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23 捷捷微电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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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7:06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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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00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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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00 │捷捷微电(3006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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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6:10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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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9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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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6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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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5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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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5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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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5 │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 │募集资金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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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5 │捷捷微电(30062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 │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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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17:06│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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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179号)同意注册,公司发行面值总额为1,195,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195,000,000.00元,扣除
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5,318,454.4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69,681,545.5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容诚验字[2021]21620015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的情况
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最终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后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含支付该募投项目合同尾款、质保款、保证金等款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披露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鉴于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开立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账户状态
1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 兴业银行 40887010010 功率半导体“车规 已注销
有限公司 启东支行 0081052 级”封测产业化项目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销户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3/0032a431-69a2-49ec-aba8-477df35154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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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00│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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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0/35d23f6c-b137-41dd-a596-1886992f25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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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17:00│捷捷微电(30062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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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SUNHOLD LAW FIRM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桃园路 10 号中央公园广场南区 3206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SHNT-FS-2025-0210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年 2月 10
日(星期一)召开。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浩”)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5年 1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
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
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5年 2月 10日(星期一)下午 14:00在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钱塘江路 3000号 101办公楼 1楼多功能会
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2月 10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2 月 10日 0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经查,本次股
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0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3,345,90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7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2,787,3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019
%。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75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0,558,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80 人,代表股份 38,982,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423,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4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75 人,代表股份 20,558,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0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
果如下:
1.《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392,39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73%;反对 669,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弃权 284,8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27,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08%;反对 669,90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5%;弃权 284,8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7%。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
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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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6:10│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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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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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9│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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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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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6│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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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8b1e15e8-5c9e-4729-8e0c-37e85a3979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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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17:15│捷捷微电(300623):捷捷微电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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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
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
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捷
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
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
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
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六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
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
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规范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地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秘办是市值管理
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
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
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匹配。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
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
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强化主
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增持等方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
,增强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市值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做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审查工作,避免因资本运作不当而导致相关法
律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二节 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
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以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节 权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积极引入长期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引入耐心资本。通过长
期战略投资者的市场影响、管理经验和信息渠道,在获取资金支持的同时,提高公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以建立持续、稳定、科学回报投资者的机制。
第四节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
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三)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投资机构交流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争取价值认同。
第二十条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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