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0 中富通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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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中富通(300560):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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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事项概述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或“公司”)分别于 2023 年6 月 2 日和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告编号:2023-024)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编号:2023-03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拟为下属
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拟为公司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商业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累计不超过 5.7 亿元人民
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议案有效期自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3 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信息”)的经营需求,公司为天创信息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分行申请的人民币600 万元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至天创信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本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超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无需履行其他审议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天创信息的担保额度统计如下表所示:
担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截至目前实际担 经审批的剩余可 是否
保 保方 直接或 方最近 金额(万 额度占上 保余额(万元) 用担保额度(万 关联
方 间接持 一期资 元) 市公司最 元) 担保
股比例 产负债 近一期净
率 资产比例
中 天创 90% 43.52% 600.00 0.54% 7,538.81 300.00 否
富 信息
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 称: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7 年 8月 1日
注册号:913501002601951900
住 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 8号创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柯宏晖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电子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转让、维修;电子计算机信息工程的开发及服务;计算机及软件、五金、交电(不含电动
自行车)批发、代购代销;生物特征采集识别设备研发;人脸、虹膜、静脉及指纹采集技术设备研发;DNA采集识别设备研发;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档案数字化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
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天创信息 90%股权)
经查询,福建天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天创信息最近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 2022 年 12 月 31日 2023 年 9月 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357,221,715.75 388,948,422.59
总负债 155,454,338.05 180,899,279.66
净资产 201,767,377.70 208,049,142.93
科目 2022 年 1-12月 2023 年 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7,434,423.25 73,803,042.84
利润总额 19,824,995.75 6,291,325.03
净利润 18,107,520.25 6,281,765.23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总金额:600 万元;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限: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4、贷款用途:经营周转。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 19,418.8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40%。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也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是公司作为股东正常履行职责,促进下属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及业务发展的举措,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此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应进展公告。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319da1e5-5dce-4e26-911e-beabcb0bcf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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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中富通(300560):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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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 日,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4 年 4 月 10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人(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实到 9 人,会议由董事长陈融洁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此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上述 1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30 万股。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5.00万股调整为 164.7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由 150.00 万股调整为149.7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93 人调整为 92 人。除上述调整外,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为 15.00 万股保持不变,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议案关联董事朱小梅女士、林琛先生、许海峰先生、张立达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92 名激励
对象 149.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80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关联董事朱小梅女士、林琛先生、许海峰先生、张立达先生回避表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b637e530-d87f-4ac3-a735-57dc2e729a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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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中富通(300560):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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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证字[2024]AN030-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030-2 号
致: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中富通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中富通委托,担任中富通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
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中富通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中富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 中富通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
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
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中富通、其他有关单位或有
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富通拟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1. 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 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
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 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员工离职证明,本次激励计划的1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基于前述原因并根据《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拟向上述1名激
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5万股调整为164.7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由150万股调整为149.7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3人调整为92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予日
1.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4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
2. 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
24年4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1.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92 名激
励对象 1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8 元/股。
2.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
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4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2.8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条件
1.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351A015356 号)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承诺、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富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2/f48de834-ab29-45ee-9586-023900237b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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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中富通(300560):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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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富通”)于 2024 年 4 月10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2 月 29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
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4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
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4年 4 月 10 日作为首
次授予日,以 12.8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2 名激励对象授予149.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取消拟向上述 1 名激励对
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30 万股。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
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5.00万股调整为 164.7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由 150.00 万股调整为149.7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93 人调整为 92 人。除上述调整外,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为 15.00 万股保持不变,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富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条件的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
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e7d149f8-9a00-4d79-9c6b-2d67bc332b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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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中富通(300560):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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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300560):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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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中富通(300560):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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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300560):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1/cf6c932f-db57-4a63-8c99-52b67350ee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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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00:00│中富通(300560):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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