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00 ST瑞科 更新日期:2025-06-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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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瑞科(300600):国瑞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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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瑞科(30060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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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瑞科(300600):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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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瑞科(300600):关于国瑞科技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回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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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瑞科(300600):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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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ST瑞科(300600):关于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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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43 │ST瑞科(300600):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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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42 │ST瑞科(300600):关于公司审计部负责人辞职及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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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41 │ST瑞科(300600):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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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40 │ST瑞科(300600):第五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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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瑞科(300600):国瑞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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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行政楼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4 日,贵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
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 号(行政楼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葛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
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 名,所持股份数为 158,792,188 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 53.967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30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2,242,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7622%。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
决的股东共计 13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61,034,96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4.730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 131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243
,06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7623%。因股东龚瑞良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贵公司 9,369,098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故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665,866股。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0,722,3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9%;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36%;弃权 12,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9,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7.9375%;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1.4879%;弃权 12,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5746%。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0,719,7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36%;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6,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7.8216%;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1.4879%;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690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报告>及<2024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719,7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36%;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6,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7.8216%;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1.4879%;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6905%。
4、审议通过《2024 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50,720,06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4%;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36%;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7,2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7.8345%;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1.4879%;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6776%。
5、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611,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1%;反对 1,03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849%;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9,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3.0107%;反对 1,038,8
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6.3117%;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6776%。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719,7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136%;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96,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7.8216%;反对 93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1.4879%;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690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0,611,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1%;反对 1,03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849%;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9,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53.0107%;反对 1,038,8
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46.3117%;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
的 0.6776%。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971ca3cf-505e-4487-a4fa-2061c4c90f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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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瑞科(30060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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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高新技术产业园青岛路 2号(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葛颖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所持股份数为 158,792,18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3.9679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0 名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242,77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7622 %。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33名,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61,034,964 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54.7301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的股
东 131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2,243,06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7623 %。因股东龚瑞
良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贵公司 9,369,098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有表
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1,665,866 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722,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9% ;反对 9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6% ;弃权 1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85%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9,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375% ;反对 9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9% ;弃权12,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6%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719,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 ;反对 9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6% ;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16% ;反对 9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9% ;弃权15,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5%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719,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 ;反对 9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6% ;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16% ;反对 93
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9% ;弃权 15,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4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720,0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4% ;反对 9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6%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1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7,2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345% ;反对 9
3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9% ;弃权 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76%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61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1% ;反对 1,0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9%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9,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107% ;反对
1,0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17% ;弃权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6%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719,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2% ;反对 930,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6% ;弃权 15,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10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9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216% ;反对 93
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879% ;弃权 15,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5%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611,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1% ;反对 1,0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9% ;弃权 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9,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107% ;反对
1,0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17% ;弃权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6% 。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9ed67cd5-4c45-49a7-8073-e79723bd9ef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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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瑞科(300600):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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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科(300600):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d074ca35-7681-4047-adcc-a37a48277f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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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瑞科(300600):关于国瑞科技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回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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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科(300600):关于国瑞科技2024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回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30/f95a9bc6-53a7-4478-a4a0-0c1d1384ee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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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ST瑞科(300600):关于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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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停牌一天,于 2025 年 6 月 3日开市起
复牌。
2.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6 月 3 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ST 瑞科”变更为“国瑞科技”,证券代码仍为“300
600”,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一、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股票停复牌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股
2.股票简称:由“ST 瑞科”变更为“国瑞科技”
3.证券代码:300600
4.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5 年 6 月 3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5 月30 日停牌一天,2025 年 6月 3 日开市起复牌。
6.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 20%。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2 号),载明:公司参与的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
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披露的 2020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条第(七)款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4 年修订)》中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第六条,公司股票在 2024 年 5月 21 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
简称由“国瑞科技”变更为“ST 瑞科”。
三、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逐项排查,不存在 9.4 条所列示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和第
十章所列示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同时也符合
9.11条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1.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的议案》。公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公司 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年审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
核报告》。
2.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
公司于 2024年 5月 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2号),已满十二个月。
3.公司已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事项产生投资者诉讼,截至目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的案件共计 5 件,涉案金额82,506.32 元
,其中 2 件已撤诉,涉及金额 20,000.00 元。因大部分投资者尚未对公司提起诉讼或诉讼案件尚未完成立案程序,公司聘请专业机
构-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做出了合理估计,并出具《虚假陈述赔偿金额敞
口预估报告书》,预估损失赔偿金额 776.11万元,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要求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投资者诉讼案件赔偿金额后续以实际判决金额为准,具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核准情况
公司关于撤销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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