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82 英飞特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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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38 │英飞特(30058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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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36 │英飞特(300582):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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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2 │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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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8:30 │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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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7:58 │英飞特(300582):英飞特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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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6:49 │英飞特(30058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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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6:49 │英飞特(300582):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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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14 │英飞特(300582):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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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8:08 │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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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16 │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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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38│英飞特(30058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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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通过
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 2026年 7月 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 3人,董事 GUICHAO HUA、F MARSHALLMILES、应
林光、竺素娥、孙笑侠、张军明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 GUICHAO HUA 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与杭州森湖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森湖控股”)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公司拟以自有
资金出资 1,530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51%,森湖控股拟以自有资金出资 1,47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应林光先生系森湖控股实际控制人、董事,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
fo.com.cn)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8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1票,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7a806b19-0c0d-468a-a632-6ce6f129f4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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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20:36│英飞特(300582):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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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e1d0ed9d-9dce-4321-b8f8-a46504d0d6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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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9:02│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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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先生的通知,获
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 股份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致行动人
GUICHAO 是 4,790,000 5.20% 1.60% 2025/7/16 2026/7/15 杭州高新融资
HUA 担保有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GUICHAO HUA先生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累计被质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股) 押股份数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情况 情况
量(股)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结数量 结数量
(股) (股)
GUICHAO 92,034,665 30.83% 46,940,000 51.00% 15.72% 0 0.00% 0 0.00%
HUA
注:以上限售股份数量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相关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f9e61df9-6e8b-4df1-a0bc-a4c16f9409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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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8:30│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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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先生的通知,获
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本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股 占其直 占当前 是否 是否为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
股股东或 份数量(股) 接所持 公司总 为限 补充质 日 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份比 股本比 售股 押
东及其一 例 例
致行动人
GUICHAO 是 5,200,000 5.65% 1.74% 否 否 2026/7/8 办理解除 杭州高 融资
HUA 质押登记 新融资
手续之日 担保有
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GUICHAO HUA先生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称 (股) 例 前的质押 后的质押 持 股本比例 情况 情况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比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股) (股) 例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结数量 结数量
(股) (股)
GUICHAO 92,034,66 30.83% 46,530,00 51,730,00 56.21% 17.33% 0 0.00% 0 0.00%
HUA 5 0 0
注:以上限售股份数量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GUICHAO HUA先生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个人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GUICHAO HUA先生无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股份质押;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3,063万股,占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33.28%,占公司总股本的10.26%,对应融资余额不超过14,700万元。GUICHAO HUA先生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股票质押融资或自
筹资金等方式。
3、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不存在负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GUICHAO HUA先生不存在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GUICHAO HUA先生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可控,本次质押行为
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GUICHAO HUA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积
极措施应对上述风险。GUICHAO HUA先生后续将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有效控制股份质押比例。公司将持续关注GUICHAOHUA先生股份
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0/df6d1e71-282e-428f-bea9-64f80d5148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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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7:58│英飞特(300582):英飞特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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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持有人会议于 2026年 7月 3日以通讯会议
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共 45人,代表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38,642,500份,占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
的 100%。
本次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过蕾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潘晓洁女士因工作岗位变动,申请辞去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
持股计划(草案)》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同意补选应丽女士为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应丽女士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职务,亦不
属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不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 38,642,50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100%;反对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份额总数的 0%;弃权 0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份额总数的 0%。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6/48c2a27b-ab0c-4b9d-a92b-1dd61cc72a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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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6:49│英飞特(30058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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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6月 30 日通过邮
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 2026 年 7月 3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 4人,董事 FMARSHALLMILES、应林光、竺素娥、
孙笑侠、张军明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会议。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 GUICHAO HUA 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潘晓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CFO),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时止。
表决结果:赞成票 9票,反对票 0票,弃权票 0票,议案获全票通过。
