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07 拓斯达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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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32 │拓斯达(300607):关于全资孙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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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20:20 │拓斯达(300607):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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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26 │拓斯达(300607):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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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6 │拓斯达(300607):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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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6 │拓斯达(30060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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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拓斯达(300607):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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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拓斯达(300607):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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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拓斯达(300607):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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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拓斯达(300607):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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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0 │拓斯达(300607):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杨联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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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6:32│拓斯达(300607):关于全资孙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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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4 月 1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孙公司减资的议案》。为了进一步显著缩减智能能源及环境管理系统业务规模,综合考
虑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当前市场环境,同意全资孙公司江苏拓斯达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减少 5,786 万元人民币。减
资完成后,智能环境科技的注册资本将从 10,000 万元人民币减少至 4,214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全资孙公司江苏拓斯达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苏
州市吴中区数据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拓斯达智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26E90R81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葭路 199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丰义
注册资本:4214万元
成立日期:2021年 6月 30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
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安全系统
监控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7/dc4803b3-f6dc-4dbc-b489-a8555c4bf6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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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20:20│拓斯达(300607):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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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5 月 29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2025 年 6 月 20 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3304451G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环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吴丰礼
注册资本:人民币肆亿柒仟陆佰玖拾柒万贰仟肆佰壹拾贰元
成立日期:2007年 6月 1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工业机器人、机械手等智能装备、五金模具机械、自动化设备及自动供料、混合计量、除湿干燥、粉碎回收等塑胶机
械设备、制冷设备等的研发、设计、产销;自动化控制系统软、硬件开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快速成型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打印设备、打印设备耗材等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从事机电安装工程,空气净化工程,管道工程,
容器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咨询。从事无尘,无菌净化系统、设备及周边机电、仪控产品的生产组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1/1e43982a-01bd-42dd-9bb3-1537044945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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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6:26│拓斯达(300607):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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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6月 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王志成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王志
成先生将与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志成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成员数量为 9名,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分之一。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6/199d40e5-9509-47cd-9f1f-42f5fa72dc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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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6│拓斯达(300607):关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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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董事会
(三)主持人:董事长吴丰礼先生
(四)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七)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6月 2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09:15-09:25,0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6月 20日 9:15至 2025年 6月 20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八)出席和列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61 人,代表股份 151,423,4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7,911,8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58
人,代表股份3,511,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59人,代表股份 6,707,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
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95,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658 人,代表股份 3,511,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6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关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35,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9%;反对 404,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3%;弃权 8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19,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278%;反对 404,7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48%;弃权 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特别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916,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3%;反对 40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2%;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200,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30%;反对 409,16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04%;弃权 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6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579,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22%;反对 1,763,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6%;弃权 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3,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066%;反对 1,763,52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932%;弃权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0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578,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8%;反对 1,764,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0%;弃权 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2,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977%;反对 1,764,02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006%;弃权8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7%。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585,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63%;反对 1,762,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0%;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69,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90%;反对 1,762,62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798%;弃权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1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573,9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86%;反对 1,765,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6%;弃权 8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57,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261%;反对 1,765,02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156%;弃权8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何俊辉、叶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
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505c4e6c-d412-4b35-b45c-6e90d4b38c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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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36│拓斯达(30060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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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4715/FY/2025-728致: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斯达)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
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
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周五)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创新路 2 号广东拓斯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
员对于本次股东大会作了工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签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
权委托证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47,911,8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0106%;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58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3,511,5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362%。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补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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