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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0(江苏雷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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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660 江苏雷利 更新日期:2024-04-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23 00:00│江苏雷利(30066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 (五)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件。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 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除十四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 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 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 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2628fb16-0b86-4248-ad69-21f24a414d4d.PDF ─────────┬──────────────────────────────────────────────── 2024-04-23 00:00│江苏雷利(30066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贤军) ─────────┴────────────────────────────────────────────────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 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李贤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5年 9月至 2000年 8 月,任常州常立电子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 财务经理岗位;2000 年 9 月至 2004 年 4月,任常州浙纺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岗位;2004年 5月至 2017年 6月,任中粮包装 投资有限公司及分管企业财务经理、财务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岗位;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常 州分所兼职助理岗位;2019 年 1月至今,任北京市中伦文德(常州)律师岗位。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在履职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从未泄露在公司获得的任 何内幕信息,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2023 年,本人对独 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保持充分的独 立性。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 6 次,共计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按时现场出席了 6 次公司董事会,列席了 2 次股 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 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产生的决议合 法有效,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后均投赞成票,未出现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情形。 三、2023 年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基础 上,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审慎判断,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23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就《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 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 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 6月 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就《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归属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年 8月 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人就《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3年 9月 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就《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3年 10 月 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就《关于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工业厂房租赁履约担保的议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了独立 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遵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报告期内召集和主持了三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其综合素质、任职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认真审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同时,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针对公司目前的 薪酬体系现状,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政策与方案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勤勉尽职地参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事项仔细审阅。按照《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将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 (三)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将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 、资产规模和股本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报告期内,本人对聘任总裁、总经理的候选人的履历进行审查,充 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品德素养和履职能力;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勤勉、公正、客观地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机会,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通过对 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多种沟通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 道、评价,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关注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 况和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充分保持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3、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了解上 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 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七、参加培训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加强对公司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八、其他工作 2023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故 2023 年度本人不存在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感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2024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17b0ae11-f831-44e5-94e9-c0f29fad0967.PDF ─────────┬──────────────────────────────────────────────── 2024-04-23 00:00│江苏雷利(30066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4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由全部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时限,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调 整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3/5ced3754-bd85-47b5-9634-1eeb7f2a7696.PDF ─────────┬──────────────────────────────────────────────── 2024-04-23 00:00│江苏雷利(300660):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干为民) ─────────┴────────────────────────────────────────────────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 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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