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2 乐心医疗 更新日期:2025-10-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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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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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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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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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及2024年股票│
│ │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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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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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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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 │乐心医疗(300562):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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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9:40 │乐心医疗(30056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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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9:40 │乐心医疗(30056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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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8:20 │乐心医疗(300562):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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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乐心医疗(300562):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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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年 9月 3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专
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 2025年 10月 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到董事 7人。会议由董事长潘伟潮先生主持,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以 2025年 10 月 9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200.00万份,行权价格为 15.21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乐心
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6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董事周桂洪先生作为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8)。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
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公司已实施完成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董事会同意对 2024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由 8.73元/份调整为 8.60元/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 6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
董事周桂洪先生作为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 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
三、备查文件
1、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58689291-20de-4ff4-8f0c-ee4a097900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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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乐心医疗(300562):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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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心医疗”或“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乐心医疗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 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地区的法律法规。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法律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根据之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且本所律师
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者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
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
理性以及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本法律意见书中存在涉及或说明财务文件、审计的内容,则仅为引用有关专业机构
报告或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且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事项明示或默示地承认及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除前述以外,
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者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以上声明,就公司本次调整有关中国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
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2025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同意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将 2024年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8.73元/份调整为 8.60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心医疗已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109]),本次调整的原因及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若在该《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派息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2025 年 4 月 18 日,乐心医疗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
年 8月 20日,公司披露了《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确定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25日,向截至当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1.30元(含税)。
因此,根据《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
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8.73元/份调整为 8.60元/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4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乐心医疗就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
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0be43c35-1d88-4f52-b34a-5561e5732f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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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乐心医疗(300562):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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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汇总表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 2025年 10月 9日为授予日,向 40名激励对
象合计授予股票期权 2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总股本 21,820.1988 万股的 0.92%,具体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数量(万份) 出全部权益数量 告日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的比例
周桂洪 职工代表董事 2.00 1.00% 0.01%
李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 2.50% 0.02%
吴蓉 财务总监 3.00 1.50%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7人) 190.00 95.00% 0.87%
合计 200.00 100.00% 0.92%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激励对象周桂洪先生被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为 2025
年 9月 11日,选举周桂洪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日为 2025 年 9月 19日)。
二、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邓芳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 李思华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 罗婷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 杜诗铭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 曾丽君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 韩腾飞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7 徐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 卢宣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 李胜利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0 刘子毅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 李忠健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2 卢四英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3 程呈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4 刘猛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5 王梓萍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6 卢家宁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7 侯娇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8 孙艳霞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9 张尊亚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0 方克红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1 秦峰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2 李月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3 汪小飞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4 杨楚干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5 周明辉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6 付诗棋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7 潘方珏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8 范佳龙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9 赵小超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0 黎庚智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1 刘希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2 杨婷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3 韦汉群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4 晏志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5 姜敏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6 罗志强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7 秦箫学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6b9b738e-3fb4-43b7-a660-ffd4e0842b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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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乐心医疗(30056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及2024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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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审核意见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激励条件;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9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
计200.00万份,行权价格15.21元/份。
2、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审核意见
经认真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本次调整 2024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8.73元/份调整为 8.60元/
份。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f7cb5f6c-8d9a-4ebb-bb0a-9e2bf50e23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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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乐心医疗(30056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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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心医疗(30056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09/5945d796-7dfb-4af5-bdad-4039ef4505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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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8│乐心医疗(300562):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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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律证字[2025]AN141-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
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41-2号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心医疗”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乐心医疗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作为乐心医疗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
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原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部分仍继续
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乐心医疗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并同意将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
3.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22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薪酬委员会未
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了《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5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委员已对上述审议事项回避表决。
7.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联董事已对上述审议事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5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权的议案》,确定 2025 年10月 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查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40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200.00万份,授予价格为 15.21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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