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6 激智科技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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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4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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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1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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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0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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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00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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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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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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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激智科技(300566):激智科技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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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激智科技(300566):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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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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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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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4│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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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1月 17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彦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58名,代表股份 72,756,95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013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4名,代表股份 70,619,01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9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4名,代表股份 2,137
,93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外的其他股东)156 人,代表股份 14,984,2
8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94%。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63,741,55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4,020,227 股
,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59,721,323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62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0%;反对 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95%;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52,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11%;反对 1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1%;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413,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5%;反对 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11%;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40,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56%;反对 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16%;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45d7f6cd-1bc9-4711-8408-65670d409e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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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1│激智科技(300566):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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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又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20
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2022年和2023年回购股份的用途,由“
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将对2022年和2023年回购的全部股份,共计1,636,
927股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注销前述合计1,636,927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将由263,741,550股减少至262,104,623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63,741,550元减少至人民币262,104,623元。
二、债权人需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
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等方式进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11月18日起45日内,9:30-11:30,13:3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9号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梦云
联系电话:0574-87908260-8025
邮政编码:315040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信封上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邮箱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99f1124f-b600-4dc6-9857-ebd3e2044f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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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18:10│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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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 公司于 2025年 10月 30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年 10 月 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11月 10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含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如有),下同)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5 年11月 17日(星期一)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 11月 17日(星期一)下午 14:30在浙江省宁波
市高新区晶源路 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彦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1月 1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7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70,619,01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 27.1903%(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中小投
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名,代表
公司股份 12,846,34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9462%。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4 名,代表公司股份2,137,9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32%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54名,代表公司股份 2,137,9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8232%。
综上,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和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8 名,代表公司股份 72,756,956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0135%。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156名,代表公司股份 14,984,28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76
94%。
2. 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现场或以视频方式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625,2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90%;反对 10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5%;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85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1%;反对 108,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61%;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8%。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2,413,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5%;反对 32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11%;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4,640,4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056%;反对 320,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16%;弃权 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8%。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前述,上述议案中第一、二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8/14d3ed26-1b05-4088-b3cf-2de75d5661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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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6:00│激智科技(300566):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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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300566):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1100221c-8495-495c-ae79-4ea2041cf5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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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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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30056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a6b78b9-e306-4708-b05b-fa9442336a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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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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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d8661c8-6565-4b2a-ab5a-ab98e78451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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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激智科技(300566):激智科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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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智科技(300566):激智科技章程。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b4a5999-b4c1-4b20-a76f-9921642082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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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激智科技(300566):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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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智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激智科技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6号
)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2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80
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32.9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
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8 月 27日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 累计投入金额
金额
1 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0,000.00 20,028.65
2 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0,000.00 16,344.88
3 补充流动资金 18,832.98 18,900.00[注]
合 计 68,832.98 55,273.53
注:包含利息收入。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投入有所提高,同时由于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原
先设计的部分软硬件设备已不适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因此综合考虑生产经营需要,为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生产效率,公司拟对
募投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科学合理地安排和调度募投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拟增加
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减少部分“设备及软件购置款”,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保持不变。
公司具体的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表:
序 支出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调整金额 调整后募集资 调整金额
号 (万元) 投入金额 (万元) 金投入金额 占原预算
(万元) (万元) 金额比
1 土建工程(土 600.00 600.00 - 600.00 -
地购置款)
2 设备及软件 10,875.00 8,875.00 -2,000.00 6,875.00 -22.54%
购置款
3 建筑、安装 8,525.00 10,525.00 2,000.00 12,525.00 19.00%
工程费用
4 预备费 970.00 - - - -
5 铺底流动资 8,030.00 - - - -
金
合 计 29,000.00 20,000.00 - 20,000.00 -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审议程序及审核意见
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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