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80 贝斯特 更新日期:2025-12-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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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1 │贝斯特(30058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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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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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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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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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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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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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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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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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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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 │贝斯特(300580):媒体宣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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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41│贝斯特(30058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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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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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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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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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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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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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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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
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股东会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各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的计算方式,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本
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
量合并计算;使用任一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通过多个账户
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7、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
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
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
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投票。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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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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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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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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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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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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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应当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外,还须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并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培训。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 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
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 易所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
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立即修订。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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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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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6/9a200972-bdef-4291-a791-c1fad995f1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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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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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300580):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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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8:39│贝斯特(300580):媒体宣传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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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公司品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增进客户、投资者、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媒体管理的重要性,统一公司各渠道媒体信息发布的口径和方式
,正确处理和维护公司的媒体关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媒体采访、品牌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媒体关系的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1、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媒体关系管理、对外信息发布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敏感信息发布的识别、审核与监督;
2、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平台日常信息更新、管理和维护部门;
3、智能规划部是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平台的后台维护、架构设计等技术管理部门;
4、根据实际情况,相关业务部门需要进行投放媒体广告、品牌塑造和推广、舆情监测等媒体合作服务或接受媒体调查采访的,
需提出媒体合作或媒体采访申请,经其分管领导批准,再统一交由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依次审核同意后,予以签署相关
媒体合作协议或接受媒体正式采访;
5、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媒体宣传内容和对外信息发布的最终裁定人,核准和签发经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审核的对外信息
发布。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公司实行发言人制度
1、发言人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如因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人员)
为临时发言人,但应明确授权发言内容并做好监管工作。
2、发言人主要发言范围:已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和策略、业绩表现、经营环境、重大事件、管理问题、技术研究等。
3、当出现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的偶发事件(非突发事件性质)时,发言人可以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临时发言人。
4、未经授权,严禁对外披露属公司商业秘密范畴的、尚未公开发布的财务、资金、利润、投资计划等方面信息,不得发布远景
预测性的财务数据。
第六条公司官方媒体管理
1、公司办公室对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平台的注册、认证以及信息发布更新等进行统一管理;公司智能规划
部负责对公司官方媒体的后台维护、架构设计等技术管理;
(1)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wuxibest.com/;
(2)公司官方认证的媒体宣传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
体宣传平台;
(3)工作人员认证的媒体宣传平台,包括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名义开设的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
公司相关的媒体宣传平台。
2、以公司官方名义注册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平台时,应规范公司官方昵称,昵称应包含公司全称、简称、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等至少一项内容,并依次提报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核准。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或授权,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
司相关的媒体宣传平台,不得使用公司 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媒体宣传平台昵称。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未经公司董
事会秘书批准,擅自使用公司上述信息作为注册昵称的媒体宣传平台进行清理。对公司离职人员,由公司办公室督促其取消与公司相
关的媒体宣传平台认证信息。
3、公司办公室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媒体宣传平台注册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
管理。公司办公室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媒体宣传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媒体宣传平台访问网址、注册使用昵称、认证信息、主
要用途、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若有变更,应及时做好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纳入档案。
4、公司证券投资部将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媒体宣传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媒体宣传内容的撰写、审核与发布
1、媒体宣传内容的撰写、提供
市场部负责产品、企业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PPT文档、海报、新闻稿、手册单页等)的筹划、收集、整理和撰写;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新闻快讯(公司经营管理动态、企业文化宣传、重大活动报道等)的收集、整理和撰写;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资本市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研究报告、财经新闻等)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和撰写;
其他业务部门作为辅助单位给予上述部门相关生产经营数据、财务数据、技术分析、行业分析等基础素材的提供和支持。
2、媒体宣传内容的审核、发布
媒体宣传内容均需由拟发布部门报其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再报公司办公室审核把关,最终由总经理裁定是否发布(发布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微博等方式)。
其中,宣传内容涉及以下内容时,拟发布部门在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后,须向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提交审核把关,并依次由公
司总经理、董事长最终裁定是否对外发布。
(1)公司的战略和经营策略,在公司主营业务以外新增业务的宣传;
(2)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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