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665 飞鹿股份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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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04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的公│
│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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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04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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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6 │飞鹿股份(3006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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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6 │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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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6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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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4 │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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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39 │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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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39 │飞鹿股份(30066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唐有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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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39 │飞鹿股份(30066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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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39 │飞鹿股份(30066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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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0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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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5%整数倍且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
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8e1642bf-d97d-43f2-8ae7-62de0ff592c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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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0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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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def44fba-f411-4b6c-b996-aa53364ba37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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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6│飞鹿股份(300665):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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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通知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电话等形式发出。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以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6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6人。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株洲飞鹿高新
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6年4月28日为授予日。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
网”)的《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范国栋先生、易佳丽女士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年 4月 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6a96604d-523f-47e9-92e2-359d8f6de1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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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6│飞鹿股份(300665):飞鹿股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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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25-2 号
致: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鹿股份)的委托,担任公
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 3月 31日,飞鹿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6年 3月 31日,飞鹿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6 年 4月 1日至 2026 年 4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形式公布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激励对象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6 年 4月 16 日,飞鹿股份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26年 4月 16日,飞鹿股份公告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6年 4月 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6年 4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在《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
,且不在下列期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a09a48f8-bc36-4fe6-b1f6-6dd147e321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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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6│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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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0414a74c-0c78-4137-9da5-f2c9e14930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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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6:44│飞鹿股份(300665):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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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章程》、《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审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6年 4月 2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9/d387dad9-8352-48fb-b3a1-1c8ac971d2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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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39│飞鹿股份(300665):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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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20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2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
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股东会的方式:公司股
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情况,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13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5月 13日下午 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与部分全资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情况的议案》
4.00 《关于 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 2026年度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方案的议案》
5.0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之一的议案》
2、上述提案中除提案四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余提案均已经公司于 2026年 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上述提案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详见 2026年 4月 2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要求,公司将就本次股东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提案三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现场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18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4:00-16:00)
2、现场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应当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股东为 QFII的,凭 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须在 2026年 5月 18日 17:00
前送达本公司。如通过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信封或传真函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4、通信地址: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号
邮编:412003
联系人:肖兰
联系电话:0731-22778608
联系传真:0731-22778606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8/ee05617e-fe3c-46bf-9e1c-26e1dba95c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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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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