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84 海辰药业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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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0 │海辰药业(300584):关于公司阿昔莫司胶囊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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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21 │海辰药业(300584):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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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19 │海辰药业(3005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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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48 │海辰药业(300584):关于公司硫代硫酸钠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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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 │海辰药业(30058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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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 │海辰药业(30058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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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 │海辰药业(300584):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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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 │海辰药业(300584):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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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 │海辰药业(30058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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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 │海辰药业(300584):内部问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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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6:50│海辰药业(300584):关于公司阿昔莫司胶囊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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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
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阿昔莫司胶囊
剂型:胶囊剂
规格:0.25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4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号
生产企业: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号
证书编号:2025S03220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55770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二、药品的其他情况
本品适应症为:可作为替代疗法或辅助疗法用于降低对其他治疗(如他汀类药物或贝特类药物)不能充分缓解的患者的甘油三酯
水平,适用于高甘油三酯血症(FredricksonIV 型高脂蛋白血症)、高胆固醇和高甘油三酯血症(FredricksonIIb型高脂蛋白血症)
,在采取饮食改变和其他非药物治疗(如运动、减肥)等其他措施之后方可使用该药品。
阿昔莫司胶囊由辉瑞研制,最早于 1988年 3月获瑞士批准上市,1994年 6月,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阿昔莫司胶囊在国
内上市。经查询国家药监局网站,除公司外,目前有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豪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奥集团成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批。
三、对公司的影响
阿昔莫司胶囊的获批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提升了自身的竞争能力,本次获批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该产品的获批对公司未来业
绩的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获得批件后,产品销售易受到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
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a56ae92b-a561-43d7-a454-87fa28616b7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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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21│海辰药业(300584):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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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曹于平先生召集,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形式送达至各位董事
,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2、本次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 7人,实际出席会议人数为 7人。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曹于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编制和审核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出公
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25118c29-b2e6-4f88-8048-2221fd605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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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2 16:19│海辰药业(30058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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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辰药业(30058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bb9e2b6e-383e-472a-bad9-ae7ebc7638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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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15:48│海辰药业(300584):关于公司硫代硫酸钠注射液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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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辰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
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硫代硫酸钠注射液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l:12.5g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3类
上市许可持有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 1号
生产企业:江苏悦兴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企业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环路 29 号
证书编号:2025S02803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255403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
证书。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及生产工艺照所附执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方可生产销售。
二、药品的其他情况
本品适应症为:主要用于氰化物中毒,也可用于砷、汞、铅、铋、碘等中毒。硫代硫酸钠被认为是硫氰酸酶(Rhodanese)催化
的反应中的硫供体,从而增强氰化物的内源性解毒作用。
原硏 Hope Pharmaceuticals的硫代硫酸钠注射液未在国内上市。经查询国家药监局网站,除公司外,目前有四川汇宇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津药和平(天津)制药有限公司、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获批
。
三、对公司的影响
硫代硫酸钠注射液的获批丰富了公司产品线,提升了自身的竞争能力,本次获批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同时该产品的原料药由公
司配套生产,未来生产过程中有望控制成本,该产品的获批对公司未来业绩的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获得批件后,产品销售易受到行业政策变动、招标采购、市场环境变
化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9/6e9656f9-732d-455f-aa8e-a28ac1aa4d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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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海辰药业(30058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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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
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
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
包括:
(一)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关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
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
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
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与
年审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
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e58e6142-2d08-47d9-bbc6-699b16f702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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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海辰药业(30058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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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董事;
(三)外部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原则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
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内部董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
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年薪、绩效年薪、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础年薪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以其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年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发放。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
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六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年薪发放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
在会计年度结束以后,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定以后提出发放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者未完成经
营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职务等处罚。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及津贴: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或者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过程当中,如发现其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不实,可对相关人员的
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限期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3/e0b181f4-ea6a-4823-8250-4dab5adb44f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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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6:34│海辰药业(300584):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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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推动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
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
受赠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
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
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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