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18 寒锐钴业 更新日期:2025-04-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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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34 │寒锐钴业(30061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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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7:58 │寒锐钴业(3006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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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6 │寒锐钴业(30061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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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00 │寒锐钴业(300618):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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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00 │寒锐钴业(30061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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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30 │寒锐钴业(300618):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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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7:56 │寒锐钴业(300618):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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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7:37 │寒锐钴业(300618):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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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56 │寒锐钴业(300618):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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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55 │寒锐钴业(300618):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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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6:34│寒锐钴业(30061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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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建坤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持有本公司
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 本次质押 占其 占公 是否为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控股股 数量 所持 司总 限售股 为补 日 日 用途
东或第 (股) 股份 股本 充质
一大股 比例 比例 押
东及其
一致行
动人
梁建坤 是 2,250,000 5.44% 0.73% 否 否 2025 年 2 2026 年 2 国泰君安 个人资
月 21 日 月 20 日 证券股份 金需求
有限公司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梁建坤先生、梁杰先生为父子关系,两人共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目前,梁建坤先生持有云南拓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南拓驰”)100%股权,云南拓驰与梁建坤先生、梁杰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截至公告日,梁建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梁
杰先生、云南拓驰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分别如下:
股东 持股 持股 本次质押 累计质押股 占其所持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数量 比例 前质押股 份数量 股份比例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股) 份数量 (股) 比例 已质 占已 未质 占未
(股) 押股 质押 押股 质押
份限 股份 份限 股份
售和 比例 售和 比例
冻结 冻结
数量 数量
梁建坤 41,328,135 13.40% 17,860,000 20,110,000 48.66% 6.52% 0 0.00 0 0.00
(单独) % %
/21.46%
(合计)
梁杰 49,338,977 16.00% 0 0 0 0.00% 0 0.00 37,004 75.00
% ,233 %
云南拓 3,024,000 0.98% 0 0 0 0.00% 0 0.00 0 0.00
驰 % %
合计 93,691,112 30.39% 17,860,000 20,110,000 21.46% 6.52% 0 0.00 37,004 50.29
(合计) % ,233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况,上述限售股均为高管锁定股。上述数据如有误差,均为四舍五
入的结果。
三、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出现平仓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建坤先生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强制平仓风险,梁建坤先生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其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未来其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
情形的,将严格遵照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4/b34f7be6-2462-44d7-8163-20c4075f1b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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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7:58│寒锐钴业(3006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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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30061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8/e483c8ca-d33f-43cd-81d9-31a5fd70fd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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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26│寒锐钴业(30061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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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300618):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5/4e1a2ccb-264c-4163-98eb-f97a4b196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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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00│寒锐钴业(300618):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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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统称为“会议
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27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梁杰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31人,代表股份97,435,05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01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6,999,6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531%;
反对171,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56%;弃权264,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1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0d118efe-7414-4c44-a31d-470f5cab45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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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00│寒锐钴业(30061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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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锐钴业(300618):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44f5a4f2-2ecd-4471-a8c2-6db2ea17b3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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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6:30│寒锐钴业(300618):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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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注销的回购股份数量为1,292,148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4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09,617,139 股减少至 308,324,991 股。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8日办理完成上述 1,292,148 股回购股份的
注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审批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
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
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8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98)。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 280,000 股,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最高成交价格为 23.52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23.09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508,353.00 元(
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寒锐钴业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8)。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送
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 45.08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44.98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截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292,148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0.42%,最高成交价格为 24.2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22.8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0,318,393.84 元(不含交易费用
)。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方式、回购股份数量、回
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实施期限等,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内容,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7)。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情况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 1,292,148 股回购股份注销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的数量、完成日期、注销期限符合回购股份注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309,617,139 股减少至 308,324,991 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7,004,233 11.95 0 37,004,233 12.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72,612,906 88.05 -1,292,148 271,320,758 88.00
三、股份总数 309,617,139 100.00 -1,292,148 308,324,991 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后续事项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条款,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与备案手续等相关事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9/dc06b2f7-bba6-441f-b446-78abe93dcc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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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17:56│寒锐钴业(300618):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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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2023 年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
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5.08 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送
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 45.08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 44.98 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截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2024 年 2 月 27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首次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 280,000 股,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9%,最高成交价格为 23.52 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23.09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508,353.00 元(
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寒锐钴业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8)。回购实施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于每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公司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292,148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比例为 0.42%,最高成交价格为 24.2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 22.87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30,318,393.84 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方式、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实施期间等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
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股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2024 年 8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261.67 万股,含向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爱青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50,000
股,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陶凯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74,000 股,公司财务总监韩厚坤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99,200
股,公司副总经理杜广荣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81,200 股。
除上述情形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公
告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已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309,617,139 股减少至 308,324,991
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7,004,233 11.95 0 37,004,233 12.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72,612,906 88.05 -1,292,148 271,320,758 88.00
三、股份总数 309,617,139 100.00 -1,292,148 308,324,991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系以 2024 年 12 月 7 日数据初步测算的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本
次注销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已回购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质押等相关权利。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做出安排并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与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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