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3/6159aaaf-bf10-4502-9860-e6c42d1f807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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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16:49│英飞特(300582):关于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暨聘任财务负责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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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负责人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CFO)丁丽君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丁丽君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CFO)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丁丽君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丁丽君女士原定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2027年2月5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丁丽君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
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离任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丁丽君女士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公司及董事会对丁丽君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发展
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财务负责人聘任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潘晓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CFO),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潘晓洁女士简历如下:
潘晓洁,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华南理工大学理学学士学位、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国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潘晓洁女士在审计、全球财务管理、再融资及投并购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于2025年5月加入公司,历任全球会计总监、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潘晓洁女士曾在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从事审计相关工作,后历任美国道富国际控股公司在华子公
司道富信息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团队主管;原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百世集团(BEST)高级财务总监,期间曾兼任代理
首席会计官;浙江迅实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浙江时代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
截至目前,潘晓洁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认购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对应公司股份数量80,000股。潘晓洁女士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3/061f789e-3375-40ab-b1be-47eceac8cc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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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8:14│英飞特(300582):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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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概况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及上市公司实控人对本次投资承担或有回购义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英飞特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股权投资”)以货币形式出资 1,344万元,认缴青海春暖花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春暖花开”)新增注册资本 134.4万元,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以 156万元的价格受让许丹红、高敏建
持有的杭州彬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以下称“彬草生物”)的全部注册资本 156万元。交易完成后,英飞特
股权投资将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2.62%的股权,并通过彬草生物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3.04%的股权。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长 GUICHAO H
UA对本次投资承担或有回购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3日、2025年 12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及上
市公司实控人对本次投资承担或有回购义务的公告》《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7、2025-071)。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英飞特股权投资已依约向春暖花开足额缴纳出资款,并向彬草生物原股东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春暖花开和彬草
生物已分别就本次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分别取得了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三、备查文件
1、相关交易凭证、营业执照等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5/f3f39f02-12c7-48c6-b508-a87defa09f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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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8:08│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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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先生的通知,获
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 股份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致行动人
GUICHAO 是 6,550,000 7.12% 2.19% 2026/1/23 2026/6/3 兴业国际信托
HUA 有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GUICHAO HUA先生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解除 本次解除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称 (股) 例 质押前的 质押后的 持 股本比例 情况 情况
质押股份 质押股份 股份比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数量(股 数量(股 例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 )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结数量 结数量
(股) (股)
GUICHAO 92,034,66 30.83% 53,080,00 46,530,00 50.56% 15.59% 0 0.00% 0 0.00%
HUA 5 0 0
注:以上限售股份数量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相关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4/10bf2b4c-4de5-4ef8-825d-23bea3e2c9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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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8:16│英飞特(300582):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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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UICHAO HUA先生的通知,获
悉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本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股 占其直 占当前 是否 是否为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
股股东或 份数量(股) 接所持 公司总 为限 补充质 日 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份比 股本比 售股 押
东及其一 例 例
致行动人
GUICHAO 是 9,500,000 10.32% 3.18% 否 否 2026/5/21 办理解除 杭州工 融资
HUA 质押登记 商信托
手续之日 股份有
限公司
二、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股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 股份数量(股) 份比例 本比例
致行动人
GUICHAO 是 9,325,000 10.13% 3.12% 2024/7/24 2026/5/25 渤海国际信托
HUA 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GUICHAO HUA先生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质押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总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称 (股) 例 及解除质 及解除质 持 股本比例 情况 情况
押前的质 押后的质 股份比 已质押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例 股份限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量(股) 量(股) 售和冻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结数量 结数量
(股) (股)
GUICHAO 92,034,66 30.83% 52,905,00 53,080,00 57.67% 17.78% 0 0.00% 0 0.00%
HUA 5 0 0
注:以上限售股份数量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四、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GUICHAO HUA先生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个人融资,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2、GUICHAO HUA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1,134万股,占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2.32%,占公司总股本的3
.8%,对应融资余额不超过2,4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累计为2,184万股,占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3.73%,占
公司总股本的7.32%,对应融资余额不超过7,400万元。GUICHAO HUA先生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股票质押融资或自筹资金等方式。
3、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不存在负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GUICHAO HUA先生不存在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GUICHAO HUA先生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可控,本次质押行为
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GUICHAO HUA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积
极措施应对上述风险。GUICHAO HUA先生后续将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有效控制股份质押比例。公司将持续关注GUICHAOHUA先生股份
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相关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ff4d9282-3049-4cf1-903d-7b0d5cd8b7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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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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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77b1a0fd-2dfa-42b7-9f52-ce04f8ee65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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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3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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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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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2│英飞特(300582):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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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6年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公司董事华桂林先生、F MARSHALLMILES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贾佩贤女士计划自上述
