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32 光莆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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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00:00│光莆股份(300632):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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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2:00开始。
(2)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15: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前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
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 5月 9 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综合楼12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票
100.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0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00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00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6.00 《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00 《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8.00 《关于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
9.00 《关于 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0.00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二)提案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2023年度工作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发布。
(三)特别事项说明
提案 1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除上述所列提案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若有其他需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请于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现场参会登记时间:2024年5月10日(9:00—11:30,14:00—17:00)。异地股东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5月
10日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2、现场参会登记地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
3、现场参会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一),以便登记确认。传真或信件请
于2024年5月10日17: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寄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
00-1812号董事会办公室(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以便登记确认。
4、注意事项:不接受电话登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
联系电话:0592-5625818
传 真:0592-5625818
邮政编码:361101
联系人:张金燕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交通费、食宿等费用自理。
3、临时提案: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前十天提交。
六、备查文件
1、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2/4802bf2a-7623-4d73-8420-20bd9a6b81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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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00:00│光莆股份(30063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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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核,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及相关财务数据,并与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充
分的沟通。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确认 2023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建议公司对 2023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加确认是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2024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需要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公允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交易而对
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同时,我们要求公司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386b9dfd-84e5-472b-86fa-10c1126a17b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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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00:00│光莆股份(30063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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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年 12月修订)》、《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
少于十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2/560f4f4b-4770-47d1-a8b9-5b45382890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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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00:00│光莆股份(30063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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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独立董事能充分进行交
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
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可要求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其参与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前述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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