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5 科信技术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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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6 │科信技术(300565):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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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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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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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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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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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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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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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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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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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 │科信技术(300565):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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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6│科信技术(300565):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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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 年第六次会议,已于 2025年 8月 10日以通讯方
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于 2025年 8月 2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一路科信科技大厦 11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 7人,实际参加的董事人数 7人,其中董事苗新民先生为现场出席,其余董事均以通讯方
式出席。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登志先生主持,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分别是:
高级管理人员:梁春、陆芳、李茵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董事认为:公司编制 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与会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3、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最新《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落实情况,修订、废止了部分治理制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修订及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及相关制度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eacdd2d3-ee05-4bcd-9215-10a7f87cd8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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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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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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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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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30056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298e0c97-bfc5-468e-894c-280bc19c916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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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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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30056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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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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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bcedede4-6b6c-4eaf-ba90-82a75adf43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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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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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30056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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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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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
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
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以及《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
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
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个交易
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第十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
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
信息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
并办理股份锁定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
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
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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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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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信技术(300565):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0fca97bd-fd69-4dd8-a845-97547a29c1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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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4│科信技术(30056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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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
信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
见。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
,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
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三)财务资助合同(如有);
(四)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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