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85 奥联电子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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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6 │奥联电子(30058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奥联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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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6 │奥联电子(30058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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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7:22 │奥联电子(300585):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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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奥联电子(30058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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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奥联电子(30058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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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奥联电子(300585):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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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奥联电子(30058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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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 │奥联电子(30058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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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8:52 │奥联电子(30058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奥联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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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8:52 │奥联电子(300585):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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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6│奥联电子(30058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奥联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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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
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
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15:00 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光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2,599,411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7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911,
1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4%。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688,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c9c2da23-6a85-49fc-acbb-90ebb15583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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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56│奥联电子(30058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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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
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光水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171,111,111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62 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2,599,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73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共 1 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1,911,1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3377%。
8、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495,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9%;反对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3%;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613%;反对65,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7%;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7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刘颖颖律师和周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4/9bd5b905-72ac-4605-a15d-0b3f583912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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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7:22│奥联电子(300585):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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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奥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国际”)和南京奥联汽车电子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联技术”),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宜。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
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其中,奥联技术的注销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8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
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近日,公司收到江宁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320101150903)登字[2024]第 11010198 号),对奥联国际提
交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予以登记。至此,奥联国际的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次注销完成后,奥联国际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0a229187-86df-42b7-abc1-a310cd6f28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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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奥联电子(30058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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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4cfeabbf-78c1-4d9f-be32-0be0493fc0f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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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奥联电子(30058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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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14 日以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4 年 11 月 14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4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7 日(星期四)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
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
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由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于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
件一)、委托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并附身份
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真或信函须在 2024 年 11 月 8 日 17:00 前传真或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
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邮寄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211100
2、现场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8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00)
3、现场登记地点: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姜红
联系电话:025-52102633
联系传真:025-52102616(传真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时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7002d477-c481-4ddd-ac29-6319bc0e5a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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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奥联电子(300585):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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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739a8d10-6152-40ba-9ad1-deb355d6dd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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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奥联电子(30058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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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367fe495-60c0-4da1-a04c-171057efcb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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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0:00│奥联电子(30058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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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联电子(300585):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8/e59eb401-2169-4536-bd09-e660bd40d9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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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18:52│奥联电子(300585):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奥联电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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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
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德邦路 1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光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
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3,360,311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31.18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1,911,11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377%。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1,449,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46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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