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3 兴齐眼药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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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6 │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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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5 │兴齐眼药(300573):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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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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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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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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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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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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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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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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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 │兴齐眼药(3005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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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6│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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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65096b01-34dc-46fd-8d96-80a746a4f2e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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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5│兴齐眼药(300573):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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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曲晓禹女士召集,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至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
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监事会于 2025 年 8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到3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为3人。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曲晓禹女士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核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做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并结合公
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监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公司章程》的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1630b390-7e4b-4531-914a-250b7c6004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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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兴齐眼药(300573):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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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68号,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E1号楼,二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
议案数:9
3.01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4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5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3.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3.09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方案>的议 √
案》
(1)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
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2)议案 2.00、3.02、3.03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3包含 9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
法人股东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须在2025年9月10日15:00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上请
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25号企业广场B座30层,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110016。
2、登记时间:
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3、登记地点: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议
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张少尧、王朔
电话号码:024-22503989
传真号码:024-22503987
电子邮箱:stock@sinqi.com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80f59e93-affe-4ddb-a307-a4bd78812a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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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兴齐眼药(300573):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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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应当及时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应就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晢缓、豁免披露条
件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定期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
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
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622dcb55-0996-4a56-8ce6-688658f557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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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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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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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兴齐眼药(300573):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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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齐眼药(300573):内部审计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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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9:04│兴齐眼药(300573):董事会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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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工作,推动公司可
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ESG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相
关事宜的战略发展及管理,指导并监督公司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社会责任承担以及公司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ESG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 ESG 委员会职务,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ESG 委员会下设 ESG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ESG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及执行 ESG 委员会决议,包括前期准备工作
、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关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司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公司关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的战略规划、管理结构、制度和实施细则等;
(三)识别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事宜,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计划进行审查;
(四)审核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事项相关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的实施,并提出相应建议和适当应对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并向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ESG 委员会根据 ESG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ESG 委员会根据 ESG 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如情况紧急的,也可随时召开,由召集人在会议上说明。
ESG委员会每年必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二条 经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五条 日常办事部门负责人应列席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
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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