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50 太龙股份 更新日期:2025-06-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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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02 │太龙股份(300650):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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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6:26 │太龙股份(300650):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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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6:00 │太龙股份(300650):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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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6 │太龙股份(300650):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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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6 │太龙股份(30065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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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9:46 │太龙股份(300650):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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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4 │太龙股份(300650):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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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8:24 │太龙股份(300650):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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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50 │太龙股份(300650):2025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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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7 15:47 │太龙股份(300650):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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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02│太龙股份(300650):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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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16 日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的总股本 218,296,126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6,548,883.7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
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转增金额。公司回购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
与本次权益分派。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保持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18,296,12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0.3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
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6月 19日;
2、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6月 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年 6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6 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980 庄占龙
2 00*****758 黄国荣
3 40*****336 苏芳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 6 月 12日至登记日:2025年 6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庄伟阳、郭婕婷
咨询电话:0596-6783990
传真电话:0596-6783878
七、备查文件
1、《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db0d528f-a887-4027-a885-b20013febd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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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6:26│太龙股份(300650):关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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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了满足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需要,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公司本次拟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20,000万元,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思达科技(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达”)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存款质押担保,并于近日与厦门国际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
于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博思达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509817X1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
5、法定代表人:庄占龙
6、注册资本:21,829.6126万元
7、成立时间:2007年 09月 11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
器件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核查,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 12 月 31日 2025年 03 月 31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41,156.63 148,438.05
负债总额 52,758.26 55,946.39
应收账款 9,997.07 9,537.45
净资产 88,398.37 92,491.66
项目 2024年年度 2025年 1 月-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4,598.45 3,982.90
营业利润 92.43 3,863.69
净利润 476.04 4,073.56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质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保证人(出质人):博思达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3、债务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存款质押担保
5、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6、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延迟履行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如有)、
以及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
7、反担保条款:无。
8、其他重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
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3,167.40万元或等值外币(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 20
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57%。
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事项,且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存单质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9/ef5ceae1-f858-4067-a633-e5d202f2eeb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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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16:00│太龙股份(300650):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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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3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二个锁定期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届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股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及锁定期
截至 2023年 5 月 29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通过非交易过户及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 3,416,06
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成交金额 29,998,892.76 元,成交均价约 8.78 元/股。上述股票按照规定予以锁定,第一个锁定期
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2024 年 5 月 28 日;第二个锁定期为2023年 5月 29日至 2025年 5月 28日。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于 2024年 5月 28日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月 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第二个锁定期已于 2025 年5月 28 日届满,解锁股份数量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总数的 50%,共计 1,708,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8%。
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后的安排
1、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择机出售标的股票,并将本持股计划所持
股票出售所得现金资产及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其他现金资产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个月,自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及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
会议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等。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持有人会议
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后本期计划自行终止。
2、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期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8/57b8ce48-2835-4784-9f81-ba49302d61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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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6│太龙股份(300650):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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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并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为了保障全资子公
司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芯科微”)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供应,促进其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对全芯科
微提供不超过1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
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10(高保
)20250003-11),约定公司为全芯科微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SZ10(融资)20250003)所形成的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公司近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RTL0002233
87),约定公司为全芯科微与北京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A105349)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000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芯科微提供担保的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1WF66
法定代表人 苏芳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7年10月19日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南山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6栋2105室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批发、零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进出
口相关配套业务(涉及国营贸易、配额、许可证及专项管理规定的
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后经营)。
与上市公司存在的 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关联关系
2、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年 12 月 31日 2025年 3 月 31日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8,047.47 10,096.79
负债总额 5,916.04 7,898.10
应收账款 3,982.11 6,061.20
净资产 2,131.43 2,198.69
项目 2024年 1月-12月 2025年 1 月-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1,201.05 3,873.95
营业利润 315.72 11.79
净利润 238.80 10.02
经核查,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全芯科微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 2,000 万元;
(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 2,000 万元;
6、保证担保的范围:
(1)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
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
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
(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务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
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
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仟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
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7、保证期间:
(1)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①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
保债权的确定日。
②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③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
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④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
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
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
行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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