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6月12日)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2
96,050股(占当时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0.1017%)、44,149股(占当时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比例0.0152%)、41,063股(占当时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0.0141%)。
近日,公司收到董事华桂林先生、F MARSHALLMILES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贾佩贤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
施完毕的告知函》,其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占目前公司扣除回
(元/股) (股) 本比例 购专用账户股份后
总股本比例
华桂林 集中竞价交易 2026年 4月 15.67 296,000 0.0992% 0.0999%
F 集中竞价交易 27日至 15.82 44,149 0.0148% 0.0149%
MARSHALL 2026年 5月
MILES 11日
贾佩贤 集中竞价交易 15.61 41,063 0.0138% 0.0139%
注:
(1)公司总股本298,536,488股,减持计划发布当时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291,046,488股;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扣除当前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为296,171,488股;(2)本次减持的股份来源:华桂林先生所减持
股份来源为其获授且已解锁的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二级市场增持股份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F MARSHALL MILES先生、贾
佩贤女士所减持股份来源为其获授且已解锁的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目前公司扣 股数(股) 占总股本 占目前公司扣
比例 除回购专用账 比例 除回购专用账
户股份后总股 户股份后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华桂林 合计持有股份 1,184,200 0.3967% 0.3998% 888,200 0.2975% 0.2999%
其中:无限售条 296,050 0.0992% 0.1000% 50 0.0000% 0.000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888,150 0.2975% 0.2999% 888,150 0.2975% 0.2999%
F MARSHALL 合计持有股份 176,594 0.0592% 0.0596% 132,445 0.0444% 0.0447%
MILES 其中:无限售条 44,149 0.0148% 0.0149% 0 0.0000% 0.000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2,445 0.0444% 0.0447% 132,445 0.0444% 0.0447%
贾佩贤 合计持有股份 164,250 0.0550% 0.0555% 123,187 0.0413% 0.0416%
其中:无限售条 41,063 0.0138% 0.0139% 0 0.0000% 0.0000%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3,187 0.0413% 0.0416% 123,187 0.0413% 0.041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华桂林先生、F MARSHALLMILES先生、贾佩贤女士本次减持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2、华桂林先生、F MARSHALLMILES先生、贾佩贤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桂林先
生、F MARSHALLMILES先生、贾佩贤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华桂林先生、F MARSHALLMILES先生、贾佩贤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华桂林先生、F MARSHALLMILES先生、贾佩贤女士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a8570156-7beb-493c-8d46-d02eb6ca81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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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07│英飞特(300582):关于参加浙江辖区上市公司2026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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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浙江证监局指导,浙江上
市公司协会主办,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承办的“浙江辖区上市公司 2026 年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15:00-17:00。届时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黄美兰
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贾佩贤女士、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丁丽君女士、独立董事竺素娥女士、独立董事孙笑侠先生(具体参
会人员以实际出席为准)将在线就公司 2025 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与交流。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提前向所有关心公司的投资者公开征集交流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
资者可于 2026年 5月 12日(星期二)17:00 前访问 https: //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提交您
所关心的问题。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8/2a400c77-4712-4bee-bcd8-d1ebeb19fa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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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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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对
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时,废止《年度报告工作制度》《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并将其内容合并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内容合并至《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因相关内容已合并至《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中,废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重大资产经营办法》。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 否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对外担保制度 修订 是
8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2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3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 修订 否
理制度
1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新增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否
19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0 参股公司投后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修订 是
(原制度名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
2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修订 否
其变动管理制度
(原制度名称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定》)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增 是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27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废止 是
28 重大资产经营办法 废止 是
29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废止 否
30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废止 否
31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废止 否
32 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废止 否
3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废止 否
上述制度的修订、制定和废止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5cb6af94-5dc1-4f29-b659-12178891f8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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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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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020c1f17-a5db-4915-bf92-e79bcc154e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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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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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度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在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的额度内(额度内可滚动实施)开
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期
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任一时点投入的保证金最
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
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5年度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1、衍生品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投资,交易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2025年,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元
衍生品 初始 期 本期公允价 计入权 报告 报告 期末金额 期末投资金额
投 投资 初 值 益 期 期 占公司报告期
资类型 金额 金 变动损益 的累计 内购 内售 末净资产比例
额 公 入 出
允价值 金额 金额
变
动
结构性 -236,165.26 -236,165.2 0.03%
掉 6
期
合计 -236,165.26 -236,165.2 0.03%
6
报告期 报告期实际产生投资损失 3万元。
实
际损益
情
况的说
明
套期保 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外汇相挂钩,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实现
值 了预期风
效果的 险管理目标。
说
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未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2、证券投资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证券投资。
3、其他说明
根据2020年4月3日、2020年12月24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持有杭州华睿
嘉银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杭州芯岚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部分股权,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为41,014,987.52元。
三、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明确相关内部决策程序、
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能有效防范风险。2025年度,公司未开展证券投资;在公司股东会审批的额度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
,严格遵守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未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认为:2025年度,公司未开展证券投资,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严格遵循衍生品交易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4f909298-76e5-40c5-8848-acba4abf0f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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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关于开展跨境资金池结算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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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飞特”)于 2026年 4月 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跨境资金池结算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申请开通跨境资金池业务,资金池配套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具体额度以中国人民银行最终审批为准),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在额度内,审批公司跨境资金池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背景
