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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07(拓斯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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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07 拓斯达 更新日期:2025-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4-11 15:42 │拓斯达(30060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5-03-18 18:16 │拓斯达(300607):拓斯达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5-03-18 18:16 │拓斯达(300607):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 │2025-03-10 16:32 │拓斯达(30060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3-05 18:16 │拓斯达(30060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 │2025-02-24 17:32 │拓斯达(300607):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 │2025-02-20 19:02 │拓斯达(300607):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 │2025-02-20 19:01 │拓斯达(300607):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决议 │ ├─────────┼──────────────────────────────────────────────┤ │2025-02-20 19:01 │拓斯达(300607):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 │2025-02-20 19:00 │拓斯达(300607):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 │ └─────────┴──────────────────────────────────────────────┘ ─────────┬──────────────────────────────────────────────── 2025-04-11 15:42│拓斯达(30060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特别提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汇编 2024》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4年 3月,财政部会计司编写发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其中明确了企业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 ,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 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24年 12月 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 (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 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公司自 2024年 1月 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由于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 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要求执行。 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11/9a1197d8-717a-43b1-a106-e53f82bda4db.PDF ─────────┬──────────────────────────────────────────────── 2025-03-18 18:16│拓斯达(300607):拓斯达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 ·Ningbo ·Fuzhou·Xi`an·Nanjing·N anning·Jinan·Chongqing苏州·长沙 ·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 拉孜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 ·Guiyang·Wulumu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 ·Dalian·Yinchuan·Lhatse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Hong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 y·Stockholm·New York·Malaysia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层 邮编:51803424、31、41、42F, S 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 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 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4715/FY/2025-164致: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斯达)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 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 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3月 18日 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周二)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 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6,068,7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8173%;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5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5,498,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52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432,95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61%;反对 1,986,283 股;弃权 147,926 股; 该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277,3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54%;反对 2,091,763 股;弃权 198,026 股; 该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0,374,71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0%;反对 963,820 股;弃权 228,632 股;该 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115,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10%;反对 2,212,063 股;弃权 239,632 股; 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本签字盖章页仅用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何俊辉 律师 _______________ 符海涛 律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7a9067fa-9185-45a1-93bd-3f572b601730.PDF ─────────┬──────────────────────────────────────────────── 2025-03-18 18:16│拓斯达(300607):关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董事会 (三)主持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七)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3月 18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3 月 18 日 09:15-09:25,0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3月 18日 9:15至 2025年 3月 18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八)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61 人,代表股份 171,567,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66,068,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358 人,代表股份 5,498,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9 人,代表股份 8,793,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 4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3,295,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1,358 人,代表股份 5,498,4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关于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432,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61%;反对 1,986,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77%;弃权 147,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59,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311%;反对 1,986,28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68%;弃权147,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277,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54%;反对 2,091,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2%;弃权 198,0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504,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619%;反对 2,091,76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863%;弃权198,0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18%。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374,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0%;反对 963,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8%;弃权 228,6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601,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402%;反对 963,8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600%;弃权228,6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9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15,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10%;反对 2,212,063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93%;弃权 239,6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2,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208%;反对 2,212,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42%;弃权239,63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5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何俊辉、符海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8/a831c136-1bd7-42fe-be5f-5356187d8637.PDF ─────────┬──────────────────────────────────────────────── 2025-03-10 16:32│拓斯达(30060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一、基本情况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 6月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为了顺利推进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设备及注 塑和 CNC 机床设备增资扩产项目(以下简称“增资扩产项目”)规划及建设等事项以及缓解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压力,同意公司在 不超过人民币138,000.00 万元额度内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年(最终的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以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公司拟提供名下相对应项目土地(增资扩产项目首宗用地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土地使用权证:粤(2021)东莞不动产权第 0117267 号,第二宗用地尚未招拍挂)及项目后续建设形成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设定最高额抵押。具体担保事宜以签署的融资文 件为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 年 6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提供抵押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51)。 2022年 7月,公司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系统竞得了增资扩产项目第二宗供地约 123.73 亩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该用地编号为 2022WT020;并与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署了《东莞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结果确认书》。其后,公司与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完成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述事项完成后,2022年 9月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为公司下发了增资 扩产项目第二宗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权利凭证号码:粤(2022)东莞不动产权第 0192758 号。具体情况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暨公司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 。 2022年 6月,公司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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