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52 雷迪克 更新日期:2025-10-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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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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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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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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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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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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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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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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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 │雷迪克(300652):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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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6:34 │雷迪克(30065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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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9:54 │雷迪克(300652):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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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雷迪克(3006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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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均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仁荣
4、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 和13:0
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至2025年10月10日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春潮路89号公司会议室。
8、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2 人,代表股份 72,398,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7人,代表股份 71,621,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9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777,2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777,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777,24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2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72,380,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5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 1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042%。
表决结果为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72,38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27%;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170%。
表决结果为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72,38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9%;弃权 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9,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27%;反对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2%;弃权 1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170%。
表决结果为通过。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38be789a-cfab-44e1-b28a-e43dbefd09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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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雷迪克(300652):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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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
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年 9月 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雷迪克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于 2025年 10月 10日 9时 15分至 15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398,52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4.2756%。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80,92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7%;反对 2,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弃权 14,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9,6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
7356%;反对 2,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2%;弃权 14,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042%。
2、审议通过《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80,82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2,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弃权 1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9,5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
7227%;反对 2,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2%;弃权 14,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17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380,82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反对 2,8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弃权 14,9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59,54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
7227%;反对 2,8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2%;弃权 14,900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17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a805a6b2-1aee-469b-96e3-a7009a16e3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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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雷迪克(300652):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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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迪克”)的委
托,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
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5年 9月 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议案。
(二) 2025年 9月 19日至 2025年 9月 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并于 2025年 9月
29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5年 10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 2025年 10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以 2025年 10月 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76名激励对象
授予 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10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 60日内。
(三)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5216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人数及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人数及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等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9bd77830-fab9-4377-9da9-2fb34aefd3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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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雷迪克(300652):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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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30日以电话通讯的
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仁
荣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2025年10月10日,并同意以30.7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88.5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关联董事许玉萍回避表决。
一、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0/cf08022c-df5f-4ef3-af8a-d08d284116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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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9:46│雷迪克(300652):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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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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