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12 宣亚国际 更新日期:2025-08-0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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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5:42 │宣亚国际(300612):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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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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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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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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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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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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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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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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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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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 │宣亚国际(300612):《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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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5:42│宣亚国际(300612):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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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
券”)《关于更换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中德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指定管仁昊先生和王炜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持续督
导期至 2026年 12月 31日。现由于中德证券原保荐代表人工作变动,不能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德证券现授权祁宏伟先生和任睿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接替管仁昊先生和王炜先生担
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责任。
本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祁宏伟先生、任睿先生。公司董事会对管仁昊先生、王炜先生在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期
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31/0106312a-f446-4420-899b-d8b69bdc2e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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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宣亚国际(30061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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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
定于 2025年 8月 4日(星期一)14:30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就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集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8月 4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8 月 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4 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
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30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7月30日,截至2025年7月30日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 12号 41幢平房 101 室公司 1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提案具体如下: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提案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提案 1、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 1、3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参会登记时间:2025 年 8月 1日(星期五)9:30-12:30,13:30-17:30
2、现场参会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 12号 41幢平房 101 室公司 1层会议室
3、现场参会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进行
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5)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或传真须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17:30 前送达
至公司证券部(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 12 号 41 幢平房 101 室宣亚国际证券部收(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邮政编码:100024
4、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如果提供复印件的,法人股东须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股东须签字
)并于会前半小时到场办理登记手续。
5、其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现场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帅姗姗
电话:010-8509 5771
传真:010-8509 5795
邮箱:stock@shunyagroup.com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9/7005e7d6-b8f7-4611-a95f-ea9b9bea8f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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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宣亚国际(3006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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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和推荐公司董事、首席执
行官(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予以记录。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
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9/3f94f89f-0f18-4530-bd0b-efde29a950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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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宣亚国际(30061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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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
略委员会”或“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
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
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议;
(五)调查、分析有关重大战略实施情况,提出改进、调整意见;
(六)研究公司各职能部门提出的长远规划和重大项目等,为董事会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予以记录。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
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9/fb27418e-5415-4f78-8851-fe83dcb64b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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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39│宣亚国际(30061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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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
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结合《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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