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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71(平治信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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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571 平治信息 更新日期:2024-11-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14 17:54│平治信息(30057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秦过街 101 号 2 号楼五层公司会议室 3、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郭庆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4 名,代表股份 37,71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275%。其中 :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名,代表股份 31,80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5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53 名,代表股份 5,905,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3 名,代表股份5,905,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2%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 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 153 名,代表股份 5,90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2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庆先生主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667,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36%;反对 993,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54%;弃权 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1,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3329%;反对 99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05%;弃权 49,4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66%。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706,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58%;反对 95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53%;弃权 5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3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2.9858%;反对 95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69%;弃权 52,4 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张逸飞、肖月江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98b4fc08-41d5-427a-81ce-c94e9d5aab1d.PDF ─────────┬──────────────────────────────────────────────── 2024-11-14 17:54│平治信息(30057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治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平治信息(30057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治信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d7fef56e-b048-47bc-a411-079a6e1f8681.PDF ─────────┬──────────────────────────────────────────────── 2024-11-07 17:02│平治信息(300571):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提示性公告 ─────────┴──────────────────────────────────────────────── 近日,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官网发布了《2024 年滨江算力资源服务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治信息”或“公司”)为上述项目的成交候选人,公司本次中标将对公司参与通信运营商算力网络建设产生 积极的影响,加快了公司在算力网络建设及算力租赁市场的战略部署。 一、中国移动预中标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2024年滨江算力资源服务项目 (二)招标人名称: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三)采购内容:AI算力服务 (四)预中标情况:平治信息为 2024年滨江算力资源服务项目成交候选人,项目总价为人民币 23,029.00万元(含增值税)。 二、成交候选人公示内容 详见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官网(https://scm.zj.chinamobile.com/open/jcportal/#/door/home)发布的《2024年滨 江算力资源服务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三、中标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随着 5G、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算力需求不断增长,算力产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根据中国信通院《中国综合算力评价 白皮书(2023)》的数据,截至 2022 年年底,我国算力核心产业规模达到 1.8 万亿元,算力总规模达到180EFLOPS,年增长率近 3 0%。 算力产业发展中三大通信运营商将承担重要使命,根据三大运营商披露的数据,运营商算力规模显著增加,布局日趋完善,三大 电信运营商在算力市场的市场份额占比超 60%,公司作为通信运营商设备的核心供应商,持续围绕通信运营商的战略规划进行提前布 局,公司本次中标 2024 年滨江算力资源服务项目,能够加快公司在算力网络建设及算力租赁市场的战略部署,对公司发展算力设备 及算力租赁业务有非常积极、重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产业链延伸,切入算力服务赛道,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上述公示的相关项目属于平治信息的算力业务,后续平治信息若能顺利签订合同,将对公司参与通信运营商算力网络建设产生积 极的影响,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促进作用;上述项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四、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标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期已结束,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是否收到中标通知书及最终的中 标金额或份额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7/704224b8-01de-4009-a1dd-9fdd0c655508.PDF ─────────┬──────────────────────────────────────────────── 2024-10-29 19:36│平治信息(30057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平治信息(30057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c9d4b9f4-a2a8-4032-9509-c154ccbe8172.PDF ─────────┬──────────────────────────────────────────────── 2024-10-29 19:35│平治信息(30057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1日以电话及电子邮 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 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君英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表决,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经过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内容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 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监事投票表决,以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增减与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de15545a-5d9a-4b90-83b0-e992f7073277.PDF ─────────┬──────────────────────────────────────────────── 2024-10-29 19:35│平治信息(300571):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公告 ─────────┴──────────────────────────────────────────────── 平治信息(300571):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f2b333d3-1d79-4d90-bb1e-b241d869f3cc.PDF ─────────┬──────────────────────────────────────────────── 2024-10-29 19:34│平治信息(300571):关于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 ,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秦过街 101 号 2 号楼五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 勾的栏 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其他说明 (1)上述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 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异地股东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不接受电话 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3日,9:00-12:00,13:00-17:3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秦过街101号公司董秘办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爱斌、戴雯雯 联系电话:0571-8893970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秦过街101号2号楼 5、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248f90ff-fcb5-46df-9bb1-d63a7f3ef49b.PDF ─────────┬──────────────────────────────────────────────── 2024-10-29 19:34│平治信息(300571):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 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 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 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 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 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 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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