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5 中旗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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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8 │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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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8 │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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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7 │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上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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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6 │中旗股份(300575):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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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5 │中旗股份(300575):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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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20 │中旗股份(30057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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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7:17 │中旗股份(30057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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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2 │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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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1 │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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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1 │中旗股份(30057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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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8│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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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fe09d608-97d2-420c-a136-a9ae0ba84c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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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8│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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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90db1e1a-a74a-43fb-8de3-11e2ba1bfd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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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7│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上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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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上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dcf15ff2-b22d-48e7-ad67-2a38e5b2ef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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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6│中旗股份(300575):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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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5 年8 月 25 日在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
园路 6 号 2 栋会议室召开,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由董事长吴耀
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电话通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送达。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真实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加强对自有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
000 万元(含)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中旗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中旗股份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6b8c62bc-53d4-4af2-bfba-99d0bbdd3c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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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8:15│中旗股份(300575):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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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年8月 25日在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园
路 6号 2栋会议室召开,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监事孙叔宝以通讯方式参
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远昌先生主持。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15日以电话通知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送达。本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真实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
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加强对自有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20,
000万元(含)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年内有效。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3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e7f803f6-8ed6-40a3-af8d-221cd507db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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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16:20│中旗股份(30057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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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加强对自有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年内有效。
一、投资理财概述
(一)投资主体:公司及子公司。
(二)投资目的:合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三)投资额度:根据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情况,拟购买理财产品总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含)。在该额度内资金可循
环使用,即任意时点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
(四)投资品种:以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不涉及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
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品种。
(五)投资期限及授权: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
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实施。
(六)资金来源: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七)公司及子公司与提供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虽然投资产品均经过严格的评估,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宏观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2、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
该项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和
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一
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
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在
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同时,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公司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7a728138-9c04-4c5c-adb8-4457b85c4f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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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7:17│中旗股份(30057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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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6/b50ae905-5836-4436-99e9-07139fe239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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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2│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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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a3eff1b2-6d68-4442-ac22-e7b210e5d8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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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1│中旗股份(30057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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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对《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公告时任职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4、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8 日,并同
意以 3.03 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22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1,22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34226ea7-3fb8-439e-bff7-cf63b86abc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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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1│中旗股份(300575):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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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 年 6 月 10 日在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
园路 6 号 2 栋会议室召开,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5 人,实际出席董事 5 人。会议由董事长吴耀
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5 月 26 日以电话通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送达。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将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2
024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人数由 326
人调整为 322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37.70 万股调整为 1,223.60 万股。
除上述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案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18b3061f-5a02-4ce6-b32d-580dc317e5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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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7:10│中旗股份(300575):中旗股份2025股权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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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浩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中国法律业务。
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旗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指派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了《北
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中旗股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授予条件满足及其他相关事项审阅了《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4年度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文件及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进行了充分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承办律师均不持有中旗股份的股票,与中旗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
的其他任何关系。
3. 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
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中旗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中旗
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
核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5年 6月 1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4 人在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并出具了书面放弃声明,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将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26 人调整减少为 322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37.70 万股调
整为 1,223.6 万股。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进一步核实,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属于原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用于激励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条件。
2、2025 年 6 月 10 日,中旗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授予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4 人在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后,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并出具了书面放弃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再将其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24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26 人调整减少为
322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37.70 万股调整为 1,223.6 万股。
3、2025 年 6 月 10 日,中旗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中旗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4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同意
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决定不再将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326人调整减少为322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37.70万股调整为1223.
60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37.70 万股调整为 1223.6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 46,475.64
万股的 2.6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查验了4名自愿放弃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和自愿放弃《声明》。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整、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及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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