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65 飞鹿股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4-16 18:20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 │的自查报告 │
├─────────┼──────────────────────────────────────────────┤
│2026-04-16 18:20 │飞鹿股份(30066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4-16 18:20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
├─────────┼──────────────────────────────────────────────┤
│2026-04-10 16:48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
│2026-04-01 00:00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6-04-01 00:00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
│2026-04-01 00:00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
│2026-04-01 00:00 │飞鹿股份(3006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6-04-01 00:00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董事离任的公告 │
├─────────┼──────────────────────────────────────────────┤
│2026-04-01 00:00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
└─────────┴──────────────────────────────────────────────┘
─────────┬────────────────────────────────────────────────
2026-04-16 18:20│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3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
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
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管理。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5年 9月 30日至 2026年 3月 31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二)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并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详细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章卫国先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除上述股份协议转让行为外,存在 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 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行为均
发生于知悉内幕信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
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 2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 29 名激励对象的买卖行为均发生于知悉内幕信
息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是完全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在筹划过程中
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并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
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059cd9d1-1899-4186-8f2e-2c20c1c883c2.PDF
─────────┬────────────────────────────────────────────────
2026-04-16 18:20│飞鹿股份(30066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4月 16日(星期四)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
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
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26年 4月 9日(星期四)
5、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公司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章健嘉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976,7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88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04,11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1
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272,6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67%。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下同)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63,4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4%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57,7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05,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34,175股,对该
项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31,2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58%;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8%;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4,3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12%;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9%;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048%。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34,175股,对该
项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30,6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40%;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8%;弃权 1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3,7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844%;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9%;弃权 1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16%。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34,175股,对该
项议案均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031,2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58%;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
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18%;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64,3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12%;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9%;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无关联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048%。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曹倩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902b3dd2-d040-4b13-b981-4f9d56a6116c.PDF
─────────┬────────────────────────────────────────────────
2026-04-16 18:20│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
致: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4月 16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株洲飞鹿高
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3月 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6年 4月 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确定公司于 2026年 4月 1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股东会通
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16日下午 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
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章健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4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976,724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6.888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04,111 股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1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272,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19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763,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32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1 其中一名现场出席股东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以其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方式)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
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 33,031,2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8%;反对 5
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64,3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12
%;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9%;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
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 33,030,6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0%;反对 5
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弃权 1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43%。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63,7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844
%;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9%;弃权 11,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
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同意 33,031,27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8%;反对 5
00,3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2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064,36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012
%;反对 500,37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39%;弃权 10,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0212a9af-423f-4518-be56-3039821a004b.PDF
─────────┬────────────────────────────────────────────────
2026-04-10 16:48│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6年 4月 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公
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
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4月 1日通过公司内部张榜的形式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为 2026年 4月 1
日至 2026 年 4月 10日,公示期间达到 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馈情况等方式向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上激励对象
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
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