通过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将进一步实现境内外主体之间跨境资金管理一体化,集中开展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管理
,实现资金的实需兑换,将有效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加强公司境外资金管理的安全性,以更好地支持公司及
子公司业务的发展。
二、资金池业务情况
(一)概述
跨境资金池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便于公司
的跨境资金集中管理,支持公司与池内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管理活动。
鉴于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及境内外各级下属子公司拟选择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申请开通跨境资金池业务,资金池配
套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具体额度以中国人民银行最终审批为准),在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主办企业名称: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三)结算银行:暂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结算银行,后续公司可依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结算银行及数量。
(四)资金池成员:公司境内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均有权参与公司资金池业务,后续公司可依据实际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上述参
与该项业务的成员子公司及数量。
(五)资金的安全性
1、公司将指定专用账户作为参加跨境资金池业务的结算账户。
2、公司监管入池的成员企业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确保公司对资金池的有效管控。如因股权、投资关系
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成员企业不符合入池要求的,公司将及时向银行申请相应变更。
3、公司归集入池资金将严格按照银行管理要求,遵循跨境资金池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池使用合法合规。
4、资金池开户银行将根据规定对公司入池资金来源及使用去向进行尽职调查。
三、风险管理方式
(一)公司严格按照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办理跨境资金池业务,开立资金池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资金池业务。
(二)资金池专户资金不与其他资金混用。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对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与监督,对资金池内所有资金及相关业务进行全面
检查。
(四)公司将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上述资金管理业务
。
四、相关事项授权
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在审议通过的资金池配套额度内全权负责处理资金池业务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参与资金池业务的公司境内外各级下属子公司(即本次资金池成员企业)的名单、选择及调整结算银行、签订跨
境资金池业务协议及处理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跨境资金池业务终止之日。
五、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项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
利用率。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资金池业务存在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公司将密切
关注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及国际形势,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c22947f8-afce-4d96-ba14-d01b600b2b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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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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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目的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出口业务占公司业务比重较高,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
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锁定汇兑成本,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的部分主要原材料含铝、铜、锡等产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毛利及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为借助期货、期
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的影响,提升公司经营水平,保障公司健康持续运行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
(二)交易方式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结算货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
、外汇期权、人民币与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和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品。该业务使用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或保证金进行
交易,到期采用本金交割或差额交割的方式。公司拟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铝、铜、锡等原材料,产品主要包括期
货、期权、远期合约等衍生品,交易规模与现货需要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并具备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交易场所为经监管机构批
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
(三)额度与期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为,在授权期限内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4亿
元(或等值外币),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或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上述额度授权期限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如单
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五)实施方式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其审批的额度内,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代理人审批公司日常外汇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推行全球化战略,海外业务占比较大。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频繁,汇率波动对公
司经营业绩形成一定的潜在影响。为防范汇率风险,公司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基于公司外汇资产、负债状况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行。通过合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能
够有效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减少汇兑损失,进一步控制经营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铜等原材料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显著。为有效防范大宗商品价格变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生产经营相关原
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将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
期保值工具,降低现货交易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为目的。但是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外汇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
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专业性较强,属于内控风险较高的业务,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收期内收回,会造成延期交割并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
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外汇衍生品延期交割风险。
2、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是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
但是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当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格买入、卖出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也存在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
强制平仓的极端情况。
(3)权利金损失风险:在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交易时,当标的资产价格变动与预计变动不一致时,公司可以选择不行权,从而损
失权利金。
(4)内部控制风险: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
、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政策风险:如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7)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在合适的价位成交,令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
,从而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原材料价格变动和防范汇率及利率风险为主要目
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量,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
期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的外币收支预测、外币银行借款、资产负债表敞口等实际业务需求,交割期间需与
被套期项目时间相匹配。
2、公司已建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业务管理及操作流
程、实施与风险控制措施、后续管理与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金
融衍生品交易风险。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各业务部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通过分级管理,形成监督
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同时提升风险应对效率。
3、公司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
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操作。
4、公司仅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期货公司、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对方签订的合约条款,
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
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运用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及原材料价格波
动风险,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有必要性。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拟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可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具有可行性。因此,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及商品套期保
值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f5ae77f0-4d28-439d-9f4f-038a23388a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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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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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02e6bbe6-0628-4b31-acbb-813bba5411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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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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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质押总额不超过4亿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的资
产池业务,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为止。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本
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池业务情况概述
1、业务概述
资产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为满足公司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所持金融资产需要,对其提供的集资产管理与融资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
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协议银行对公司提供流动性服务的主要载体。
资产池业务是指协议银行依托资产池平台对公司的金融资产入池、出池及质押融资等业务和服务的统称。资产池入池资产包括不
