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0 太辰光 更新日期:2025-11-2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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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2 │太辰光(300570):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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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2 │太辰光(300570):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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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8 │太辰光(3005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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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8 │太辰光(3005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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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40 │太辰光(3005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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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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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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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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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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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 │太辰光(30057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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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2│太辰光(300570):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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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2a37500f-e96f-4c5d-b1e7-f70e265ddc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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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8:22│太辰光(300570):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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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f9952075-8369-41b2-8316-08a9db62c8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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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8│太辰光(3005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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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
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
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
议地点和时间、会务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2025 年 11 月 13 日,贵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有效投票时间内以及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有效投票时间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会议室
举行。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张致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贵公司及本所律师的统计和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数为 39,765,420
股,占贵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080%。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351人,代
表贵公司股份36,080,451股,占贵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856%。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4、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刊载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未有贵公司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通知》,贵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
3、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贵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
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均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包括《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通过。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e25fe697-b3bb-4756-a8ad-769c0b651f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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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8:48│太辰光(3005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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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55b034ce-dc40-4e05-97cf-d24134aa99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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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40│太辰光(30057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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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1 月 06 日
7、出席对象:
(1)2025 年 11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数(4)
2.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更登记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
的议案》 数(4)
3.01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3.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4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2)提案 2.00、3.00 需逐项表决。其中,提案 2.00 属于特别表决事项,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
托代理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和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和
出席人身份证。
3、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7:00
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但出席
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地点:
2025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00,拟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采
用信函或传真形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
(三)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红叶
联系电话:0755-32983676
联系传真:0755-32983689
电子邮箱:zqb@china-tscom.com
邮编:518118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 8 号太辰光通信科技园证券部
本次现场会议为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00447f71-683b-45ac-b714-084173652d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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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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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326a725d-3082-4538-b22d-a916ec2018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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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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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辰光(300570):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0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4852b32a-f9cb-4b67-b585-0895e95862a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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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21:39│太辰光(30057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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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
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
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负债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
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
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之后,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项决议。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 原先预计净利润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五)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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