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51 金陵体育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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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16:12│金陵体育(300651):关于参股子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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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参股子公司江苏金动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动感智
能”),其已于 2024 年 10月 23 日取得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
目前金动感智能已无实际业务开展,将其予以注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注销完成后,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财
务状况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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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金陵体育(300651):监事会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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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
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2/552c72b1-99bc-4f21-bea4-2b0d73a8a5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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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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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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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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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 年 10 月 22 日,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以电话方式发出。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人,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
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春荣先生主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上述议案,同意 7名,反对 0名,弃权 0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议案审议通过。
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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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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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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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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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金陵体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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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0:00│金陵体育(30065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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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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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0:00│金陵体育(30065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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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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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5:42│金陵体育(30065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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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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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0:00│金陵体育(300651):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体育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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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体育”)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剑刚先生(以下
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得到增持人如下保证:增持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做出法律判
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主体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总经理李剑刚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剑刚先生,1986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58219860725****。
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
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股份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 2,425.5880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8.84%。李剑刚先生与李春荣先生、施美华女
士及李剑峰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共同持有公司 7,314.0596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1%。
(二)本次增持计划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根据该公告,增持人李剑刚先生拟以自有资金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
。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情况如下:自 2024 年 3 月 8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李剑刚先生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 141 万股,增持金额为 18,352,116.50 元,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计划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
施完成。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交易明细,本次增持完成后,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66.58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4%。李剑刚先生与李春荣
先生、施美华女士及李剑峰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完成后,共同持有公司 7,455.0596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
7.9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4)。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38)。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
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股份达到 1%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上传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完成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增持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
股份;……。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李剑刚先生与其共同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 7,314.0596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6.81%。增持人李
剑刚先生于增持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1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
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
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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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00:00│金陵体育(300651):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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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剑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
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剑刚先生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0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公司 2024年 8 月 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
58),截至 2024 年 8 月 30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1,2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16,961,44
1.50 元,占拟增持金额的 84.81%,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增持金额合计
人民币 18,352,116.50元,占拟增持金额的 91.76%,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剑刚先生的通知,李剑刚先生出具的《持股变动备案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李剑刚先生。
2、增持计划实施前,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255,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持有
公司股份 25,665,8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4%。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 12个月内,李剑刚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 6个月,李剑刚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李剑刚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2,0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
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1,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18,352,116.50元,
占拟增持金额的 91.76%,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 占总股本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 比例(%) (%)
李春荣 2,441.17 18.96 2,441.17 18.96
李剑峰 2,110.1066 16.39 2,110.1066 16.39
施美华 337.1950 2.62 337.1950 2.62
李剑刚 2,425.5880 18.84 2,566.588 19.94
合计持有股份 7,314.0596 56.81 7,455.0596 57.9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53.8845 12.07 2,145.0362 16.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60.1751 44.74 5,310.0234 41.24
注 1:以上数据若出现各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已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
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
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
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持股变动备案表》。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
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04/798763ba-e9ad-49a6-b526-1f884bfc8a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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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17:12│金陵体育(300651):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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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体育(300651):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8-30/a1d9bc3c-f6fe-49ce-8325-93a45de3ce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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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00:00│金陵体育(300651):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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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
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
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内容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
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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