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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24(万兴科技)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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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24 万兴科技 更新日期:2024-03-2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 万兴科技(30062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9e2e8f24-7288-4074-8e4c-4044db97e560.PDF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绩效考核制 度以及激励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及考核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98141412-fdcc-4a84-88fa-c00283d99267.PDF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 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 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 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 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 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将核查情况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 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并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反本制度利用其关联关系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 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严肃处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将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65bd1d7b-b7b4-423f-9920-4ae7caa866d5.PDF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3月) ─────────┴──────────────────────────────────────────────── 第一条 为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 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 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 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风险的信托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 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 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公司投资理财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 实施。 (四)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理财业务发生前,就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标的的名称、投资额度、交易价格 、交易期限等)进行审批,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操作购买。 (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 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根据受托方的形式要求,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财务部门负责 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 现金。 第十一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 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在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损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 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审阅。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只能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四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财务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 目明细账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每一种投资理财产品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 摊销表。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 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及时收回投资并减少损失。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是公司投资理财事项的审计机构,负责对投资理财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门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 ,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内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在具体执行投资理财事项前,应当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内审部门,并对内审部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 行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 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 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 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现金管理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 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22070665-eedc-481a-8828-e84bd1e9fc3f.PDF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 ─────────┴──────────────────────────────────────────────── 万兴科技(30062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90321df6-799c-4e9c-9300-d1eb48d6d242.PDF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 万兴科技(30062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8/da064151-918e-47e5-a1bb-df35ebf49fa8.PDF ─────────┬──────────────────────────────────────────────── 2024-03-28 00:00│万兴科技(30062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 第一条 为规范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本制度所 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 ,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业务,不得干预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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