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0 太辰光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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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56 │太辰光(30057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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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56 │太辰光(300570):关于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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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30 │太辰光(300570):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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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30 │太辰光(300570):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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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28 │太辰光(30057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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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8:08 │太辰光(3005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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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6:46 │太辰光(3005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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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32 │太辰光(3005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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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20:32 │太辰光(30057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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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18:20 │太辰光(30057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质押部分股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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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56│太辰光(30057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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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太辰光
股票代码:30057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 20E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3 号南山金融大厦 20 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太辰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太辰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
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神州通 指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太辰光 指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20E
法定代表人 黄绍武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2619721X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
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计算
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经济信息与企业
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营销与企业形象策划;投
资咨询;资产管理;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经营期限 2001-01-15至无固定期限
股东 深圳市华夏风投资有限公司(66.5%)、深圳市音之帆实业
有限公司(28.5%)、深圳市览众实业有限公司(5%)。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3号南山金融大厦20楼
联系电话:0755-86927122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黄绍武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604251970********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广东深圳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无
其他地区的居留权
任职情况 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爱施德;股票代码:002416)489,464,30
3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9.5%)。
三、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太辰光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神州通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2024.11.15~2025.2.14)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80 万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的 2.9939%)。信息披露义务人会遵守上述减持计划,继续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若有继续减持股份的计划,将严格按照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
内没有增持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 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露义务 股数 占太辰光总 股数 占太辰光总
人 (万股) 股本比例 (万股) 股本比例
神州通 合计持股 1,347.5720 5.93312% 1,135.6243 4.99996%
其中: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 1,347.5720 5.93312% 1,135.6243 4.9999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
(元/股) (股) 占总股本比例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5 70.77 38.3000 0.1686%
大宗交易 2024/12/11 60.30 49.0000 0.2157%
大宗交易 2024/12/12 61.74 65.0000 0.2862%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2 70.39 7.0000 0.0308%
大宗交易 2024/12/13 62.23 15.0000 0.0660%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3 70.20 1.5000 0.0066%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6 69.82 26.0000 0.1145%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7 68.36 10.1477 0.0447%
合计 211.9477 0.9332%
上述权益变动后,神州通持有公司股份 1,135.6243 万股,持股比例降低至4.99996%,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太辰光股份累计 820 万股处于质押状态。除前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本
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神州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过《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票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太辰光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绍武
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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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56│太辰光(300570):关于股东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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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原持股5%以上股东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本次权益变动的性质为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
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神州通持有公司股份1,135.624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
40):持有本公司股份1,536.4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49%)的股东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计
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4.11.15~2025.2.14)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
8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939%)。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神州通出具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神州通因自身资金需求,自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
2月17日通过大宗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11.947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332%。本次权益变动后,神州通持有公
司股份1,135.6243万股,持股比例降低至4.9999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数
(元/股) (股) 占总股本比例
神州通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5 70.77 38.3000 0.1686%
大宗交易 2024/12/11 60.30 49.0000 0.2157%
大宗交易 2024/12/12 61.74 65.0000 0.2862%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2 70.39 7.0000 0.0308%
大宗交易 2024/12/13 62.23 15.0000 0.0660%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3 70.20 1.5000 0.0066%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6 69.82 26.0000 0.1145%
集中竞价交易 2024/12/17 68.36 10.1477 0.0447%
合计 211.9477 0.9332%
注:所有数据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股数 占总股 股数 占总股
(万股) 本比例 (万股) 本比例
神州通 合计持股 1,347.5720 5.93312% 1,135.6243 4.99996%
其中: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份 1,347.5720 5.93312% 1,135.6243 4.9999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神州通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承诺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
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本次权益变动后,神州通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3、神州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
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神州通出具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7f64deea-26ff-4b9d-979e-f76ec4e852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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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20:30│太辰光(300570):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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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肖
湘杰先生和郑余滨先生在 2021 年 12 月 6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到期。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接到上述各方发来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确认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4 年 12 月 5 日到期终止。
2、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和肖湘杰先生于2024 年 12 月 6 日签署了新《一致行动人协
议书》,约定作为一致行动人保持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变更为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
、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和肖湘杰先生。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履行及到期终止相关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履行情况
2021 年 12 月 6 日,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肖湘杰先生和郑余滨先生共同签署了原《
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在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保持并巩固其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均全面地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有效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截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原《一致行动人协
议书》到期日),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肖湘杰先生和郑余滨先生共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合计持有公司 53,411,359 股股份,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
例
1 张致民 董事长 20,314,800 8.94%
2 张艺明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9,998,920 4.40%
3 张映华 董事 9,137,579 4.02%
4 蔡乐 子公司特思路总经理 5,631,180 2.48%
5 蔡波 董事会秘书、海外市场部经理 4,205,520 1.85%
6 肖湘杰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 2,921,640 1.29%
7 郑余滨 总经理助理、采购部经理、子 1,201,720 0.53%
公司瑞芯源总经理
合计 53,411,359 23.52%
注:所有数据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肖湘杰先生和郑余滨先生已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签署《<一致
行动人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确认,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生效期间,各方均已全面依约履行了协议项下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自 2024 年 12 月 5 日起,各方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项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3、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继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
相关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签署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后,郑余滨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但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
2024 年 12 月 6 日,张致民先生、张艺明先生、张映华女士、蔡乐先生、蔡波女士和肖湘杰先生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自愿成为一致行动人,以保证公司的控制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2、各方约定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中,就各种会议提案及表决(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
公司各项经营决策的事项),进行一致意思表示,在直接或者间接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方面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在不违背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各方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召开前先就会议所要表决事项进行充分
协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在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一致性的投票。
本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包括:
(1)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2)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3)各方共同提名并获选任的董事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4)各方在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3、各方约定,一致意见行使是在大多数同意的前提下各方采取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占全体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50%以上
的股东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如不能形成 50%以上的统一意见,则股东意见中支持比例最高的表决意见为统一表决意见),各方应当
按照此统一意见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股东权利,同意接受统一表决意见的约束。
4、各方共同承诺:各方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的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
5、各方共同承诺: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5日。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各方应共同协商是
否继续签署本《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并履行其相关约定义务。
(二)本次《一致行动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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