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65 飞鹿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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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5 │飞鹿股份(30066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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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4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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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4 │飞鹿股份(300665):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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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4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章程(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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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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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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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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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 │飞鹿股份(30066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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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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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1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复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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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5│飞鹿股份(30066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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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b2324719-0370-4749-a1a1-f607125513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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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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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25年 9月 10日(星
期三)召开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0日(星期三) 14:00(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
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
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投票表决的情况,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3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3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公司会议室
9、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 √
件的议案》
2.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 作为投票对象的
票方案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子议案数:(10)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2.04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
2.05 发行数量 √
2.06 限售期 √
2.07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
2.08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2.09 上市地点 √
2.10 决议有效期 √
3.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
票预案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6.00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的议案》
7.00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 √
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8.00 《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
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9.00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 √
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00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
1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8月 26日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就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提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议案二包含的 10项子议案,需要逐项表决;提案一至提案九、提案十一关联股东将回避表
决。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4日(星期四: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
2、现场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股东为 QFII 的,凭 QFII 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 2025年 9月 4日 17:00前
送达本公司。如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信封或传真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通信地址: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
邮编:412003
联系人:肖兰
联系电话:0731-22778608
联系传真:0731-22778606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
票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肖兰
联系电话:0731-22778608
联系传真:0731-22778606
联系邮箱:zzfeilu@zzfeilu.com
联系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
邮政编码:412003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59b28868-df7b-4ad5-a88f-588e837a2f5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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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4│飞鹿股份(300665):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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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
过认真审查,逐项论证,公司符合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发行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
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
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发行证券品种及其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和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未来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与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紧密相连,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储存及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相关内控制度,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认真而全面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
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已对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作出了明确承诺,确保了措施的落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了公司财务指标的稳健性和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存在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约定合理,签署上述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九、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光智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
价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十一、对《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发行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十二、对《关于公司接受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联方骁光智能向公司提供借款是为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公司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
未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定价方法合理、公允,交易定价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本次关联交易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利
用关联交易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行为。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d86e886f-b7ae-4b65-b090-36b8ced6ee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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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4│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章程(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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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章程(2025年8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c52b464d-e312-4578-81df-38a89ef5e5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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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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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51493754-63c8-4ff8-8bba-7ce117a40f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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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21:32│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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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
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充分考虑和重视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
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
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为: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①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②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
(3)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或超过3,000万元。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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