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69 天能重工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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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2 │天能重工(300569):天能重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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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2 │天能重工(30056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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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12 │天能重工(300569):中泰证券关于天能重工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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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52 │天能重工(300569):关于参加2025年青岛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活│
│ │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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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51 │天能重工(3005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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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51 │天能重工(30056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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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00:00 │天能重工(300569):天能重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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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00:00 │天能重工(300569):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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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00:00 │天能重工(300569):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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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00:32 │天能重工(300569):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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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2│天能重工(300569):天能重工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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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月 21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1 日上午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胶州市三里河街道东方理想家 2 栋。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
6、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文峰先生。
8、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 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9、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3 人,代表股份 244,984,4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95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35,090,7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9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0 人,
代表股份 9,893,7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6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0 人,代表股份 9,893,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674%。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6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0393%;反对 56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318%;弃权 1,785,6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40,1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15%;反对 56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05%;弃权 1,785,6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48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6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0433%;反对 56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318%;弃权 1,775,9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49,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105%;反对 56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95%;弃权 1,775,9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5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63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0399%;反对 6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82%;弃权 1,744,0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41,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75%;反对 607,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48%;弃权 1,744,0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3,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77%。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拟不进行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402,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3132%;反对 4,842,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768%;弃权 1,739,4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11,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00%;反对 4,842,8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488%;弃权 1,739,4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81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684,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4283%;反对 59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413%;弃权 5,709,2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3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3,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99%;反对 59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40%;弃权 5,709,26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6,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06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及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385,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9391%;反对 84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469%;弃权 1,749,1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1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4,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310%;反对 849,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898%;弃权 1,749,1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79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221,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7.2393%;反对 5,066,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0680%;弃权 1,697,1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69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0,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403%;反对 5,066,1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1%;弃权 1,697,1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36%。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关于补选李春梅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627,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0379%;反对 56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318%;弃权 1,789,1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36,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770%;反对 567,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95%;弃权 1,789,12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83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张明波 张淼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5e1cc533-fb00-4237-8e21-46d68690d1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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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52│天能重工(30056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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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
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5月 1日以公告形式在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5年 5月 21 日(星期三)下午 14点 30分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东方理想家 2栋 4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
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25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244,984,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23.954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经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2,63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93%;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反对 56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8%;弃权 1,785,6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2,64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33%;反对 56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8%;弃权 1,775,91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2,632,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99%;反对 607,9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2%;弃权 1,744,0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拟不进行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8,402,1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32%;反对 4,842,851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8%;弃权 1,739,4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8,684,152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83%;反对 591,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3%;弃权 5,709,2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敞口)及为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并进行授权的议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电话: (+86 10) 8540 7666 邮编:100022 www.deheheng.com表决情况:同意 242,385,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1%;反对 849,8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69%;弃权 1,749,129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4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38,221,162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93%;反对 5,066,17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0%
;弃权 1,697,1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补选李春梅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2,627,49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79%;反对 567,8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
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8%;弃权 1,789,12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4c83e283-ff66-4e76-8daa-9140839f5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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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20:12│天能重工(300569):中泰证券关于天能重工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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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300569):中泰证券关于天能重工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6fdab226-e412-4371-8592-de25bc1009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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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52│天能重工(300569):关于参加2025年青岛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活动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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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300569):关于参加2025年青岛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活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
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6/59f918e3-1422-46fc-b5bf-e096bf245a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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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0:51│天能重工(30056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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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郑旭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收到公司 5%以上股东郑旭先生的《关于协议转让终止
事项的告知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概述
2024 年 10 月 25 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郑旭先生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长安信托·鸿瑞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长安信托”)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郑旭先生向长安
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61,180,000 股(占总股本比例 5.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
-066)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 年 11 月 14 日,郑旭与长安信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原定的第 6.3 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期
限重新进行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4 年 12 月 5 日,郑旭与长安信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删除了原定的第 6.2 条关于本次交易前提条件
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拟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发生实质转让。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收到了郑旭先生的
《关于协议转让终止事项的告知函》,因市场环境等原因,本次股转协议解除,交易终止,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郑旭先生持有本公司 89,279,68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73%。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情况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
1.本次终止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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