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60 江苏雷利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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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7:32│江苏雷利(300660):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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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300660):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1/51a4208d-6434-4234-91b3-12f412636e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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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42│江苏雷利(300660):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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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为使广大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本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60a3b013-3362-42e1-908e-cf07fceef4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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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41│江苏雷利(300660):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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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年 10 月 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
,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建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们一致认为:《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4 年 10 月 3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
性公告同时刊登在 2024年 10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为了提高应对各类舆情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4 年 10 月 30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舆情管理制
度》。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5683fa39-69e7-47f6-a657-ceef6cd393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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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40│江苏雷利(300660):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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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
知,并于 2024年 10 月 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
3、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蒋国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8dbb4188-a0e3-4591-95cb-f4b32b29be7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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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39│江苏雷利(300660):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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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300660):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1c17d17f-9f10-4d5d-8d2d-675621a406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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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8:39│江苏雷利(300660):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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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各类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
组成员为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可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官方账号(如有)
、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映给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
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
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
资部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专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
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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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7:36│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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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变更情况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29日、2024年 9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和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向所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备案登记手续。
近日,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876980429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塘路 19号
法定代表人:苏达
注册资本:31,938.3249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 年 4月 29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微特
电机及组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技术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备查文件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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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16:56│江苏雷利(300660):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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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300660):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27/16daaf8f-55bb-429c-be50-6da7a7699e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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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8:34│江苏雷利(300660):关于江苏雷利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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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雷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江苏雷利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雷利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江苏雷利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告了《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
4 年 9 月 19 日 14: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
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15:00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持股数共计 217,715,67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67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65 名,代表股份共计1,887,344 股,约占江苏雷利总股本的 0.590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6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887,344 股,约占江苏雷利总股本的 0
.5909%。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雷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江苏雷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163761a2-dca6-4a36-86d1-83d6ff8ee8f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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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18:34│江苏雷利(30066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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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300660):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9/46a18e35-6a22-45ab-95dd-adc13aa5bd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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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6:52│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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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利(300660):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9-13/9ead6da7-ab17-4217-ac29-8cdecfd4da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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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17:16│江苏雷利(300660):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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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了推动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雷利”)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益。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常州力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力中投资”)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梁化冰签署了
《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常州力笃”、“合伙企业”或“基金”),常州力笃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3,800万元,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2,000万
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 52.63%。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
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进展情况
近日,常州力笃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常州市武进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1、名称:常州力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E028T69R
3、出资额:3,800万元人民币
4、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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