限于公司合法持有的、协议银行认可的存单、承兑汇票、信用证、理财产品、应收账款等金融资产。
资产池项下的票据池业务,可对承兑汇票进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向公司提供的集票据托管和托收、票据质押融资、票据贴现
、票据代理查询、业务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票据综合管理服务。
2、合作金融机构
本次开展资产池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
3、实施额度与期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享有不超过 4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池额度,即质押入池的总资产不超过 4亿元人民币,开展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度股东会为止,具体以公司与银行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期限为准。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
循环使用。
4、担保方式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为票据池/资产池的建立和使用采用最高额质押、一般质押、存单质押、票据质押、保
证金质押及其他合理方式进行担保,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票据池/资产池业务中为共同债务人,并互相承担担保责任。其中公司为全资
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间相互提供的融资担保纳入公司对外担保额度进行管理。
5、实施方式
为便于后期工作高效开展,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其批准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包括确定公司可以使用的资产池具体额度、担保物及担保形式、金额等,并由公司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及子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使用票据结算的客户增加,公司及子公司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相应增加,公司及子公
司将应收票据统一存入协议银行进行集中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有利于节约公司资源,减少资金占用,提高公司流动
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三、资产池业务的风险与风险控制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票据池业务,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的到期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会导致托收资金进入公司及子公司向协议
银行申请开具商业汇票的保证金账户,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有一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通过用新收票据入池置换保证金
方式解除这一影响,资金流动性风险可控。
公司及子公司与协议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后,将安排专人与协议银行对接,建立台账、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到期票据托收解付情
况和安排公司新收票据入池,保证入池的票据的安全和流动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产池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资产池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因此,此次资产池业务的担保风险可控。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58bdf355-cf08-42c6-8f34-86657c5129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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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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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ed499899-e924-4e1b-8511-3ae38ea282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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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英飞特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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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英飞特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3e77f422-ffde-4a2b-8bab-cb406c8dbe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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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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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6b7451e3-0ca4-4723-af69-9a131e621d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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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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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h Floor, KPM G Tower (特殊普通合伙)
Oriental Plaza 中国北京
1 East Chang An Avenue 东长安街 1号
Beijing 100738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China 邮政编码:100738
Telephone + 86 (10) 8508 5000 电话 +86 (10) 8508 5000
Fax + 86 (10) 8518 5111 传真 +86 (10) 8518 5111
Internet k pmg.com/cn 网址 kpmg.com/cn
关于英飞特电子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2863 号英飞特电子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英飞特电子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2025 年度的财
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6年 4月 23日签发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相关规定,英飞特编制了本专项报告所附的英飞特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扣除情况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英飞特的责任。我们在抽样基础上对扣除情况表所载项目金额
与我们审计英飞特 2025 年度财务报表时英飞特提供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
现不一致。
为了更好地理解英飞特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1
KPMG Huazhen LLP, a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师事务所,是与毕马威 国际有限公司(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organisation of independen
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组织中的成员。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关于英飞特电子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报告(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2863 号本专项报告仅供英飞特为 202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苗桢
中国 北京 泮锋
日期:2026年 4月 23日附件 英飞特电子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附件
英飞特电子 (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特”)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2,310,546, 2,668,241,
699.07 681.0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112,231,40 146,788,10 房屋租赁收入、出售
9.38 4.01 原材料、物
业收入、食堂收入、
废品收入等
其他收入属于主营业
务活动范围
以外其他经营活动实
现的收入,
故予以扣除。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4.86% 5.50%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96,030,403 146,788,10 房屋租赁收入、出售
、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 .57 4.01 原材料、物
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 业收入、食堂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 废品收入等
常 经营之外的收入 其他收入属于主营业
务活动范围
以外其他经营活动实
现的收入,
故予以扣除。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 - -
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
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
、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
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16,201,005 - 战略性收缩新能源业
.81 务板块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112,231,40 146,788,10
9.38 4.01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具体扣除情况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 - -
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 - -
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2,198,315, 2,521,453,
289.69 577.06
此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获董事会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GUICHAOHUA 丁丽君 潘晓洁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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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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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be4c2fc1-773b-49f3-9af6-2e01c3c9ab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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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6│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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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a8f75344-542b-4471-8335-8b396154d4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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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5│英飞特(300582):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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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相关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一、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尚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2025年度股东会审批。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数据,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96,9
77,883.32元,母公司净利润为-350,513,893.5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5,734,553.06元,母公
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93,161,534.71元。
鉴于公司2025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结合行业发
展态势以及未来长期发展规划,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00 11,190,200.96 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00 0.00 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496,977,883.32 9,071,833.19 -173,355,494.90
润(元)
研发投入(元) 164,999,108.79 182,202,910.70 168,213,475.57
营业收入(元) 2,310,546,699.07 2,668,241,681.07 2,631,183,037.33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 85,734,553.06
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 293,161,534.71
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 是
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 11,190,200.96
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 0.00
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 -220,420,515.01
