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08 思特奇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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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0:06 │思特奇(3006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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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0:04 │思特奇(3006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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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32 │思特奇(300608):关于提前归还部分募集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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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50 │思特奇(300608):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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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50 │思特奇(300608):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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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50 │思特奇(300608):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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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9 │思特奇(3006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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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9 │思特奇(30060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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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8 │思特奇(300608):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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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7 │思特奇(300608):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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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0:06│思特奇(3006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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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89 号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
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
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
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程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
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3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飞舟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表、股东账户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
股份 148,306,628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09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69 人,代表股份 1,572,167 股,占公司扣除回购专用账户后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7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提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9,358,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1%;反对 479,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198%;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83,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256%;反对 479,26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580%;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61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018,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7136%;反对 726,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46%;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2%;回避 85,093,15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6.77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836,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3850%;反对 726,26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986%;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6164%。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81,5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701%;反对 520,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71%;弃权 9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1%;回避 58,182,40
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1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88,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6884%;反对 520,26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89%;弃权 9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326%。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1,083,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0.7716%;反对 557,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7%;弃权 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回避 58,182,405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819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990,5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218%;反对 557,16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78%;弃权 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405%。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3344e48a-6f1b-44b8-af60-bcab14957b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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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20:04│思特奇(3006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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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300608):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3/d1485d1c-fefa-4057-a9e0-1af5ee17df4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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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32│思特奇(300608):关于提前归还部分募集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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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2025年8月13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9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该事项通知了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提前归还部
分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2025年11月4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该事项通知了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的金额为22,600万元,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cca6310d-9bca-4155-b54d-4d85e9b3c4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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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50│思特奇(300608):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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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或“公司”)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思
特奇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411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5,492,374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每股发行价格 8.03 元,募集资金总额 606,203,763
.2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10,069,309.4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134,453.79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1
2 月 14日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134,453.79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PaaS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 12,236.65 8,650.74
2 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39,697.22 28,601.20
3 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 845.33 458.37
4 新兴产业业态项目 11,065.12 8,341.99
5 补充流动资金 13,561.15 13,561.15
合计 77,405.47 59,613.45
注: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召
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与实施地点的议案》,变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终止投入“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新增“新兴产业业态项目”;对“PaaS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的项目投资总
额、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对“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的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同
时增加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
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
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1、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
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2、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
费用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账户操作中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
付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
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部建立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自有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详细记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
、金额、账户等信息。
3、公司财务部定期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费用的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上述置换事项在
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4、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
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月 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
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财信证券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e64db708-1dfe-4867-9c5d-2078b18184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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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50│思特奇(300608):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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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300608):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76547800-049e-41af-bb33-e2228f813d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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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50│思特奇(300608):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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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300608):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29e0f088-716a-4c7f-be3a-a02b0f4726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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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9│思特奇(300608):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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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300608):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8/8952620b-77aa-4d5b-90bb-ea91b5de62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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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49│思特奇(30060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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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
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0.5万元/月(内部董事,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公司内任职,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二)公司外部非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1万元/月(外部董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在公司内任职,经股东会
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
(三)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1.5万元/月。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方法方式参照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制度。第十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
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年
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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