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76 容大感光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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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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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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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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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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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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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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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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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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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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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 │容大感光(3005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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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容大感光(30057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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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
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
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人选及任期。
(一)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 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
(三)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 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六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九)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提供担保除外),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
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九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分工由总经理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
第十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应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十三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月度、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
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
息披露工作;
(九)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
(一)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司常务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二) 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规则,包括会议功能、召开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 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或主持人召集执行。
第十六条 总经理考核与奖励。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以
下内容:总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增长率;销售额、销售增长率;净利润额、净利润增长率;品牌、品质情况;人力资源状况。
(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给予总经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现
金奖励、实物奖励、其他奖励。
(三)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
计。
(四)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
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五)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
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10%。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
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细则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三)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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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容大感光(30057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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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30057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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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容大感光(30057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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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规范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更正金额达到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告进行审计。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
行;
2、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
解公司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 2 年连续亏
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
误导的情形;
2、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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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容大感光(3005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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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30057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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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容大感光(3005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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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30057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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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8:54│容大感光(300576):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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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大感光(30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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