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 11,190,200.96
分红及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 515,415,495.06
投入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 6.77%
投入总额占累计营业收入的
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否
则》第 9.4条第(八)项规定
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11,190,200.96
元,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已高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系基于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及长远战略作
出的合理安排,不影响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达标状态,因此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
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5年度净利
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及资金需求,同意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
预案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是否最终获得审批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e1cb7456-1437-4ccd-8ea7-1132211a0e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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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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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15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1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12日
7、出席对象:
截至 2026年 5月 12日(星期二)(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述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号 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2.0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2026年向银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4.00 关于开展跨境资金池结算业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6.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7.00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董事 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6年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0.00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1.00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2.00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3.00 关于制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14.00 关于废止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15.00 关于废止公司《重大资产经营办法》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16.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17.00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18.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上述第 8项议案,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亦不得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3、除上述第 3、5、18项议案外的其他议案,
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 3、5、18项议案为特别决
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
述职。
4、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文件。
5、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
时公开披露。以上提案均为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审议事项。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法
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2)和
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附件 2)和本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
(3)融资融券信用账户股东除应按照上述(1)、(2)提供文件外,还应持开户证券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中应写明参会人所持股份数量。
4、请参会股东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 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及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证明复印件,以便会议
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会议登记(须在 2025年 5月 13日 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请注明“股
东会”字样),异地股东采用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的,请在发送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后与公司电话确认。不
接受电话登记。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签到手续。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
通、食宿费自理。
6、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雷婷
联系电话:0571-56565800-8812,
传真:0571-86601139
联系邮箱:sc@inventronicsglobal.com
登记及信函送达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 459号 C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310052。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其他备查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685e38fd-92ee-4a6e-98fb-1b8ec7e00a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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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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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立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
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
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
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
交。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f1915449-28ac-4734-a65d-9cb4aab2c4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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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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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5fe18caf-11ac-49f7-bc70-7dd650cf97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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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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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68d025a1-a6ba-4b7e-95f2-6997f7579f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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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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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原则选聘和管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选聘时充分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养、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公司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中对辞
职的具体程序、要求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下,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全面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除外: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等;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
固定资产管理、财务授权审批等的权限,履行审批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无表决权。第十五条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可临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接受董事会监督。
第十七条总经理应优化公司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成公司实现经营目标,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资产保
值增值,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
极执行相关决议。若出现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或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时向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根据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公
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
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总经理工作机构设置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公司设置相应部门,负责公
司的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经营管理层会议制度。重大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营管理层会议讨论并
决定。经营管理层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经营管理层会议讨论公司有关战略、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
交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管理层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个月召开 1次。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营管理层会议成员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层人员,总经理可根据需要,通知、要求或批准有关部门负责人
或者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参加。
第二十六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同意聘任或
解聘;总经理应根据公司管理组织运作规范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任免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及各业务领域负责人。
(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各项财务支出,依据公司财务授权审批相关制度,由业务部门提出、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在权限范
围内审核批准。对于超出总经理批准权限的财务支出,总经理应根据相关制度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对于重大业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经营管理层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留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根据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拟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发生大额诉讼、仲裁事项,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六)总经理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经营管理事项,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0c40cb72-60dd-49fb-85c5-602ff56b4b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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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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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时,可缩短或者豁免通知时限。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
