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47 超频三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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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32 │超频三(30064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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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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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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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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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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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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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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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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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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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超频三(30064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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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6:32│超频三(300647):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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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
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担保,期限为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杜建军先生、刘郁女士同意
为部分子公司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无偿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担保
费率、收取方式等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2025年5月19日分别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
于预计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
近日,公司收到了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发回的《保证合同》,现将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深圳市超频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超频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880万元整/人民币1,000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7、保证期间:自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总余额为27,000万元(共同担保不再重复计算),占公司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7.54%,均为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6,
000万元。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ff6af7f2-bdbc-4015-acca-be39bce82c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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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超频三(300647):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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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300647):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4e711604-510f-4e8f-9eb3-373d9873ac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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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超频三(30064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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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
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指定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
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
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
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
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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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超频三(300647):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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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杜绝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应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
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
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
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
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
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并编制年度和半年
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年审会计师应当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公司依法及时按照要求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
及其他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针对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资金,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且原则上应要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防止
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如确需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范性要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07783785-6ba4-4ee7-a0d3-b5c64d30b2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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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超频三(3006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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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频三(3006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f016ade-f899-45a7-9251-f80b3870bc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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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超频三(30064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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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超频三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负责发展战略研究的负
责人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资本运作或兼并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的重大投资、资本运作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报战略委员会;
(二)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的洽谈;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
组。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
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
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f797a632-1d2c-4ba5-bdd8-5250f62081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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