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597 吉大通信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关于完成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投资者纠纷解决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
├─────────┼──────────────────────────────────────────────┤
│2025-07-18 18:44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
─────────┬────────────────────────────────────────────────
2025-07-18 18:44│吉大通信(300597):关于完成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2025
年 7月 14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
.cn。
2025年 7月 18 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新《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
1.名称: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39903238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 9幢 701室
5.法定代表人:周伟
6.注册资本: 贰亿柒仟贰佰伍拾柒万零叁拾元整
7.成立日期: 1985年 4月 10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电子产品销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智能农业管理;云计算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对外承包工程;通讯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国内
贸易代理;互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光纤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
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计算器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
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卫星通信服务;卫星
导航服务;人工智能双创服务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人工
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
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
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卫星遥感
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量子计算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认证咨询;工程和技术研究和实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咨询策划服务;计算机软硬
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仪器仪表销售;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
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
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劳务分包;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对外劳务合作;职业中介活动;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128d7234-6fbb-4e07-9c90-1035d11b6602.PDF
─────────┬────────────────────────────────────────────────
2025-07-18 18:44│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1cb08e9f-e837-44bb-b568-dc34efb6ea67.PDF
─────────┬────────────────────────────────────────────────
2025-07-18 18:44│吉大通信(30059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吉大通信(300597):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255f2c31-36d4-4c2f-bf57-b6674bf35760.PDF
─────────┬────────────────────────────────────────────────
2025-07-18 18:44│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下称“成员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董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资产处置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公司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五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
交易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
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
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
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的审议权限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股东会的审议权限标准,但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
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资产处置未达到第九条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评估,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资产处置对公司盈利情况的影响。
第十五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长批准的资产处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进
行报告。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并
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成员企业进行资产处置应先经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实施
。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资产处置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超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87638baf-6ed1-4a91-a76f-d411bd5053be.PDF
─────────┬────────────────────────────────────────────────
2025-07-18 18:44│吉大通信(300597):吉大通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权投资(含设立控股或参股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收购资产经营项目等经营性投资);
(二) 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
生产品投资等);
(三) 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以及成员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策略;
(三) 投资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四) 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五) 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六) 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六) 出资 5000 万元以上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第八条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以投资为主业的成员企业,以注册资本金为限从事对外投资活动。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批准程序如下:
提出对外投资事项的相关部门或成员企业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分析与评估,将项目投资建议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由该部门组
织进行可行性分析;认为项目可行的,应根据项目规模及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分别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对外投资事项在召开董事会之前,应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限制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
生产品投资。该等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审批,不得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未按本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的,任何人不得对外签署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第十四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投资过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成员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其投资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调研,建立相应的投资档案,并及时将投资
项目的进展和经营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
第十六条 当投资项目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或其他投资风险时,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应对措
施。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
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对外投资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投资的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等,并于第二年的一季度
且年度股东会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新组建的对外投资项目中,涉及公司及成员企业权益重大变动等事项,公司、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或董事应及时向
公司和成员企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
议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
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
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中关于披
露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
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中有关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的规定。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