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
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8d1c9dfb-dc4a-4ab2-b2e7-b62fe4c54e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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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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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
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
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年报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
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在约定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决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
第十三条 在公司拟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
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在公司拟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
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可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审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泄露年报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f37eaad9-a38a-4c80-a580-7eef94f844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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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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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董事会办公室配合人力资源中心和财务中心,并按照
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三)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缩短
或者豁免通知时限。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
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
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a39b7544-57bc-4f46-93fe-547db9a18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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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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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
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
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
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为保持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同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
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名称、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
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按照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流程实施。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报证券监管机构或送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2756e983-d1ca-4348-b2c6-9ac7a28c71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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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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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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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投资性房地产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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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计量、转换、处置、日常管理等,
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性房地产,是指公司通过自行建造、外购、投资者投入等各种方式取得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
各类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
第三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包括:自行建造、外购、投资者投入、收购企业股权间接取得等。
第四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业务的需要,提出将部分自行建造的开发产品、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等作为投资性房
地产出租的方案。
第五条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增加投资性房地产均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对通过自行建造、外购、投资者投入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均应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必
要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第七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且属于长期变更的,如公司利用自用闲置房产用于出租获取收益,以提高资产使用
效率的,应当将自有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反之,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其
他资产。
第八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包括其他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单个项目首次整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单次转换或本年度累计转换面积超过 50,000 平方米时;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单次转换或本年度内累计转换金额超过 5,000万元时。第九条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房地产用途发生长
期改变的,则由公司基建中心和招商中心共同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条房地产用途临时性发生改
变,则无需进行转换。例如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自用房产用于出租获取收益,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的,则不认定房地产用途长期发生
变更,无需将该自用房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司负责投资性房地产的对外出租、维护修缮、安全管理以及权证管理等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以及从投资性房地产的租
赁、处置中取得的收益。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签订前,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司应详细了解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验证承租人的经营
证明或身份证明,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经营业态、资信状况,确定能否承租。
第十四条 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司拟定租赁合同文本后,应按审批流程履行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的房
屋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准确、及时地收取租赁保证金、租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第十五条 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司应定期对租赁物业的设施、设备进行查验,需要修理、修缮的,经公司审核批准后组织修理、
修缮。
第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所属公司应定期对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进行盘点,对相关产权证书的借用、抵押等需履行审批程序
。
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第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第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计量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
第十九条 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自有厂房等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
象。如存在一种或多种迹象,应协同财务部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测试。
第二十条 当存在减值迹象时,无论该资产是否存在活跃交易市场,都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当测算的投资性
房地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同时,应相应计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第七章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拆除重建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及公司的经验策略,具体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时
间和内容,并制定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均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具体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需按照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003e4d68-2e30-4e30-b52d-e7f93e4f6b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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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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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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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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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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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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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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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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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条例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
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
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不定期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缩短或者豁
免通知时限。但上述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
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
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等方式。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
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5/5f7c1925-df2d-411c-a5b8-887c86acd8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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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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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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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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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
