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57 弘信电子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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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3 │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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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2 │弘信电子(300657):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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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1 │弘信电子(300657):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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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0 │弘信电子(30065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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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0 │弘信电子(300657):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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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8 │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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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 │弘信电子(30065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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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8:29 │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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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8:29 │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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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00 │弘信电子(30065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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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3│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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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9190d7e3-af54-4d61-a0e2-6db788aad9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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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2│弘信电子(300657):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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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300657):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f6699e3e-3d95-4ee8-ac02-31e4ac97ff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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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1│弘信电子(300657):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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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相结合的方式
于 2025年 8月 10日发出。会议于 2025年 8月 20日上午 10:00以现场+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人,出席本次会议
董事 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强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会议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有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c9737562-eaa4-43b8-b130-347ba67c42c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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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0│弘信电子(30065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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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12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弘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弘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
宝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工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为 5,000.00万元
。
为方便快捷办理融资业务,本次担保未要求荆门弘毅另一股东中荆(荆门)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荆门弘毅 14.9691%股权)
提供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
2、担保金额:5,000.00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
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
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3,849.55万元,占公司 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7.32%
,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3a0dcbea-a8d5-45e2-b647-0ac71f819e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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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50│弘信电子(300657):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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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0 日 11:00 在公司会
议室以现场会议+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公司已于 2025年 8月 10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送了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议案。
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人数 3人。监事杨辉先生、徐小兰女士、唐正蓉女士现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辉
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有关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700930b6-229e-4a04-bee5-32a75fe910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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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6:48│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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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9fb62f45-8201-426a-8bad-2fc55622fd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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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00:00│弘信电子(300657):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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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弘信创业”)的通知,获悉弘信创业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押股 占其所持 占公司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股东 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总股本
(%) 比例
(%)
弘信创业 是 6,800,000 8.08 1.41 2021/10/22 2025/8/18 深圳兴鑫互联
科技有限公司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股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例 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押 未质押股份 占未质押
(%) (股) 比例 比例 份限售数 股份比例 限售数量 股份比例
(%) (%) 量(股) (%) (股) (%)
弘信 84,185,311 17.45 36,200,000 43.00 7.50 - - - -
创业
三、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弘信创业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其控制权发生
变更。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0/69ad3d97-cbbc-4bc3-bae9-fb64fca38d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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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8:29│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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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形:
1、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李强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18日下午 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 19号公司 1#楼 4F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5年 8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不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的程序。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70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89,745,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4,185,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457%;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0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560,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70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60,23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2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
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89,45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6751%;反对 131,98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471%;弃权 1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77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268,6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560%;反对 131,98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36%;弃权 1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04%。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温定雄
3、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95号);
4、结论性意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3e2632c8-1478-4f47-829f-18105d936f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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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8:29│弘信电子(3006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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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
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厦门弘
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8月 18日下午 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翔海路 19号公司 1#楼 4F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
长李强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8月 1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05人,代表股份89,745,5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980%。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89,453,96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51%;
反对131,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71%;弃权15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778%。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
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
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ed431881-0bd8-4ff9-9923-9fabfeda42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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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4 16:00│弘信电子(30065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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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燧弘绿色算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绿色”)及甘肃燧弘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燧弘人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浦发
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金额分别为 4,000.00万元、1,000.00 万元。
燧弘绿色、燧弘人工为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华创”)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舟山沪
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绿色、燧弘人
工银行融资担保事项出具《反担保函》,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燧弘绿色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担保金额:4,000.00 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6、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的少数股东沪弘智创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公司为燧弘人工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担保金额:1,000.00 万元;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违约金、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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