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6 激智科技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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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3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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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3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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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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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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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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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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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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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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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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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 │激智科技(30056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 │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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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3│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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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91c098b0-7af8-4760-8b0c-971ffaba9d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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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3│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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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2fc4470a-be41-476b-91d0-ee09d1912c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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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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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5年 12月 31 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所有
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合计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等要素,具体业务包括
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报告、募集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
、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管理、重大投资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子公司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外投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
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
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净资产潜在错报
重大缺陷 净资产的 2%≤潜在错报
重要缺陷 净资产的 1%≤潜在错报<净资产的 2%
一般缺陷 潜在错报<净资产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大缺陷:
A)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B)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C)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
D)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E)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F)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罚;
G)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缺陷定性为重要缺陷:
A)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B)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C)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
纠正。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 净资产潜在损失
重大缺陷 净资产的 2%≤潜在损失
重要缺陷 净资产的 1%≤潜在损失<净资产的 2%
一般缺陷 潜在损失<净资产的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对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如设施永久损害,造成生产线废弃、生产长
时间关停);
B)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公众关注,
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C)导致一位以上职工或公民死亡;
D)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需高额恢复成本,甚至无法恢复;
E)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F)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G)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H)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I)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J)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要缺陷:
A)对生产运营产生中度影响(如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B)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中等损害;
C)长期影响多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D)环境污染和破坏在可控范围内,没有造成永久的环境影响。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一般缺陷:
A)对生产运营产生一般影响(生产线暂时无法生产,影响货物的交付);
B)负面消息在公司内部或当地局部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轻微损害;
C)长期影响一位职工或公民健康;
D)无污染,没有产生永久的环境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7c779399-a349-486c-a945-31ab95b6ec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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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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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公司内部制度与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有效衔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及
制定,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 是否需要提交
情况 股东会审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2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度) 制定 是
3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制定 否
4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 否
5 社会责任制度 制定 否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4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15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1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根据相关要求,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制定及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598ce0ca-9ffd-4252-9cb7-6b7115e282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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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激智科技(300566):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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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6 年 5月 14 日(星期四)15:00—17:00 在全景网举办 2025 年
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
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或者直接进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路演厅(https://ir.p5w.net/c/300566.shtml)参与本次业绩
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张彦先生、董事会秘书姜琳女士、财务总监吕晓阳女士、独立董事罗国芳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
建议。投资者可于 2026 年5 月 12 日(星期二)17: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
页面。公司将在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03e0d842-d7c9-4b39-b8dd-e9ee3a6cd9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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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激智科技(300566):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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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向股东提供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实现公司价值和股
东收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公
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三)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
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超过 5,
000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果公司净利
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和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第(三)款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度)内,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将
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
现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
增长,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如果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当在分配方案
中对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进行真实、合理的分析。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
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3baa53b7-d6ff-45c7-b1a6-f092811e63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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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7:02│激智科技(300566):《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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