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17 安靠智电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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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4 │安靠智电(30061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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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4 │安靠智电(30061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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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4 │安靠智电(300617):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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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2 │安靠智电(300617):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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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安靠智电(300617):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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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16:51 │安靠智电(300617):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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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6:06 │安靠智电(300617):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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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34 │安靠智电(300617):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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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34 │安靠智电(300617):关于举办2025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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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6:32 │安靠智电(30061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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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4│安靠智电(30061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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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凌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 5月 12日(星期二)下午 14:00。(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6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 号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人,代表股份 81,819,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7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2人,代表股份 35,711,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46,107,8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2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10,691,1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10,691,1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18%。
3、除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7,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 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1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9,0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62%;反对 4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2,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6%;反对 4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7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4%;反对 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587,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 2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8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59,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00%;反对 2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0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50,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3%;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063,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1%;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83%;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6,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9%;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4%。
10、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775,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4%;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497%;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46,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9%;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7%;弃权 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郑华菊律师、史淑彦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b99277e9-bda8-4851-9d62-d3d8b509f0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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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4│安靠智电(300617):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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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12日 14:00在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大道 100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晓凌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12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01人,代表股份 81,819,73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76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3%;
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9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二)表决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3%;
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9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三)表决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3%;
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9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四)表决通过了《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 81,777,6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85%;
反对 4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15%;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五)表决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81,772,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26%;
反对 4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574%;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3%;
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9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81,587,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64%;
反对 23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836%;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81,779,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03%;
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9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 46,063,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31%;
反对 4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83%;
弃权 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表决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同意 81,775,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54%;
反对 4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97%;弃权 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9%。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
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2/de37d7fb-5d72-44d1-90c7-cbb14dbc74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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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20:04│安靠智电(300617):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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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概述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2026年 5月 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订<固态变压器(SST)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与苏州星辰瀑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瀑布”或“
乙方”)就委托研发固态变压器(Solid State Transformer,英文简称:SST)签订《关于固态变压器(SST)合作协议》(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合同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该事项不构成关
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合同签订的背景
固态变压器(SST)作为下一代电力变换技术的核心装备,代表了电力系统从传统工频变压器向高频电力电子变换的重要技术演
进方向。SST市场应用场景广泛覆盖 AI数据中心(AIDC)高密度高可靠性供电、新能源发电并网与微电网、电动汽车超快充基础设施
、智能配电网柔性互联、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等。国内外产业动态显示,SST技术产业化进程正在加速,即将进入规模化应用的关键窗
口期。公司看好 SST未来广泛应用前景和市场,本次委托研发 SST及后续产业化(或有)将打通公司在 AIDC整体供电系统中的“重
要一环”,形成“智慧模块化变电站+GIL+SST”的“组合拳”效应,有利于公司后续 AIDC领域的业务开拓。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苏州星辰瀑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南官渡路 12号航空航天产业园 8号厂房 2层南 203室
法定代表人:唐思行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6年 02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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