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89 江龙船艇 更新日期:2025-08-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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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0 │江龙船艇(300589):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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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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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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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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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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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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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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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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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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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 │江龙船艇(30058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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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10│江龙船艇(300589):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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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 21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中山总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
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肖丹女士。本次
会议的会议通知于 2025年 8月 1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丹女士主持,经出席会议监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于 2025年 8月 22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
w.cninfo.com.cn)。
表决情况:表决票 3票;赞成 3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表决结果:通过。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7e0c72f0-2293-4f6f-9174-233653ce46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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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江龙船艇(30058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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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定于2025年9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会
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年9月8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8日 9:1
5-9:25, 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
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一楼6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
数:(3)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0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7.00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 年 8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并将根
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5:00-17:30;
2、登记地点: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 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 6楼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
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
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参会股东登
记表(附件一)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进行登记。出席人员应当携
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请发至:0
760-87953500-808,传真在 2025 年 9月 1日 17:30 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 1号江龙船艇科技
园研发楼 6楼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邮编 528462(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来信请确保在 2025 年 9 月 1日 17:30
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股东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月琴
联系电话:0760-87926618
联系传真:0760-87953500-808
联系邮箱:dshbgs@jianglon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股东会”)
联系地址:中山市神湾镇桂竹路 1号江龙船艇科技园研发楼 6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528462
6、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
.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0da184ff-525c-4f71-9548-57f5054317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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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江龙船艇(300589):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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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
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专门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五条 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电子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
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八条 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第(一)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专门会议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会议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
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五条 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19de9264-d40f-48ea-b39c-5318248df7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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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江龙船艇(300589):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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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
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对冲、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
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中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下属子公司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行为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的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
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
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财务部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财务部按照每年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制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确定全年的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可在十二个月内滚动使用。??(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第十五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
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审计稽核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
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2、财务部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
经批准后实施;
3、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4、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
5、审计稽核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6、公司出口销售业务部门、采购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外汇收支相关的基础业务信
息和资料。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
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审计稽核部负责人及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保证按照已获批准的应对方案要求实施具体
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稽核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
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
,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5b568a42-cfe4-48bf-80bd-ba678a2a5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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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9:09│江龙船艇(30058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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