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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66(激智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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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66 激智科技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3 15:47│激智科技(300566):海通证券关于激智科技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6 号)批复,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7,920,000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88,329,761.32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薛阳、章江河 联系电话 021-2318708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66 注册资本 26,374.15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彦 实际控制人 张彦 联系人 姜琳 联系电话 0574-879082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12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无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 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 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207,794,737.55 元。海通证券将继续 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501bdb78-6580-4615-8c94-cb4352e146c1.PDF ─────────┬──────────────────────────────────────────────── 2024-04-20 00:00│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控股子公司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交易情况概述 2020年 6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 意公司以自有资金 1,106.20万元人民币受让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激阳”或“合资公司”)10%股权,并签署《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合资协议》中的后 续交易安排二作出调整。本次转让后,公司持有宁波激阳 61%的股权。 根据《补充协议》,2020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2021 年 6 月宁波激阳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公 司持有宁波激阳 71%的股权;2021 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2022 年 6 月宁波激阳完成工商注册变 更,公司持有宁波激阳 81%的股权。2022年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2023年 6月宁波激阳完成工商注册 变更,公司持有宁波激阳 91%的股权。 二、 利润承诺及补偿约定 根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宁波广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乙方”)、袁南园(以下简称“丙方”)、董志伦(以下简称“丁方”)签订的《关于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 1、若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未 达到 1,500 万元,则乙方应在合资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业绩补偿,补偿金额=(1,500万元—实际净 利润)。 2、乙方、丙方、丁方承诺,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年实际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 1,500 万 元、2,000万元、2,500 万元、3,000万元。 (1)若当年业绩承诺达成,则甲方有权并有义务以当年经审计实际净利润的 10 倍确定合资公司估值,分别于相应业绩承诺完 成的下一年度,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 10%、10%、10%、9%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即收购对价=合资公司上一年经审 计实际净利润金额×10×标的股权比例。 (2)如合资公司于前述任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00 万元,则甲方有权无偿收购乙方持有的合资公司当年度对应的标的股 权,乙方、丙方、丁方同意在甲方发出收购通知时,无偿转让标的股权。 (3)2023年度结束后,对于因 2020年-2023年当年业绩承诺未达成而未予收购且未满足本条款(2)之无偿转让的标的股权(以 下简称“剩余标的股权”),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若 2020年度至 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 9,000万元,则剩余标的股权继续按 10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 购对价=Σ剩余年度当年实际净利润*10 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该公式中,剩余年度指未达成业绩承诺且未触发无偿转让条 款的年度; ②若 2020年度至 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超过 7,200万元,但未超过9,000万元,则全部标的股权(触发无偿收购条款的 部分除外)按 8 倍净利润收购,即剩余标的股权收购对价=Σ未触发无偿收购条款年度实际净利润*8倍估值*当年对应标的股权比例 —累计已支付收购对价; ③若 2020年度至 2023年度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不超过 7,200 万元,剩余标的股权则不予收购。 三、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356 号《关于宁波激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宁波激阳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 53,209,114.27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3,209,114.27 元。2023 年宁波激阳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 6,177,462.45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金额为 47,031,651. 82元。2023 年宁波激阳已实现业绩承诺的净利润指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d9d6c46a-6660-4c13-bda7-77b5c8766eda.PDF ─────────┬──────────────────────────────────────────────── 2024-04-20 00:00│激智科技(300566):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 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532a45b8-b7c3-4cc0-9375-34171df20733.PDF ─────────┬──────────────────────────────────────────────── 2024-04-20 00:00│激智科技(300566):《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激智科技(300566):《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1b72f8e3-086a-4286-83cc-0fbff5b48fa3.PDF ─────────┬──────────────────────────────────────────────── 2024-04-20 00:00│激智科技(300566):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决定于 2024 年 5月 10 日(星期五)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 年度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 月 10 日上午 09:15-0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6、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 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所有非累积投票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00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7.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00 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 √ 担保的议案 9.00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 √ 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1.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 14.00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 议案 15.00 关于 2024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 16.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提案第 1 项、第 3-14 项、第 16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第 2 项和第 15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24年 4 月 20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有关公告。其中, 提案 9、10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提案第 6项、第 11项、第 12项、第 13项、第 16项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 以特别决议形式,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其余提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 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 件一)、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并附身份 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或信函须在 2024 年 5 月 7 日 16: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宁波市 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5040(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传真或信件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如使用信函请采用特快专递,以确保及时收到。 2、登记时间 2024 年 5 月 7 日上午 9:00—中午 11:30,下午 13:00—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李梦云 (2)联系电话:0574-87908260 (3)传真:0574-87162028 (4)电子邮箱:investor@excitontech.cn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0/6eded754-0b35-4f39-8d07-e62569bb5ca5.PDF ─────────┬──────────────────────────────────────────────── 2024-04-20 00:00│激智科技(30056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激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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