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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3(立昂技术)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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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03 立昂技术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5-13 18:22 │立昂技术(30060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13 18:22 │立昂技术(30060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6-05-11 18:12 │立昂技术(300603):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 │2026-05-06 19:50 │立昂技术(300603):中信建投关于立昂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 │2026-05-06 19:50 │立昂技术(300603):中信建投关于立昂技术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 │2026-05-06 19:50 │立昂技术(300603):中信建投关于立昂技术2025年年度跟踪报告 │ ├─────────┼──────────────────────────────────────────────┤ │2026-05-06 19:50 │立昂技术(300603):中信建投关于对立昂技术持续督导的培训报告 │ ├─────────┼──────────────────────────────────────────────┤ │2026-04-27 19:41 │立昂技术(300603):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27 19:39 │立昂技术(300603):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27 19:39 │立昂技术(300603):立昂技术章程(2026年4月修订) │ └─────────┴──────────────────────────────────────────────┘ ─────────┬──────────────────────────────────────────────── 2026-05-13 18:22│立昂技术(30060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月 28 日在《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4)。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5月 13 日上午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至 2026 年 5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 518 号立昂技术 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子璇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5 人,代表股份 122,357,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3,246,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5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0 人,代表股份 29,111,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9 人,代表股份 3,202,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9 人,代表股份 3,202,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57%。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290,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80%;反对 8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7254%;弃权 17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35,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810%;反对 8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169%;弃权 17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6021%。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云栋、付立新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c6ad104e-a8d0-4d73-870d-17217b4777a3.PDF ─────────┬──────────────────────────────────────────────── 2026-05-13 18:22│立昂技术(30060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立昂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 子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75人,代表股份122,357,16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的26.582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1,290,1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1280%;反对88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254%;弃权17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6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3/b56e2af9-a614-4950-b3ea-dd3917e3fe83.PDF ─────────┬──────────────────────────────────────────────── 2026-05-11 18:12│立昂技术(300603):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 年 4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 25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 2026 年 5月 14 日(星期四)15:30-16:30 在“价值在线”(www.ir-o nline.cn)举办公司 20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业绩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月 14 日(星期四)15:30-16:3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公司出席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周路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何莹女士,独立董事胡本源先 生,证券事务代表朱沛如女士。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 者 可 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15:30-16:30 通 过 网 址https://eseb.cn/1xXhDdfdi6s 或使用微信扫 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 征集问题,投资者可于 2026 年 5月 14 日(星期四)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 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77eb136f-53d9-4e27-b773-690de0dd4aa4.PDF ─────────┬──────────────────────────────────────────────── 2026-05-06 19:50│立昂技术(300603):中信建投关于立昂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昂技术” 或“公司”)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年 12月 31 日,上述事项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现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号院 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层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宋华杨、张涛 项目联系人 宋华杨 联系电话 028-68850835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03.SZ 注册资本 46,479.8231 万元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 5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燕山街 51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刚 实际控制人 王刚 联系人 周路 联系电话 0991-370833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年 2月 17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 3月 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3年年度报告于 2024年 4月 25日披露; 2024年年度报告于 2025年 4月 26日披露; 2025年年度报告于 2026年 4月 23 日披露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在尽职推荐阶段,中信建投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对立昂技术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 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证券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对涉及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 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建设延期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募投项目建设延期,具体情况如下:2024 年 1月 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 项目“立昂云数据(成都简阳)一号基地一期建设项目(Ⅰ期)”的建设周期由 12个月延长至 18个月。 2024年 8月 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投资 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立昂云数据(成都简阳)一号基地一期建设项目(Ⅰ期)”的建设周 期由 18个月延长至 24个月。 2025年 2月 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 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立昂云数据(成都简阳)一号基地一期建设项目(Ⅰ期)”的建设周期由 24 个月延长至 36个月。 公司前述对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亦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业绩波动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主要受到应收账款回款不及预期计 提坏账准备增加,数据中心逐步投入运营折旧摊销等增加,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影响。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 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本机构已督 促公司积极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 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 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 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 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募集说明书 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立昂技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a950b24b-8cb7-4429-b8bf-e64313171931.PDF ─────────┬──────────────────────────────────────────────── 2026-05-06 19:50│立昂技术(300603):中信建投关于立昂技术2025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立昂技术(3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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