈文舒先生、于涛先生、高翔先生均由吴世春先生提名且相关议案均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吴世春先生具
备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之(三)的规定。
(2)吴世春先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世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46%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吴世春 20,926,471 10.46
2 贾清 12,550,600 6.28
3 吴爱军 10,226,212 5.00
4 孟庆亮 7,240,500 3.77
5 陈赞 5,346,900 2.67
6 萍乡汇德企业管理中心 4,805,000 2.40
(有限合伙)
7 顾纪明 3,914,727 1.96
8 无锡金投资本私募基金管 2,767,200 1.38
理有限公司-无锡市上市
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
9 庄小正 2,616,850 1.31
10 周群凤 2,612,750 1.31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余姚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华晟云城破产清算,即公司第二大股东表决权委托主体已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第三大股东吴爱军减持计划尚在实施中,预计其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下降。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5%,且前十大股
东中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因此,吴世春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较高,不具有一致行动人的利益基
础。结合前述董事会控制情况,吴世春先生在股东会层面可通过其支配的表决权对股东会决议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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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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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路通视信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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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内部控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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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内部控制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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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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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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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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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
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公司管理层和董
事会批准。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
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可适用上述一项或多项追责形式;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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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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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
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
人。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员工以外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与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之规定,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或者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
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
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座谈会、分析会议、
接受投资者及媒体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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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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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7b101197-f9e4-4f32-bfd2-4443341323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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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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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5a9680a9-fd68-4b6e-b447-bd12a93444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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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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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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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总经理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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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c311e4f4-14b1-4a55-9449-7269086d10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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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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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796f7341-0101-4859-a1b9-7730619fe5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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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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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路通(3005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06/26e8228a-57ac-4707-9cb6-4b8e009409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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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6 20:05│ST路通(30055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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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
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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