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7 精测电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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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12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签订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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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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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7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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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07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
│ │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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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51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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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4 │精测电子(30056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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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4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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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12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审计机构变更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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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07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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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8:06 │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公司不提前赎回精测转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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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8:12│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签订日常经营性重大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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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精测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测”)
近日与客户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拟向客户出售明场缺陷检查机和应力测试仪等,总交易金额合计120,345,000元;
2、合同的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履行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本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4、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精测近日与客户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拟向客户出售明场缺陷检查机和应力测试仪等,总交易金额合计 120
,345,000元。
本合同签署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确认的自愿性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本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因合同部分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内部确认的自愿性披露标准等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客户的具体信息。该客户具有良好的信用,具备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可控。客户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批次设备采购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明场缺陷检查机和应力测试仪等。
2、合同金额:合计 120,345,000元。
3、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合同还就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单价、交付安排等内容进行约定。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若本批次合同能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2、本批次合同的签署体现了客户对公司半导体前道量检测设备的高度认可,有助于拓展公司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
力。
3、本批次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可能因外部宏观环境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导致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采购订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1/60f4a934-92b7-4fac-ad6b-3c4f07a776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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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8:00│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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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21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拓宽资金渠道,公司或子公司拟对子公司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 38.5 亿元人民
币;其中,公司拟对子公司武汉精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能”)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 3.2亿元
,拟对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精鸿”)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 1.6 亿元,授信品种:流动
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票据贴现、票据池、商业保理以及其他方式,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
授信期限为准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子公司苏州精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精材
”)的正常生产经营,拓宽资金渠道,拟对苏州精材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最高担保额度人民币 3,000万元,授信品种: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国内信用证、票据贴现、票据池、商业保理以及其他方式,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
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8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具体担保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苏州精材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编号
为“HTC322986400ZGDB2024N0D5”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州精材向建设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
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武汉精能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编号
为“保 A101HS24087”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武汉精能向交通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为满足子公司武汉精鸿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和交通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24年东钻保字 17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保 A101HS24091”的《保证合同》,约
定公司为武汉精鸿向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于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22986400ZGDB2024N0D5)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苏州精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11月 20 日起至 2034年 11月 20 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延迟
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
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二)《保证合同》(编号:保 A101HS24087)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能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11月 22 日起至 2025年 11月 8 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
)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
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4 年东钻保字 175 号)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11月 27 日起至 2027年 11月 27 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
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
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合同》(编号:保 A101HS24091)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
2、保证人: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武汉精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4、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4年 12月 9 日起至 2025年 12月 6日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玖佰肆拾万元整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
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
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仅限于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
尚处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93,936.95 万元(不含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净资产的 25.35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五、备查文件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08dba9c1-8164-43d3-8469-46064914a7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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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57│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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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2/5bc0e9a8-63be-4f77-80a8-ba58018688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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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07│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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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a646a5d6-a702-4afa-b1c6-24bff41164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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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7:51│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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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300567):精测电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ba890b4e-fa10-4bc6-9b7a-b817f10284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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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4│精测电子(300567):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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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二○二四年十二月
致: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
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彭骞先生因工
作出差原因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沈亚非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武汉精测电
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6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51人,代表股份合计124,689,4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4752%。具体情况如
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法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4,839,191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4.58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4人,代表股份29,85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
886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48人,代表股份29,853,5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8878%。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
份3,300股;通过网络投票444人,代表股份29,850,285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
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普通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
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
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普通决议案:《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投票情况 所持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中小股东 占出席会议
权股份比例 单独计票股份数 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比例
同意 124,636,876 99.9578% 29,800,985 99.8238%
反对 38,600 0.0310% 38,600 0.1293%
弃权 14,000 0.0112% 14,000 0.046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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