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财务
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
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
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责任认定和追究
第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
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或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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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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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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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参股公司投后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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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的投后管理工
作,提高参股公司整体运作水平,保证其日常经营活动稳健发展,降低公司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英飞
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资且出资比例低于 50%、无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基金等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委派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应根据参股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向参股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进行管理与监督。
(二)委派董事、监事为公司的全权代表,代表公司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授权范围,行使相应的职权、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委派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职责范围:
1、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参加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确保公司与参股公司之
间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对方。
2、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仔细审阅会议材料,如有需表决的事项,应于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
将需表决事项提报董事长审核、决策,委派董事、监事按照董事长的决定履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相关表决事项需提
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严格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书面意见或决定,代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行使表决权。委派董事、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讨论、表
决的结果向董事长汇报,并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案、会议纪要等)、经委派董事、监事
签名的会议决议或经各股东单位盖章的股东会决议等会议资料转交给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存档。
4、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及时跟进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的后续
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5、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积极参与参股公司的各项决策,及时了解、掌握参股公司的运作动态和经营状况,监督
参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是否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
6、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遵守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利用职位之便谋取私利。
(四)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亲自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书面意见。如需要委托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五)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应与被投资企业(参股公司)保持日常联系,督促其定期(每月)向股东送交有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务经营活动报告等,若发现参股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六)如需参股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经董事长书面批准、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向参股公司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议议题;
2、提议的理由;
3、具体的提议内容;
4、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七)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于每年年度结束后,应向董事长提交参股公司的年度财务经营情况报告,对参股公司上
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参股公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并对参股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规划、投资决策等提出建议
。
第八条 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参股公司经营状况的跟踪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收集、分析、汇总参股公司的月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应在次
月 25 号之前收集完毕,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收集完毕,年度审计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 4个月内收集完毕。财务部门应
在收到参股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以纸质版加盖公章方式),及其他相关报告(以电子版方式)后及时移交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归档管理
。
(二)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收到参股公司财务报告后,应对各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同时要加强与参股公司相
关人员的密切联系,动态掌握其财务经营状况,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展开风险评估,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写分析、评估报告,并
提出改进建议,如参股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三)公司应指定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到参股公司实地调研;如有特殊要求,可对其进行专项审计。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报告。
(四)公司投资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与各参股公司相关的国家政策、行业趋势、竞争格局、技术等行业信息及
其发展变化情况,为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尽职工作及公司的正确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投资部门、财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与参股公司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参股
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后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项范围如下:
(一)需要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的所有事项;
(二)参股公司内部机构、重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人员发生变化;
(三)参股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出现大幅下滑或者其种类、结构等发生重大调整;
(四)参股公司出现亏损,亏损额累计超过公司投资额的 20%,或累计亏损额达到 500万以上;
(五)参股公司资金运转出现重大问题、资不抵债,或者不能及时归还银行或其他相关机构借款;
(六)参股公司签订了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对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
(七)参股企业经营方向、方式发生变化;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行为;
(八)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被收购和兼并;
(九)参股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的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参股企业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一)参股公司被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十二)参股公司出现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在对提报的信息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及时做出决策,并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必要
时可提请参股公司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相关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参股公司后应归档文件包括:
(一)参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二)参股公司证照:营业执照、政府批准文件等;
(三)参股公司的章程、规章制度;
(四)参股公司股权结构情况、组织结构情况;
(五)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
(六)参股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的相关证明或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
(七)参股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等;
(八)参股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年度决算方案;
(九)参股公司的各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十)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的年度总结报告,内审部门审计报告等;
(十一)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十三条 派驻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收集的资料交给公司内部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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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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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对外担保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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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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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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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14│英飞特(30058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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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司治理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
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书面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提出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
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
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第十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
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解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
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
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赔偿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禁
止期限及地域范围等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
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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