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20 光库科技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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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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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舆情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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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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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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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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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内部控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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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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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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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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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 │光库科技(30062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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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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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0月 27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0月 27日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 27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0月 20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至 2025年 10月 2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399号 7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更登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其他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选举法定代表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
人的议案》 (2)人
3.01 选举曲志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3.02 选举刘嘉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
2、提案 1.00至提案 3.00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 1.00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提案 1.0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上述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以上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10月 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 10月 21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399号)。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2)自
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附件二)、股东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信函、传真时间为准
),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一)。来信请寄: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399号光库科技证券事务部
,邮编:51908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4、联系方式
电话:0756-3898809 传真:0756-3898080
联系人:梁锡焕 邮箱:christina@fiber-resources.com
5、注意事项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半天,与会人
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1/6959c85c-ef6f-4a91-a420-0087aeafbed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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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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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法律
规定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
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于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
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根据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结合董事会相关决议(如有),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四)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五)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舆情工作组可以向董事会了解相关情况,查询董事会决议及
相关会议资料,若舆情处理方案涉及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平台、论坛、
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
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
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由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
后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立即向本单位报告时,知情人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
大舆情,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三)舆情工作组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
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舆情工作组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
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联合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
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
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
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
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公司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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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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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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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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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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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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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市值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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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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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内部控制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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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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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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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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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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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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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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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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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300620):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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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20:19│光库科技(30062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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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举董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光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2 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 1 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各
候选人在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前提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第
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三)投票方式
1.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
反对票和弃权票;
2.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
人;
3. 股东对某1个或者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 股东对某1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者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者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
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
,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
2. 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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