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92 华凯易佰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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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48 │华凯易佰(30059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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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48 │华凯易佰(30059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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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36 │华凯易佰(30059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创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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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36 │华凯易佰(30059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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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6 │华凯易佰(30059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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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6 │华凯易佰(30059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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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5 │华凯易佰(300592):关于增加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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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5 │华凯易佰(300592):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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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4 │华凯易佰(300592):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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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7:06 │华凯易佰(300592):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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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48│华凯易佰(30059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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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
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发 布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zse.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周三)下午 14:
30 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号楷林国际 A 座 1610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12月 1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 2024年 12月 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数 229,102,32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900%。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79 人,代表股份数2,300,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2%。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 194名,代表股份数 231,402,559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582%。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 182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 23,312,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758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监票人参加计
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
监票人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由监票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1,125,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802%;反对 25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106%;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035,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8109%;反对 255,8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74%;弃权 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1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3db261ec-2b31-4a1c-977f-e1ae48ae26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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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48│华凯易佰(300592):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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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简介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2月 11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1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2月 11日 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范金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股权登记日:2024年 12月 5日(星期四)
6、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楷林国际 A座 1610 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4人,代表股份 231,402,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5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29,102,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人,代表股份 2,300,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2 人,代表股份 23,312,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1,012,2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9人,代表股份 2,300,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独立董事钟水东先生、监事会主席耿立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管军
铃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履行请假程序。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125,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02%;反对 255,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106%;弃权2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3,035,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09%;反对 255,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74%;弃权 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1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熊林律师、李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1/b62ccf96-61e9-48dc-a682-640eb6aa02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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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36│华凯易佰(30059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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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30059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创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0a1c1368-548c-44d6-a1ec-af0b588f5a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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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20:36│华凯易佰(300592):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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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阳易创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泗阳易创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创佳”)于 2024年 12 月 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910,2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189%。本次权益变动后,易创佳持有公司股份20,242,19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999%。本次权益变动后,易创佳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易创佳出具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的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后,易创佳持有公司股份 20,242,1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4.9999%。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泗阳易创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 411.9657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982MA31X4GR7K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18 日
注册地址 泗阳县王集镇和谐大道 88 号 402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
品牌管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
2、本次权益变动减持股份情况
交易时间 减持方式 股份来源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减持价格区
间(元/股)
2024-12-2 大宗交易 公司 2021 年发行 2,910,287 0.7189% 15.99
股份购买资产时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份及因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而相应增加
的股份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3,152,480 5.7188% 20,242,193 4.999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3,152,480 5.7188% 20,242,193 4.9999%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4、减持情况的相关说明
易创佳本次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 2021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及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不涉及减持预披露、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易创佳所持公司股份已于 2024 年 7 月 2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不存在任何权利受限,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冻结等。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易创佳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并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4、本公告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可能存在尾数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三、备查文件
1、易创佳出具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 5%以下的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2、易创佳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e97bd29e-084e-4527-a66f-b59e58fbbc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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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6│华凯易佰(30059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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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 年 11 月 20 日以书面确认、微信及电话等
方式通知至各位监事,会议于 2024年 11 月 25 日以通讯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耿立鹏先生召集并主持
,会议应出席监事人数 3 人,实际出席监事人数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子公司广东华凯易佰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母、子公司之间互相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资产抵押、质押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
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3)。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深圳市华易鑫达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深圳市华易鑫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鑫达”)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44%的股权,周新华先生持有其 56%的
股权。公司为集中优势力量发展核心业务,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拟转让公司持有的华易鑫达 44%的股权,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华易
鑫达股权转让给周子兰女士,交易价格为 35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18e99c78-49ac-414f-82d7-90311b9a9e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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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6│华凯易佰(30059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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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300592):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5/f49b41da-6d83-4862-a0c0-88f077e07e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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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15│华凯易佰(300592):关于增加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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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凯易佰”或“公司”)于 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子公司 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4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90,55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和子公司2024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
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公司于 2024年 5月 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6月 28 日召开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向建设银行长沙河西
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广东省中山市翠亨新区开展华南总部项目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华凯易佰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东华凯”)对项目资金的需求量有所增加,广东华凯拟增加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增加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专
项贷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授信业务,利率以银行通知为准。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
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综合授信基本情况概述
1、根据公司华南总部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广东华凯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亿元。
2、授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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