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09 汇纳科技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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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公司章程(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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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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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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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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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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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双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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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南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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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庆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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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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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 │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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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公司章程(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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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公司章程(2026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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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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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瑶)。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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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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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外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外部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协议规定。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第九
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任董事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
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
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履职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他
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
品等的移交;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
作过渡。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仍应当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3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
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
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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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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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
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五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金额由股东会确定,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基本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三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
放。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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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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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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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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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双舟)。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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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南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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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南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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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庆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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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庆茂)。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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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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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向屹)。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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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7│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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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永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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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21:34│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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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21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 日 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 21日 9:15至 15:00的任
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表决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
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15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5月 15日下午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川和路 55弄(张江人工智能岛)6号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
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公司 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4)人
9.01 选举江泽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9.02 选举郝为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9.03 选举苏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9.04 选举符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00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3)人
10.01 选举李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02 选举刘双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提案 √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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